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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

 财会大成 2017-07-13

企业根据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从未发生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不一致的问题。
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的深入,全面实行进项税额认证、取消手工开发票之后,相当一些企业产生了帐上未交数数字和申报表的未交数数字不一致问题。弄得会计很头痛。
究其原因是财务记帐与纳税申报不同步产生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进项税额认证除了开通网上认证外,大多数单位都要亲自到国税局去办理,逢到假节日又不能办理,到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又是人多排队。一般企业多在25日前后去认证。认证以后收到的进项专用发票只好到下个月再办理认证手续。对于这种情况常见的应对办法有三种:
1、
未经认证的进项发票不记帐,如果同时发生现金或存款支付的,先记在应付帐款该单位中,俟认证后再转销。这是大多数。
2、未经认证的进项发票财务帐照记,只是进项税额先记在一个中间帐户中,有的是先记在 待摊费用----待抵进项税(或待抵进项税) 也有的是先记在 其他应收款----待认证进项税(或进项税) 还有的是先记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
3、
建立辅助登记簿。将所有进项税发票逐笔登记,注明认证的日期,每月与纳税申报进行核对,
主观原因是不按会计制度,部门、科室之间扯皮不协调、财务科内部分工不科学,也有多种:
1、
自定义跨月结帐,强调业务多时间紧来不及,就把帐揽到25日作为月底。当领导要求月初3号看报表,就再往前提到20日作为月底。
2、
有的单位发票归销售部门开,事情都堆在月底
3、
个别的还有进项税额的认证,要看当月开出多少销售发票,就相应认证多少进项税额(反正认证有效期有180天)。
4、
特殊情况也有。开票在天津、报税在北京。

以上三种应对办法。第一种办法是税务局默许的,何以见得?大家知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国税局申报时有一张“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要填写,开始是20项,后来是21项,现在是25项。今年规定该表必须在财务报表申报成功后才能填报。该表的第17行“当月购进入存货但未取得抵扣凭证的金”的说明“当月第6"2""3"两种类型的合计发生额”。 该表的第17行“材料(库存商品)购进成本(借方发生数)”的说明“当月发生且已入帐的购进存货实际成本,按有关存货科目借方合计发生额(包括工业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商业库存商品等)填列.包括1、当月购进入库并已取得抵扣凭证的购进金额.2当月购进入库但未取得发票而暂估入帐的购进金额.3、当月购进入库并已取得发票,但无抵扣凭证的购进金额.此栏包括进口保税材料金额.
2种应对办法,我很欣赏这种钻研精神,但是并不赞成。因为“待认证进项税额”不具备“待摊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等的基本特征。

那个是否有什么好办法呢!不由得使我联想到会计制度上关于银行存款的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的本票、汇票、转帐支票等必须解交开户银行并取得银行盖章确认才能记入企业银行存款收入收入帐。而实践中在解交银行之前就已经记入存款帐了。再说银行在企业填写的进帐单上盖的章有两种:一种是“转讫”就是确认了;另一种是“受理”,表示还没有确认,不退回来就是确认了。一般不会来通过中间帐户或另行设置辅助登记(笔数特多的除外),双方帐记录不相符的是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来佐证的。那么是否可以借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方法来调节“进项税额”呢!在这里先向大家介绍手工记帐常用的一种“抽单法”。
抽单法  利用采购和销售等业务方面的自制凭证的副联,代替有关明细分类帐登记的一种以单代帐的方法。例如,在工业企业里,采购材料时对供应部门开出的收料单增设两个副联,其中一联用来反映材料的收到,另一联用来反映料款的支付。各该副联待材料验收入库和料款付讫后分别由仓库和出纳员送交会计部门。如以上两联均已到达会计部门,经核对相符,即可抽出加行存放,表示该笔采购业务已经结束。月终,凡只有反映材料收到的副联而没有相应的反映料款付讫的副联,表示材料收到而料款未付,即应付购货款;凡只有反映料款付讫的副联而没有相应的反映材料收到的副联,则表示料款已付而材料未收,即在途材料。
大家知道增值税是一式三联的。其中1联(发票)2联(抵扣)交给购货方,凭以入帐和办理认证手续。每次认证由国税局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并注明“请将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抵扣联与本通知一起装订成册,作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也就是说进项税额已经认证和待认证的发票是分开放的。相似于“抽单法”,用财务帐面数=纳税申报数-待认证数或财务帐面数-待认证数=纳税申报数来编制“进项税额余额调节表”来验算是否相符是可行的。请各位会计同仁大家来出出主意。
3种办法是320linjie513winning6888回帖中提出“最好做一张表,每月申报时可核对。确保申报不出差错”的意见。我做了一个Excel工作簿,有三张工作表,分别是1、序时、平行登记;2、自动按月汇总;3、对二者存在差异的调节。
第1张工作表是专门登记进项税发票抵扣联,按取得的时间序时登记(符合特种日记帐的特征),又以办理认证手续而并行登记。 
在这里先向大家介绍手工记帐常用的一种“平行登记”法。
平行登记 对同一经济业务,在有关的总分类帐户及其所属明细分类帐户中,各自根据会计凭证进行登记。其特点是不根据明细分类帐户登记总分类帐,也不根据明细分类帐登记总分类帐户,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各自根据会计凭证进行登记。会计工作中通行的登记原则。实行平行登记,有利于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相互印证,以保证记录的正确。
再要介绍一下特种日记帐。
特种日记帐(special journalspecialized journal),“普通日记帐”的对称。对特定的经济业务(会计事项)序时地进行分录登记的原始帐簿。通常有现金日记帐、进货日记帐和销货日记帐等。一般设有日期、凭证号数、摘要、对方帐户、金额、分类帐页次等栏。设置特种日记帐,有利于随时查考某类业务,有利于简化记帐、过帐工作,也有利于会计工作的分工。
由于财务上对每笔进项税额都要经过填制记帐凭证、记帐。现在再在工作表上登记一次,如是同一个人操作是重复劳动。倘若另有办税人员来操作还是必须的,可以起一个核对作用,况且由于Excel的强大功能,多登记一次还是合算的。
以上仅是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的粗浅意见,供各位参考,如有不当请赐教。但是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还有销项税额等因素,将下次再谈。

 

 

 

 

 

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

2011-5-16

也谈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销项税额篇)

在谈到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上,着眼点是会计财务帐上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帐户的余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是否一致.在分析不一致的原因时就要看纳税申报表上有那些指标与财务帐上的记录和计算出来的数据不相符。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基础数据均出自二张"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现在很多企业都用电脑记帐了,一般财务软件都带有自动出表的功能。但是至今还没有看到过那个企业用财务软件来自动出纳税申报表再进行申报的先例.原因有二个,一是我深居简出见识少;二是让财务软件出表事先要设好表样和取数公式,其次是必须在记帐以后才能出表在时间上滞后了(税务局规定对纳税申报有时限,财务报表申报没有时限);加上科目设置与纳税申报表项目不对应无法取数。
上一篇谈的是进项税额比较单纯,销项税额稍为复杂点,本文面对广大经营单纯(不含出口、收购业务)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对话,相信对双方都会有好处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IC卡一机多票的,通过抄报税传送信息,财务记帐跟上就是了.使用工商企业普通发票的,开一次票就从网上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动价税分离.平时财务上价税分列记帐的可能有1分几分的差异;平时按发票金额记帐的,月底按网上数据价税分离转笔帐就好了。
再有一个就是不开发票的销售,只要在"附列资料(表一)"如实填写。
所以在我的帐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下面设立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不开发票三个明细帐户。
以上所说不是很简单吗,蓝字发票记蓝字,红字发票记红字.有什么复杂呢?
我是上个月中旬注册的新手,回了一个主题是“视同销售的分录怎么做?”的帖子,我知道国税局的解释是视同销售,要贷记一笔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我也碰到过,我是贷记一笔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为什么呢?因为纳税申报表上只有销项税额没有销项金额是没法填的。不信请大家试试看,如果能这样填的请告诉我,谢谢。我的回帖是:
视同销售是按销售收入一样申报销项税额,不需要经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否则帐面销售收入就与实际销售不一致。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对外购货物来说)就是原来的进项税额,所以也可以用进项税额转出来申报和记帐。
  借:营业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或者
  借:营业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

对于这个回帖,有赞成的也有异议的.最有意思的是有人引用"财考网"上2009-3-26没有署名的文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摘录如下: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主张外购的是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是成本加上毛利计算销项税额。也就是这种视同销售在财务帐上要记一笔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产生的毛利还要记一笔支出
文章把货物是外购的还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区分是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转出的界限。外购的是进项税额转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是销项税额。理由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 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这种说法有些不妥: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月发生额同样要转入未交增值税帐户才能使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同样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问题是计算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的依据是什么?销项税额是销售额乘税率,销售额可以参照同样商品的实际销售价,实际销售价有高有低的从高还是从低,没有实际销售价的是否要专门这一个价,有些产品(外表有暇次不影响内在质量的)以福利无偿分给职工怎办。作价权在企业,可以作一个极低的价格吗?
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其中支付的加工费,自己生产直接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工资,负担的制造费用这些增值都已包含在帐面该产品(半成品)成本里。以这个成本价来计算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的依据,那么不论作为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入未交增值税帐户使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同样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这样做的结果虽然有孛于理论上的论述却解决了财务帐上的数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一致的实际问题(即纳税申报不能填写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又正确填报期末未交增值税金额)。这是否也算是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回过来指导实践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税务上的视同销售与财务上的实际销售不是一回事。而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本月数、累计数)与财务帐上营业(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发生额也应一致。

 

 

 

 

 

增值税这一块,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资产负债表上“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与增值税申报表的期末余额一致,即便不一致,也要控制这个差异。
  造成差异的原因:
  1.销项。因为销项发票是公司财务自己来开的,所以比较容易核对,使开票机的当月开票金额(即增值税申报表)与财务帐上内销收入的数字一致。
  2.进项。进项这一块,我觉得有点复杂。
  A.一方面,进项发票是由供应商开来的,企业无法控制收到发票的时间,当月发票很可能无法当月收到;而收货后,一般就会当月直接入账,这是导致帐上的进项与增值税申报表的进项产生差异。
  B.另一方面,当月发票即使当月收到,也很可能不会当月拿去认证,这也会造成差异。
  C.每月都是循环滚动,当月又会收到上月的发票。等等。亦是差异。
  
  当然,这些都是时间性差异,最终帐上的进项和申报表的进项总额应该还是一致的,但是我觉得财务人员必须能控制这个差异,也即要做到随便在某个时间点上,财务人员要知道帐上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差异是多少,这些差异是由哪些明细组成的,以及什么原因。否则得话,时间一久,或者负责的人员一换,就会失控。
  
  1,对这个问题,大家怎么看呢?
  2,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是如何处理这个差异的呢?
  谢谢!

 

 

 

 

 

 

关于进项,我总结了如下:
  增值税进项,有两个原因,会造成当月“帐上的进项”与“增值税申报表的进项”不一致。
  ------------------------------------------------------------原因一:当月货已收到,但是发票未收到。
  解决方法:先暂估入账,等以后月收到发票后,再把暂估的红冲掉,同时按发票进项入账
  
  方法A.
  货到,票未到的当月
  借:原材料 100
  贷:应付账款-暂估 100
  以后月收到发票后
  借:原材料 - 100 (红冲)
  贷:应付账款-暂估 - 100 (红冲)
  
  借:应付账款-暂估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
  贷:应付账款 117
  
  方法B
  货到,票未到的当月
  借:原材料 100
   其他应收款-备抵税金 17
  贷:应付账款-暂估 117
  以后月收到发票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
  贷:其他应收款-备抵税金 17
  
  方法C
  当月货到,但发票未到;但是先按收货全部入账: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
  贷:应付账款 117
  月底发现当月只有10进行了实际的抵扣认证,对于差异7,调整如下:
  借:应付账款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7
  
  下月时,直接红冲
  借:待摊费用 -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7
  
  ------------------------------------------------------------
  原因二:当月发票已收到,但是未拿去认证抵扣
  当月发票已到,但是未拿去抵扣时:
  借:原材料 100
   待摊费用--未认证进项 17
  贷:应付账款 117
  在以后月认证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7
  贷:待摊费用--未认证进项 17
  
  以上做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持每月”帐上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的余额“与”增值税申报表的进项“一致。
  请问大家觉得上面得处理方法有问题吗?特别是第一种情况的B和C处理方法。
  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楼主怎么讲资产负债表月底“应交税金”余额和增值税申报表应缴纳的增值税余额是一致呢?根本是完全不一样,通过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的税种很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只能说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金”余额要大于当月应缴纳增值税金额才对。
  
  如何控制销项、进项发票其实很简单,只要掌握税负点就行了。因为当月在税控系统里就有普通、专用发票收入和税额,在加上自己确认的未开票收入,就等于当月的全部收入。进项发票因为认证时间为90天,要及时从采购部门取得进项发票,进项发票由自己掌控,按当月的税负来算认证多少发票,比如说,我这个月按税负点2%,这时候可以从销项收入中入手否则从进项发票入手也可以,进项假如不够,就少确认未开票收入;进项多就多确认未开票收入;进项票自己要经常盯住不给搞过期来了,用不完下月直接用。随便直接调控,没有太难的操作。
  
  关于暂估,楼上讲的也点不科学,在工作实际中和书上讲的是两码事,比如介绍一个经济实例:1,付供应商款,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应收票据等,2来货,借:材料等
  贷:暂估 ,3来发票,借:暂估(红字) 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在供应商账上设: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暂估(不含税),来材料就放在暂估里,来发票就冲暂估,预付账款反映付出钱、有价证券,来发票也冲这个科目(金额含税)这样操作很方便,容易看得到对方欠票欠款情况。查看欠票情况,看暂估贷方余额多少*1.17,看欠款情况=预付账款余额+(暂估余额*1.17)。说明暂估不可能在借方,要注意来,预付账款余额可能在借方否则在贷方。详细操作待叙。
 
  谢谢楼上的各位。欢迎继续讨论:)
  1. 资产负债表月底“应交税金”余额和增值税申报表应缴纳的增值税余额,是不一致的。我开始理解错误了。应该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留抵)与增值税申报表应缴纳的增值税余额
  2. TO:fanjunais,
  A.你所说的自己调节进项发票的认证,会不会造成当月账上的进项(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与增值税申报表的当月进项不一致呢?销项也是,调节的话也会造成账与表的差异,对吗。如果会造成差异,那最终就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留抵)与增值税申报表应缴纳的增值税余额不一致了。
  B,你所提到的税负点,是什么意思呢?这个是你们公司自己根据经验来定的吗?为什么要弄这个税负点来调节呢,这样做有什么好处?谢谢啦。
  3. fanjunais,你提到的关于暂估,在供应商账上设: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暂估(不含税),我觉得很好。不过等于是每个供应商都要专设这两个科目,会不会有些麻烦。。。
  
  轻步惊尘:不好意思,最后一个分录我打错了,应该是:借:原材料 100
一般情况下进项发票当月认证当月就抵扣,在每月25号就要统计本月需要多少进项发票,最好每月底手里有一部分进项票逮在手里。认证清单可以在税务大厅打印也可以在办税一体化软件中打印,认证结果应该和你账上的进项金额是一致的,如果有差异就要及时查出原因,一分都不多也不能少,不然报税不通过。(如果在保税大厅出现税金和税务局终端部一致,金额相差几分、几块的,直接可以在报表中修改成税务终端一致的金额,回来再调账。)销项发票按税控系统统计的金额填写,现在有的地方时用的税务信息采集系统,在录入的时候收入对应的税金会和税控系统只中统计金额不一致,需要手动调节税务信息采集系统中的税额。在办税一体化软件中就不会存在这种显现,当月开出的发票和认证通过的发票,只要抄报税成功会知道返回到办税一体化软件中,只要在其填写未开票收入和对应得税金及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金额及税额。
  
  关于税负的问题,税负=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收入,不同的行业税负率会不同,你可以问一下税管员。在操作中也不一定把每个月的税负控制那么死,大致在那个范围就可以来,税务局主要关注的是全年的税负率。
  
  我说的暂估操作,必须要使用电算化软件才能操作,不然手工帐查找供应商欠款、欠票情况就特别麻烦。在财务软件中设置核算项目明细查找特别方便。

 

 

 

 

 

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销项税额篇)

时间:2011-04-21 09:52来源:青岛财税网 作者:raymond 点击: 599次

  在谈到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上,着眼点是会计财务帐上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帐户的余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是否一致.在分析不一致的原因时就要看纳税申报表上有那些指标与财务帐上的记录和计算出来的数据不相符。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基础数据均出自二张"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现在很多企业都用电脑记帐了,一般财务软件都带有自动出表的功能。但是至今还没有看到过那个企业用财务软件来自动出纳税申报表再进行申报的先例.原因有二个,一是我深居简出见识少;二是让财务软件出表事先要设好表样和取数公式,其次是必须在记帐以后才能出表在时间上滞后了(税务局规定对纳税申报有时限,财务报表申报没有时限);加上科目设置与纳税申报表项目不对应无法取数。

 

  本文面对广大经营单纯(不含出口、收购业务)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对话,相信对双方都会有好处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IC卡一机多票的,通过抄报税传送信息,财务记帐跟上就是了.使用工商企业普通发票的,开一次票就从网上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动价税分离.平时财务上价税分列记帐的可能有1分几分的差异;平时按发票金额记帐的,月底按网上数据价税分离转笔帐就好了。

 

  再有一个就是不开发票的销售,只要在"附列资料(表一)"如实填写。

 

  所以在我的帐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下面设立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不开发票三个明细帐户。

 

  以上所说不是很简单吗,蓝字发票记蓝字,红字发票记红字.有什么复杂呢?

 

  我是上个月中旬注册的新手,回了一个主题是“视同销售的分录怎么做?”的帖子,我知道国税局的解释是视同销售,要贷记一笔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我也碰到过,我是贷记一笔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为什么呢?因为纳税申报表上只有销项税额没有销项金额是没法填的。不信请大家试试看,如果能这样填的请告诉我,谢谢。我的回帖是:

 

  视同销售是按销售收入一样申报销项税额,不需要经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否则帐面销售收入就与实际销售不一致。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对外购货物来说)就是原来的进项税额,所以也可以用进项税额转出来申报和记帐。

 

  借:营业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或者

 

  借:营业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

 

  对于这个回帖,有赞成的也有异议的.最有意思的是有人引用"财考网"上2009-3-26没有署名的文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摘录如下: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主张外购的是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是成本加上毛利计算销项税额。也就是这种视同销售在财务帐上要记一笔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产生的毛利还要记一笔支出

 

  文章把货物是外购的还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区分是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转出的界限。外购的是进项税额转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是销项税额。理由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这种说法有些不妥: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月发生额同样要转入未交增值税帐户才能使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同样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问题是计算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的依据是什么?销项税额是销售额乘税率,销售额可以参照同样商品的实际销售价,实际销售价有高有低的从高还是从低,没有实际销售价的是否要专门这一个价,有些产品(外表有暇次不影响内在质量的)以福利无偿分给职工怎办。作价权在企业,可以作一个极低的价格吗?

 

  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其中支付的加工费,自己生产直接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工资,负担的制造费用这些增值都已包含在帐面该产品(半成品)成本里。以这个成本价来计算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的依据,那么不论作为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入未交增值税帐户使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同样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这样做的结果虽然有孛于理论上的论述却解决了财务帐上的数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一致的实际问题(即纳税申报不能填写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又正确填报期末未交增值税金额)。这是否也算是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回过来指导实践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税务上的视同销售与财务上的实际销售不是一回事。而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本月数、累计数)与财务帐上营业(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发生额也应一致。

 

 

 

未开票收入
    就是销售的确认条件已经达到,(货发出去了,款也收回来了),但是因故没开发票。
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这种现象很普遍,一般出现在以下情况:
    货物已发出,对应的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可能由于价格不确定、购货方不急需发票、开票条件不成熟等原因没有开发票。对此,销货方没觉出什么,税务查账一般认定为“未开票收入”。
对此情况,查明一下原因,如果确属对方不要发票的,应做收入处理;如果属于开票时机不成熟,而税务要求做销售处理的,可以先做收入处理,正式开票时冲回,再按发票重做收入。
会计分录和正常做收入一样,只是原始凭证不是发票而已。(可以自制说明)

停票期间未开票收入恢复后能否补开专票

2008-6-16 14:30 河南国税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咨询描述:企业在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发出商品,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未开票销售收入进行申报,在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是否可以补开发票,如可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因以前已作销售处理而本月不再就此销售开票进行纳税,既不重复缴税?请尽快答复。急、急、急!!!!

  解答内容:您好,税务机关停止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违犯税收有关规定的管理方法。所以,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发生的业务在恢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不可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停止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企业发生的经营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以,您应开具普通发票。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您企业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应该接受处罚。

 

 

未开票收入如何操作

15 标签:收入 ] 匿名 2009-12-30 19:25
我公司这个月末必须得缴税,有笔业务老板的意思是等款全收回再统一开发票,意思就是这个月需先做勒笔业务的部分收入并缴税,但不开票。我想知道如何操作,专管员告诉我填未开票收入,那我是直接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填个数就行了?那销项税能正常抵扣吗?分录也是按开票时的一样做吗?报表下月出,那我这个未开票收入数在出报表的时候填没影响吧?

满意答案 好评率:100%

可以添到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发票金额,税额,项。但是,要及时做好相应的财务处理,待以后查账时不会出现错误。等发票开具时,再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发票金额,税额,项。用红字冲销,以免重复缴税。
继续追问: 那红字冲了,以后开票的金额是写总金额,还是写扣除已缴税款的金额呢?
补充回答:

因为你的业务属于未开发票而取得的销售收入,本期已经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所以待全部货物销售完应开具全额发票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发票金额,税额额,项。用红字冲销。以免重复缴

 

 

请教各位老师:我们是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做了未开票收入的账务处理,税务报表也在未开票收入中申报了,下个月要开增值税发票了,账务怎么处理啊?谢谢了。

你说的情况我这也经常出现。
上月分录: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开出发票冲减上月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0(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红字)

你做的这个未开票收入是税务机关要求交税而做的收入,如果是以上情况这个月再开发票是不能冲减上月收入和销项税的。

你们经常能遇到我想清楚知道,这个月做冲回销售时税能不能冲减···因为这个月又开了销项,会重复缴税的···上个月的无票收入是在这个月无票收入那里填负数吗?

借 应缴税费 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下个月务必和专管员联系 跟他说明一下 你们上个月做了未开具发票收入 是因为没有发生收入 但是有必须交税
这个月要冲回来
借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收入
   应缴税金 增值税 销项税
而且 下个月的增值税报表上 未开具发票填负数 把上个月的冲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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