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府发〔2013〕4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5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具体标准按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执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建设用地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为青苗费3000元/亩、附着物7000元/亩,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补偿到户。 构筑物据实清理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2),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调整搬迁补助、过渡费标准 (一)房屋拆迁属货币安置或不属安置对象自行调地自建的,每人一次性计发13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3人及3人以下户按800元/次,3人以上户按1000元/次,按2次搬家计发。 (三)房屋拆迁属统建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计发250元,超期未进行安置入住的,每人每月计发300元过渡费,人员以每户享受住房安置待遇的人数为准。 三、调整后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标准办理。 附件:1.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构筑物补偿标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1 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1.房屋层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屋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2 构筑物补偿标准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征地实施单位处置。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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