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离婚后,你住过的房子还是你的吗?

 山村散鹤 2017-07-15
法律人在线2017-07-12

如今,北京的房价越来越高了,前一段时期北京房价的环线图看得人心惊胆战,拥有一套北京优势地段的房子俨然成了奢侈品。婚姻幸福时,我们便躺在甜蜜的安乐窝里数星星;婚姻至崩溃边缘,分崩离析时,那遮风避雨的屋檐还能为我们再抵挡最后一波侵袭肆虐的狂风吗?

离婚后,你住过的房子还是你的吗?你的投资还能回收或增值吗?

情形一:婚前购房,出资方支付了全款,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是典型的个人财产,另一方离婚时无权分配。

情形二:婚前购房,出资方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形三:婚前购房,夫妻双方出资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的,如果当时双方已同居,则视为以结婚为目的而购房,该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情形四:婚前购房,夫妻双方出资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夫和妻二人名下的,则视为以结婚为目的而购房,该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情形五:婚前购房,一方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出现这种情形的,往往是出资的一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才以对方名义购房,该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无特殊情形,视为出资方对登记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处理。

情形六:婚后购房,夫妻双方共同支付首付,共同还贷,最完美的一种理想方式,妥妥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分。

情形七: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全部房款或全部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按产权登记一方个人财产处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考虑增值部分,按照债权处理。

情形八: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部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九: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对方或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十:婚后购房,由双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情形十一:婚后购房,由双方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婚后双方还贷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十二:婚后购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十三:婚后购房,该房由一方婚前承租,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十四:婚后购房,夫妻共同出资,但房屋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属产权登记方。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情形十五:婚后购房,该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般归属于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登记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情形十六:婚后购房,该房属于不得上市交易的小产权的,一般归属于产权登记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

上述情形的房产分配均要遵守以下三项原则:

原则一: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则二: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原则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的具体取得方式:

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判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好累,分割好烦,所以,还是甜蜜地在一起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