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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2 每日一税】《农产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60702    每日一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15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不少老师留言咨询: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期限如何确定。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湖北如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是餐饮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10日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76万元,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因工作人员种种原因忘记报账,2017年5月20日才进行财务报销。问如意公司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超过180天能否计算抵扣?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如意公司是餐饮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10日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76万元,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因工作人员种种原因忘记报账,2017年5月20日才进行财务报销。显然自开票之日起到进行财务报销已经超过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四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360天。

     因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属于认证抵扣凭证,而是计算抵扣凭证,2017年7月1日(不含) 以前不受180天抵扣期限限制,2017年7月1日(不含) 以后不受360天抵扣期限限制。

因此,如意公司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虽超过180天,可以计算抵扣销项税额。

      思考: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是360天?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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