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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财产保全

 lgzlawyer 2017-07-16


   

基本案情


    A与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A名下某房屋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B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5万元,交完首期楼款后,也办好了按揭申请,就收房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简装,简装后不久就住进了该房屋。后因A赎出楼来后,拒绝将该房屋过户给B,遂发生争议,B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诉讼过程中,B并没有提出诉讼保全,因诉讼保全需要提供相应诉讼担保,同时需要支付保全费用,B认为不值得,自认为风险不大。但是,A却在诉讼中将该房屋转让给了第三人。


    法院判决


    认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因为A已经转让该房屋给善意第三人,故本案没有继续履行下去的可能性,所以判决驳回B的诉求。


    专业评点


    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说,本来所有的有利点全部都在B这边,B完全可以保住其在本案的中的主动地位,只需要在诉讼中提出诉讼保全,查封A的涉案房产,在没有第三人介入或者没法介入房屋的情况下,B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是B为节省相关的诉讼成本,不想保全,同时过于自信A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让房屋,所以导致官司变动异常被动。最终A“一房二卖”,将该房屋过户给了第三人,法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B的诉求被驳回,B最终只能起诉A违约赔偿,却拿不到房屋。


    重要提示


    当事人为了使得执行或诉求得到保障,最好的诉讼中提出诉讼保全,而不要为了节省诉讼成本而放弃这项权利,也许可能会因为节省数千元的诉讼成本,而导致数十万的损失,特别是诉讼请求为特定物品时(如房产,汽车,股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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