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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利人与利己孰先孰后

 liuhuirong 2017-07-20
利人与利己这对道德范畴有两重性:一是二者的一致性,二是双方的对立性。利人与利己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有其一致性的特征。这不仅指相同政治地位、相 同经济处境和相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有其利己与利人的一致性,而且也指全社会不分等级地位、文化素养的人们,有利己与利人的一致性。利己的同时也是在利人;利 人的同时也是在利己。例如反抗外族入侵的“保家卫国”战争,它符合全体社会成员(除少数叛国者)的共同利益。投身反侵略战争,一方面是利己,一方面也是利 人,此时,利己与利人就是一致的。但利己与利人又有相互对立的一面,这包括全社会成员的利己与利人的相互矛盾,甚至相同政治、经济地位和文化背景的人也可 能存在利己与利人的矛盾。这个矛盾在自然经济社会已经存在,而到市场经济社会,就显得更加突出。

  如何解决利己与利人这个矛盾,儒家曾 提出自己的见解,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忠恕之道”。何谓“忠恕之道”?孔子所说“忠”,主要是指对别人的一种关系,把尽力帮助别人叫“忠”。他说,“居处 恭,执事敬,与人忠”(《论语·子路》。)。“忠”还指诲人不倦,教人以善,积极做人,专一而无异心,要与人谋而忠,朱熹解释说,“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 恕”,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不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据此,忠恕之道,可以说是孔子的发明,这 个发明对后人影响很大。孔子把“忠恕之道”看成是处理人己关系的一个准则,这也是儒家精神的一个特色。法家则与此相反,认为人与人的关系是利害关系,人们 在处理这种关系时,不是推己及人,而是“人各挟自为心”。孔子为什么把“忠恕之道”作为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准则呢?正如他自己说的,“在邦不怨,在家无 怨”,即可以消除别人对自己的怨恨,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应尽自己的一切能力,包括必要时献出自己的生命,这就是“舍己为人”的道德源泉。

   道德的基本问题是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道德的社会职能就在于它能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合理调节。儒家的“忠恕之道”在封建时代,不失 为调节人己关系的较好道德途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国近代一些进步学者,又提出不完全等同于儒家的道德调节方案。严复和梁启超等人提出 “合理利己主义”的主张,认为人生活于群体中,就应该利群、为他,牺牲自己利益以利他、利群的行为也是符合道德的,在此点上,与儒家精神基本一致。但也有 不同处,严复、梁启超都认为自私是人之本性,人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欲望和权利。这就难免与他人追求物质利益的行为相抵触。

  如何妥善解决 利己与利人的关系问题呢?他们的认识是,人们不可极端利己,不可损害他人与群体的利益。“大利所存,必其两益,损人利己非也,损己利人亦非;损上益下非 也,损下益上亦非。”(严复译:《天演论》按语。)这是说,对于人己、上下、公私,损益任何一方,都不恰当,只有两利才是最完满的,“两利为利,独利必不 利”。梁启超认为,利己乃人之本性,不应加以谴责:“生人之大患,莫过于不自助而望人之助我,不自利而欲人之利我。”(梁启超:《十种德性相反相成 义》。)依赖别人,企求他人“利我”、“助我”是一种恶习,人必须首先自立、自利,才有可能利人、为群。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严复、梁 启超的“合理利己主义”,继承了儒家“忠恕之道”的思想精髓,又借鉴了近代西方某些学者的观点,他们的观点与那种认为“人对人是狼”的极端损人利己主义就 毫无共同点,他们保存了中国儒家传统的助人为乐的优良道德观,看到个人与他人、群体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人们当利己与利人相冲突时,不惜牺牲其私益之一部 分,以拥护公益。这种认识与孙中山、章太炎“为众人服务”的观点已经很接近了。

  章太炎承认个人利益与他人的利益、社会利益的不可分割 性,认为一切道德皆始于自利,但必须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否则个人利益无法实现。由此,他提出“一切以利益众生为念”的观点,这已大大超越了严复的“两 利”主张。孙中山的人己观建立在中华民族解放这一伟大目标的基础上,他提出“为众人服务”的思想,要求革命党人要存心作大事,不可存心做大官,不许有损人 利己的事,不贪图升官发财,那种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人,其人格是非常卑劣的。毫无疑问,孙中山的“为众人服务”思想,是传统儒家人己观的精炼和升华,从 孔子到孙中山,在利人与利己的问题上,其道德选择,是一脉相承的。

  利己主义是一种腐朽的道德观念,它把个人利益摆在首位,他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人达到利己目的的手段,这种道德观念把个人狭隘的利益,当作道德的基础和前提,当作一切思想、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它无论在自然经济或 商品经济社会,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在自然经济的社会,利己主义受到激烈批评,却并未在道德领域绝迹,而商品经济社会,利己主义有了更为广泛的市场。例 如,经商者不讲商业道德,只图赚钱,以各种手段坑害顾客;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就不讲团结互助,斤斤计较,损人利己,一切向钱看;手中有权者,则损公肥 私,假公济私,等等,这都是利己主义的表现,必须从人们的头脑中清除出去,以防止这种腐败道德观对商品经济建设的危害。

  商品经济较之 自然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中迈上的一个新台阶,但也给人们的道德建设提出许多新课题。商品经济要获得发展,必须有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保障系统。儒家传统道德 如何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确实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在商品经济社会,等价交换、竞争机制是其重要特征之一。现代社会是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社会,在现代化进 程中,必须确立商品意识,充分发挥商品经济的作用。在商品经济的各种观念中,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核心。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充分发挥商品经济的作用,在竞争中 求生存、求发展。儒家传统道德的一个基本命题是,“不忠寡而患不均”,这种均平观念,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但与现代商品经济的竞争机制和“让一部分人先 富起来”的政策有差距。儒家传统道德的某些方面的确与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不相适应,但这并不等于说,传统道德与商品经济截然对立,互相悖逆。

   传统道德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的精神财富。要建立符合商品经济的新道德,离不开对儒家传统道德的继承与吸收。儒家传统道德在我国的影响,在今天 仍是不可忽视的客观事实。它不仅在学术界发生影响,而且对普通群众的道德观念,有着不容低估的作用,甚至与民众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 密不可分,完全抛开传统道德去构思所谓新道德,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也不可能行得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不能脱离历史的延续性。所以,即使在今 天,传统道德的某些方面有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其不相适应的方面,可以经改造、扬弃、推陈出新。对儒家传统道德持否定态度,把它说得一无是处,与商品 经济格格不入,这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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