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郭靖与黄蓉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2015年5月协议离婚。2014年12月,郭靖向穆念慈借款60万元,一直未予偿还。时至2016年,穆念慈经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将已离婚的郭靖、黄蓉告上了法庭。一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由郭靖、黄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黄蓉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为:第一,郭靖与穆念慈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穆念慈向郭靖给付60万元的行为,既有可能是双方达成借款合同关系,也有可能是双方达成赠与合同关系。第二,在郭靖与黄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靖与穆念慈存在婚外情,关系暴露后郭靖即向黄蓉提出离婚,黄蓉要求郭靖向其支付离婚补偿60万元,为了促成离婚,穆念慈才同意借给郭靖60万元,该债务作为与黄蓉离婚的经济补偿是郭靖的个人债务,应由郭靖个人偿还。后郭靖代理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第一,60万元属于借款,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郭靖与穆念慈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且任何关系之间都可能发生借贷,甚至包括夫妻之间,何况本案有借条和资金流向证明相互印证;第二,此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郭靖与黄蓉共同偿还。首先,借款时间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黄蓉不仅知晓60万元借款而且还实际掌控和支配了该笔借款。最后,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且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为一方个人债务;二是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的。本案中的借贷行为非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郭靖与黄蓉共同偿还。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样的案例其实还很多很多。
先秦典籍《诗经》中有“有女仳离,嘅其叹矣;嘅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有女仳离,条其啸矣;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的描绘,说的就是父母对女儿婚姻风险的担忧。现在人们也常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将婚姻选择的风险与职业选择的风险相提并论。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风险因素应该说从关系形成时就客观存在。在夫妻离婚纠纷中,除了对孩子、房子、票子的争夺战之外,大家都不想要的,避之唯恐不及就是债务了。在笔者办案过程中,涉及到夫妻共债共还的案例不在少数,在涉及到夫妻债务的问题时,不少人经常会问:婚姻法夫妻债务的相关规定到底是怎样的?本文就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您简单做一分析。
一、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相关法律对夫妻债务认定及承担的规定
1、《婚姻法》第41条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读:此条是对夫妻债务如何分割,如何偿还的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可以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由谁来偿还债务。协商不了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解读:此项是说,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对于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可以向法院出示证据索要债权。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解读:此项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后,是借债人自己消费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配偶偿还。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解读:不管是夫妻双方协商将债务分割还是经过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债务,不管夫妻债务如何分配,作为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任何一方进行偿还的。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债务且偿还的,夫妻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偿还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偿还已经偿还的债务。可能有的朋友会觉得多此一举,可是债权人可不会觉得此项多余。
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读:由于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能会继承其所有的遗产,所以,连带着债务也需要继承并偿还。不少朋友会问:放弃遗产是不是也可以放弃债务?答案是:不可以。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有可以执行的人,都是可以要求偿还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解读:该条是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以此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读:此项规定是对婚前借款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列举。对于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人要求偿还。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此项为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
三、争议性债务的处理
1、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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