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出差途中赶上双休日算加班吗?| 加班问题一览

 张远康律师 2017-07-20


1. 什么是加班,值班算加班吗?

 

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还要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来认定。

 

实践中值班通常不视为加班,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工作基本相同的,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不按照加班来处理。

 

 

2.员工自愿加班,能否索要加班费?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因此,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有一个关键,如果劳动者在加班时履行了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则表明是用人单位安排或者同意加班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3.双休日出差是加班吗?能否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的方式抵作加班费?

 

双休日认定加班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时间要件,双休日;二是事实要件,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

 

如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进行了正常工作,单位在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劳动者双休日出差,未从事工作,而是在外地休息,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加班。

 

出差津贴、出差补贴并不是法定的加班费,也不包含有加班费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不能用出差津贴、出差补贴来抵做全部或一部分加班费。

 


 4.出差路途中赶上双休日或节假日算加班吗?

 

出差路途中也是为了将来的出差工作,故出差路途时间应为工作时间,出差路途中恰逢双休日、节假日的,应为加班。

 

 

5.休息日安排培训是否属于加班?

 

此种情况需要结合多种因素在个案中进行分析。

 

首先,应当查明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安排。所谓“安排”应当考虑培训是否由用人单位组织、是否带有强制性、不参加劳动者是否会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应当查明培训的内容是否与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相关。

 

如果在休息日单位组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培训,应当认定为加班。尤其是有些单位在通知时指明若不参加则会进行某种处罚的。

如果培训并非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培训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关,如为员工提供心理课程、礼仪培训等,亦不带有强制性,员工自愿参加,这种情况应当认为是单位为员工提供福利,不属于加班。

 


6. 妇女节、青年节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加班吗?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7.员工把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分两种情形: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

 

有证据证明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就属于加班。

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8.长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不能离开所在城市,随时待命属于加班吗?

 

只有当单位正式通知劳动者来单位上班,才能被认定加班。

 


9.公司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的值班人员有无加班费?

 

是否认定加班,跟保安和门卫等特殊岗位并不相关,只跟是否存在着加班的事实有关。认定值班还是加班,主要看员工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任务。

 

在法定节假日,保安、门卫等特殊岗位会继续在岗位上出勤,鉴于其出勤也是从事本职工作,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加班而不能认定为值班。

 

 

10.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的加班安排,能否按违纪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以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如没有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对此,用人单位不能按违纪处理。

 


11.经与工会或劳动者协商,员工同意单位安排加班,员工后来因故不能出勤,能否认定为旷工,能否处罚,能否不发全勤奖?

 

在劳动者同意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加班应该作为用人单位正常的工作安排处理,员工因故不来的,属于旷工,旷工单位有规章制度为违纪的,当然可以处罚。

 

至于全勤奖,要看各个单位是如何规定全勤奖的,符合单位发放全勤奖的条件的,比如达到法定出勤日算全勤,则应该发放全勤奖,如果不符合全勤奖的发放条件的,则可以不发放。

 


12.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承分担?

 

《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在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上,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证人证言等。同样,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劳动者仍要对这一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