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及操作程序 一、执行回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7、18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现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二、执行回转程序 (1)本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 执行回转也叫再执行,执行回转裁定用重新立案的首次执行案号,在执行回转裁定中应写明,裁定如下:x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x日内向xxx返还已取得的财产xx及孳息xx;不能退还的折价抵偿。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有执行人员组成和议庭作出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2)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
(3)当事人对执行回转裁定不服可提出执行异议。 《民诉法》225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执行回转适用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也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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