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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望云1120 2017-07-21

文/福田汽车法律与知识产权部  张京利


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和执法尺度。本文仅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常涉及的问题进行解读。


1
用工主体和劳动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解答》规定,“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尽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不以此推定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同时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工伤亡人员之间界定为雇佣关系。具体详见《解答》前4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业务、行政部门修理修缮业务、物流业务等在运输、发包业务中可能会涉及此类问题,相关人员应特别注意。


2
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变更

《解答》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当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内,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但如果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

若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则调岗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当用人单位调岗不符合规定时,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

实际中很多用人单位奉行岗变薪变的的工资政策。若调岗过程中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工作地点,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则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变更。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关于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实际上与用人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解答》第17条规定,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


4
缴纳社会保险

《解答》第2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必须以“用人单位过错”为前提,若存在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的情形,如劳动者不提供相关资料不予配合、正在其它单位或人才中心缴纳社保等。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保的,不受上述第24条规定的保护。

劳动者行使上述权利受到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5
近亲属如何享受工亡赔偿待遇

《解答》的最后对工亡人员的亲属享受工亡赔偿待遇作出解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与《继承法》的继承人范围不同。对于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供养亲属,享受工亡赔偿待遇的近亲属则参考《继承法》。

除抚恤金外,实践中工亡赔偿一般由企业与工亡亲属协商处理,企业方面应对工亡赔偿待遇中的受益人应给予特别注意,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享受工亡赔偿待遇。另外,还要注意在企业与家属达成的协议中往往包含企业的赔偿,此部份赔偿如果不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亡赔偿待遇,其受益人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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