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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规范

 豆豆e 2017-07-03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司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及承运商在公司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及术语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和术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62号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215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21668-200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Q/SY 164-2007 汽车罐车成品油、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Q/SY TZ 0216-2008  油罐车装、卸原油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3.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3.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4 管理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4.1.2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4.1.3各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每年审验一次,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

4.1.4各单位应在所属油气装卸现场入口处、油气装卸作业区域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口及悬梯口处安装人体静电释放柱,油气装卸现场安装静电报警装置、紧急联络通讯设施和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警示标志;油气装卸装置及金属管道、设备、建(构)筑物金属体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良好,管路两端和每隔200300m,应有一处接地,每个油气装卸口应安装两套接地线,防雷布局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每年测试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至少一次,接地电阻值在10Ω以下。

4.1.5汽车罐体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并按照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检验。

4.1.6各单位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1.7专用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在规定位置安装悬挂标志灯和标志牌,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其中标志灯正常使用期限为2年,标志牌正常使用期限为4年),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持车辆标示的清洁和完好。

4.1.8专用车辆应按公司规定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GPS监控系统和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并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应急抢险物资配备标准》的规定配备应急处理器材。罐式车辆应安装罐顶防护栏。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车辆的排气管,应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按规定配备防静电拖地带,做好罐体和底盘的跨接,每月测量一次电阻,不得大于10Ω。

4.1.9各单位应当与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4.1.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的生产、安全、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掌握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及应急措施,取得相应资格证,并随身携带。

4.1.1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和所有进入装卸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合格的防护器具。

4.1.12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4.1.13各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4.1.14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货物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4.1.15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4.2 车辆要求

4.2.1电气装置

4.2.1.1导线

4.2.1.1.1导线应布置合理并固定可靠,防止机械应力和热应力的损失。

4.2.1.1.2导线应有足够的截面积以防止过热,且应可靠绝缘。除下列电路外,所有电路均应设置保险丝或自动断路器予以保护:

       从蓄电池到冷启动及发动机停机系统;

       从蓄电池到交流发电机;

       从交流发电机到保险丝或断路器盒;

       从蓄电池到起动机;

       从蓄电池到电气或电磁式缓速制动系统的控制箱;

       从蓄电池到提升桥轴之平衡臂轴的电气提升机构。

    上述未被保护的电路应尽可能短。

4.2.1.2电源总开关

4.2.1.2.1开关的安装位置应尽量靠近蓄电池。

4.2.1.2.2驾驶室内应设置电源总开关的控制装置,其位置应易于操作且清晰标记,并设置防止误操作的保护装置。

4.2.1.2.3 开关盒应符合GB 4208的规定。

4.2.1.3 蓄电池

应置于开孔的箱内,其接线端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保护措施或使用绝缘的蓄电池箱盖住。

4.2.1.4驾驶室后部的电气装置

在车辆正常使用情况下驾驶室后部的电气装置应不会短路或产生火花,并且在受到冲击或发生变形时这类危险能降到最低程度,特别是:

       导线布置应有防碰撞、防腐蚀、防磨损的保护措施;

       禁止使用螺口灯泡;

       牵引车与挂车之间的电气接头应满足GB 4208规定的IP54防护等级的要求,且应具有防止意外断接的功能。

4.2.2防火

4.2.2.1驾驶室

4.2.2.1.1驾驶室结构材料应为不易燃材料,且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若驾驶室由易燃材料制成,则应在驾驶室后部设置一与罐体(货厢)同宽的金属保护板。

4.2.2.1.2驾驶室后部窗口应密封,玻璃和窗框应为耐火材料。

4.2.2.2 燃油箱

应保证燃油箱一旦发生泄漏后,燃油能直接排向地面,而不会触及车辆的热部件或罐体(货厢)。

4.2.2.3排气管

排气管的布置应能避免加热和点燃货物。排气管与油箱的净距离至少为100mm,或采用隔热措施。

4.2.3挂车的连接

牵引车与半挂车耦合的牵引座和牵引销座应分别符合QC/T 466、GB/T 13880和GB/T4606、GB/T4607的要求

4.3 装卸人员要求

4.3.1装卸人员必须是本岗位人员,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4.3.2装卸人员必须穿戴好防静电服装,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严禁穿戴带铁钉(掌)的鞋作业,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及照明设备,严禁敲打和撞击钢铁设备。

4.3.3禁止在装卸现场穿脱衣服、工鞋、安全帽、梳头、拍打衣服或从事可能产生静电的活动。

4.3.4装卸现场严禁使用非防爆的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火种进行装卸区域。

4.3.5装卸含硫化氢浓度高于20mg/l的原油,必须有监护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需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4 装卸前的准备

4.4.1装卸人员检查罐(槽)车携带证件是否齐全,阻火器配带是否合格,防静电拖地带是否有效接地。合格后,准许车辆进入装卸现场,并停靠在指定位置,车头对准装卸区域出口方向,熄灭发动机(但不要拔掉车钥匙),切断总电源,拉起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车辆进出装卸油台的速度控制在5km/h以内。

4.4.2装卸区域应设置围栏或警戒线,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

4.4.3装卸前应对罐(槽)车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罐车内部不允许存在未接地的浮动物;

       罐体无渗漏现象;

       阀门必须关严,无泄漏;

       罐(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密封良好;

       装卸软管应采用符合规定的防静电软管且完好无损、性能良好,并达到装卸介质要求;

       车体要等电位连接,车体与装卸场地接地线、接地夹良好连接,接地夹应清洁无污物。

4.4.4装卸人员做好车辆与固定静电接地系统的连接,仔细检查装油鹤管、装卸软管、油气回收软管、管道、罐(槽)车罐体的跨接和静电接地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作业。

4.4.5装卸前,装卸人员应确认装卸物料及装卸量。

4.4.6装卸人员必须使用防爆工具轻开、轻关罐(槽)盖,防止产生火花。需上罐顶时,应戴安全帽、穿防滑鞋,打开罐顶防护栏,必要时使用全身式安全带。

4.5 油品装卸

4.5.1使用鹤管装卸时,应打开两个装油口罐盖(一个装油、一个排气),调整鹤管位置,使之与罐(槽)口正对,并采用液下装卸,鹤管口与罐(槽)底距离不大于200mm。

4.5.2使用导管装卸时,首先连接快速接头,并确认快速接头的连接情况。

4.5.3装卸时阀门要缓慢开启,严格控制流速,装车初流速应不大于1m/s,当液体浸没管口后方可逐步提高至规定流速,但最大不超过7m/s。

4.5.4装车时应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充满系数最高不得超过95%。

4.5.5卸车时,严禁打开储油罐量油口,严禁从量油口直接卸油。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尽,装卸完后关严罐(槽)车进料口盖。

4.5.6装卸作业结束后,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将管内剩余的介质清扫干净,关闭阀门,盖好防尘罩,收好装卸油管,静置时间不少于2分钟,然后才能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4.5.7进行采样、计量和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不准使用绝缘材质的工具进行作业,取样或测温设备的金属部件必须保持接地。

4.5.8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

雷雨天气;

附近发生火灾时;

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域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4.6 液化气体装卸

4.6.1装卸前,装卸人员必须对罐(槽)体阀门和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以及冷却和喷淋设施的灵敏性、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确认罐(槽)体内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必须经过检测罐内气体氧含量不超过2%时,方可充灌。

4.6.2装卸人员打开快换接头盖,用软管快速接头连接好装卸线和气相返回线。

4.6.3打开装卸线上阀门,并打开罐车液相阀前排气阀排净空气,同时检查相关阀门和连接处是否有泄漏;如有泄漏,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4.6.4装车时,若压力偏大,应开启排气阀,打开30%-50%左右,从气相返回线放掉残留气体,至罐(槽)车压力符合规定的余压后,关闭排气阀。

4.6.5装卸人员缓慢开启罐(槽)车的紧急切断阀,密切观察各部位零件和仪表压力、温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缓慢地按顺时针方向开启液相阀,并注意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变化情况。

4.6.6装卸过程中要认真检查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

4.6.7装车需要泄压时,由装车操作人员利用气相返回线泄压,应尽量减少放空次数。

4.6.8做好灌装量的复核和记录,严禁超量、超温、超压。罐(槽)车充满系数不得大于85%。

4.6.9装卸作业完毕,用氮气将软管内残余物料送净,先关闭液相阀,再关闭紧急切断阀,打开排气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排气阀,将罐(槽)车与鹤位之间的装车线、气相返回线、静电接地线按顺序卸下。

4.6.10卸车时,禁止采用空气或蒸汽直接灌入罐(槽)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槽)体的方法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的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6.11发生以下异常情况时,禁止装卸作业,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或现场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

雷击、暴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

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

4.7 装卸注意事项

4.7.1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注意观察装卸情况,不得擅离操作岗位。装卸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溢出。驾驶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与装卸人员共同监视装卸情况,发现问题随时采取措施。

4.7.2两台及以上车辆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在所有车辆的装卸作业完全结束后,方可发动及驶出。严禁在装卸过程中发动车辆。3-4个装卸油接口的装卸油栈台,同时装卸车辆应比接口少1台;5个以上装卸油接口的装卸油栈台,同时装卸车辆应比接口少2台。

4.7.3在装卸作业未结束之前,其他待装、待卸车辆应一律在场外等候,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4.7.4装卸过程中不准打开车辆收音机、雨刮器等其他易产生火花、静电的设施,不准进行车辆维修动火作业,不准将与装卸无关的其他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品带入装卸区域。

4.7.5原油卸车需用蒸汽加热时,应仔细检查槽车的夹套和安全附件,通入的蒸汽压力必须低于规定的压力,以免夹套损坏。

4.7.6车辆待装时,不得长期打开装油口以防空气窜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4.7.7遇低气压无风环境时,车辆应先静置15分钟后方可发动。

4.7.8新罐车、检修后、首次允装的罐车或罐体改装其它液体时,必须经过清洗和安全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污水应按指定地点排放。

4.7.9装卸过程中,出现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应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现场作业人员指导将车辆快速驶离现场。

4.8 道路运输

4.8.1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以下相关资料:

  1. 道路运输证

2. 汽车罐车使用证;

  3. 机动车驾驶证;

    4. 车辆行驶证;

5. 汽车罐车准驾证(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

6. 公司内部准驾证;

7.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8. 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9. (液化气体槽车)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10.运行检查记录本;

  11.汽车罐车装卸记录。

4.8.2接到任务路单后,应仔细核对油品介质、吨位是否相符,地点、路线是否明确;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拉运前应确认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4.8.3出车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车辆的刹车、转向、轮胎、灯光、仪表、雨刮、喇叭、油水、电路等是否正常;

罐体及车辆安全附属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灭火器压力是否在有效范围内、胶管是否老化、铅封是否完好;

罐体连接线是否有效跨接;防静电拖地带是否接触地面、配重是否合适、橡胶带是否老化、断裂;必要时,检测其导电性能;

排气火花熄灭器(防火罩)、机械呼吸阀是否完好;

车身静电接地端子安装是否牢固并保持光亮;

阀门、罐盖是否已关牢,不得敞盖行驶,严禁罐车顶部载物;

标志灯、标志牌、车身安全标识是否齐全等。

4.8.4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并随身携带有效押运员证,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4.8.5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驾驶员执行生产作业五大禁令》等相关管理制度。

4.8.6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4.8.7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并与其他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4.8.8运输过程中,每隔2 小时或连续行驶150-200公里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并对车辆进行检查。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24 小时内单个驾驶员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4.8.9当罐车的罐体内温度达到40℃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冷水降温措施。

4.8.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在公路上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在车辆前后100米左右放置两个以上的警示锥,开启闪光灯,夜间还应开启示廓灯等;必须时设置警戒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停车应满足以下要求:

       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并与其它车辆、高压线、人员聚集地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较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车辆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维修;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4.8.11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4.8.12各单位应当通过GPS监控平台、路检路查、夜检夜查、跟车上路等多种方式,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信息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4.8.13工业企业厂内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应按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

4.8.14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4.8.15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区域,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关闭阀门制止泄漏、防火灭火等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同时立即向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检等相关部门报告,并看护好车辆、货物,维护好现场。一般不得起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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