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修正版,福建省民政厅于2017年6月15日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福建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志愿者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STD&AIDS PREVENTION AND CONTROL,缩写FJVASPC。 第二条 福建省性病艾滋病防治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福建省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者和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志愿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协助政府开展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和关爱工作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和民主集中的办会原则,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配合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开展性病艾滋病的防治和关爱工作,为保障我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积极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务实、协作”精神,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时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组织是中共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协会向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本协会会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凤湖路82号,邮政编码:35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与关爱工作,团结一切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志愿者,大力发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志愿者队伍; (二)大力宣传和普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广泛深入的健康教育活动和咨询服务,提高民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性病艾滋病防治对策和法规提供科学的依据; (四)组织会员开展和参与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科学研究和考察等活动; (五)为开发、推广有关性病艾滋病防治的新技术、新成果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编辑出版及制作与性病艾滋病有关的专业性期刊、科普刊物、宣传品、书籍及有关音像等信息资料; (七)积极扶持从事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技术骨干,评选并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 (八)关心、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呼吁全社会维护性病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社会歧视; (九)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展合作,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十)积极开发和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产业和服务,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从事性病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管理、新闻及社会工作者,热心并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心我省性病艾滋病防治事业,具有法人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教学院校等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以及有社会信誉良好、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企业,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或组织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为单位会员并颁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权; (三)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协会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接受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统一负责会员会籍的管理工作,建立会员档案,设计、制作、编号、发放会员证(牌)。会员证丢失,应向本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本协会在网络予以公示。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有损协会荣誉的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追回会员证。亡故或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或分歧严重时,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当选的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期与理事或常务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合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上述领导成员一届任期为五年,原则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上述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能力;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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