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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晕 ?你是劳动者派来的卧底吗?财务主管过失被骗207万,法院只判赔22500元

 江中鸟6933 2017-07-03


 
 
 

财务主管过失被骗207万,法院只判赔22500元


摘要

财务主管疏忽致公司被骗207万元,法院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判令按其工资三倍赔偿公司损失。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 /重大过失 /赔偿损失/诈骗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5日,时某入职北京红山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山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时某任财务主管职位,月工资标准7500元。

2016年7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不明身份人员使用“杨晓波(红山科技公司另一工作人员)”身份要求时某通过QQ身份认证,并将时某拉入群聊组,组内有“张玉昆(法定代表人)”、“朱永芬(曾为红山科技公司工作人员)”。随后“张玉昆”通过QQ告知时某山东公司江总将47万元的保证金打入其本人账户,指示时某将47万元通过公司账户将保证金退回给江总。时某将此笔付款成功后,通过QQ告知“张玉昆”,“张玉昆”告知时某其与江总达成合意,时某再追加付款160万元,时某按照“张玉昆”指示又汇款160万元。当日下午,时某找张玉昆履行签字手续时,发现被骗,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6年11月,时某收到红山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红山科技公司以要求时某赔偿损失207万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红山科技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2016年7月12日上午,我公司财务主管时某因工作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我公司损失207万元。我公司认为时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主管,在工作中没有尽职,也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且其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基本的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属于严重失职行为,并因此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辩称:本案已经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该损失赔偿责任应由诈骗方承担。我是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另外,红山科技公司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存在先付款后履行补签领导审批手续的情况,结合以往存在补签手续的情形,我本人才操作付款。 故不同意红山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进行的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应属职务行为。劳动者因履行该职务而使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此乃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所应承担的用人风险。

但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时某显然对红山科技公司损害结果不具故意。

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则需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如构成重大过失,则劳动者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结合时某的工作职务、2016年7月12日汇款时的处理方式分析,时某作为红山科技公司财务主管,从事会计工作,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财务人员,掌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熟知公司财务管理流程和放款程序,本案中,《红山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章支票、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汇票管理第四条规定: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由总经理签字。如果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邮件确认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公司财务人员对外支付的每一笔业务款项,必须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付款。时某在付款行为中存在违反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重大过失行为,时某对因出现网络诈骗而致付款错误负有一定的失察职责,故时某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红山科技公司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向时某主张赔偿,故其赔偿标准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确定,本案中,红山科技公司仅在《红山财务管理制度》第十章处罚办法中规定财务人员发生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与他人资金或支付款项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依据该规定,时某应向红山科技公司赔偿22500元。红山科技公司要求时某按照损失全部金额进行赔偿无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22500元。

一审判决后,红山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有的时候,用人单位给自己挖坑,让人感到痛心。

通过本案例及法院的认定,我们作如下总结:

1、劳动者所进行的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应属职务行为。劳动者因履行该职务而使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此乃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所应承担的用人风险。此条说明,用人单位在选择劳动者时就已经承受了天然的法律风险,无法避免,招聘环节至关重要!

2、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但在实践中要想证明劳动者存在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请广大用人单位早作准备,注意留存证据。

3、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失误,则需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如构成重大过失,则劳动者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这一点也是我们要重点向用人单位强调的,一旦认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接下来就涉及到赔偿责任了,那么赔偿多少、如何赔偿的依据就至关重要了。因为法院的判案依据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即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有相关赔偿条款。强烈建议用人单位检查本单位的上述文件中是否有相关条款,相关条款是否合理合法,是否能达到维护本单位利益的程度等。比如案例中用人单位损失207万元之巨,法院依据用人单位制度判赔劳动者三倍工资22500元,相对损失而言,简直是杯水车薪。

用人单位,你为何要设三倍封顶这条线呢?!

相关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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