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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文叙笔

 山海关前观山海 2017-07-18
诗歌创作是“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外,《情采》篇既强调“为情而造文”又主张“述志为本”,《附会》篇更主张“必以情志为神明”,都说明刘勰是“情”、“志”并重的。不过,刘勰所说的“情”和“志”并不是两回事,他这种说法,可以用孔颖达疏《左传》的后来解释:“在己为情,情动为志,情志一也,所从言之异耳。”84这就是说:当作者“睹物兴情”而要表达其“情”时,必须对“情”有一定的要求,而不能“任情失正”;要“情欲信”、“情深而不诡”,或“义必明雅”等等。刘勰在《明诗》篇说他训“诗”为“持”,正合孔子“思无邪”的意思。这就说明:“情”和“志”通过“持”这个要求商得到统一;能“持人情性”这“情”,就合于诗的要求,就和“诗言志”的“志”一致。刘勰对“诗”的以上解释,反映了他对诗歌创作的要求,就是能“顺美匡恶”,对封建政教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这样,他兼取“诗言志”和“吟咏情性”二说,既吸收了汉魏以来对诗歌认识的新发展,容许诗歌创作的内容有广阔的天地,又有避免魏晋以后诗歌创作中虚情假意、诡滥失正的倾向的意图。《情采》篇说,要“志思蓄愤,而吟咏情性,以讽其上”的创作,才是“为情而造文”,才符合“述志为本”的基本要求。这种“情”和“志”,就完全是一致的了。由此可见,刘勰对“诗”所作“情志”并重的解释,虽有一定的保守因素,在当时还是有它一定的历史意义的。
秉情言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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