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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如何确定

 songsgt 2017-07-22

税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如何确定

0评论 2017-05-19 14:40:00 来源:中国税务报 如何才能做到2天赚20%?

  由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不能按照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然而,有些行政强制应由税务机关自行实施,有些则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应如何区分,本文作如下分析。

  税收保全措施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税收保全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法》所称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冻结存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此类税收保全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税收保全措施由法定税务机关实施,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实施。除了上述税收保全措施外,《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了阻止出境措施,即“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笔者认为该措施实质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也应属于《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应由税务机关发起,出境管理机关实施。

  特定税款和滞纳金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款和滞纳金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一概而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等条款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执行对象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收征管法》作为一部法律,可以设定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对于《税收征管法》没有设定税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对上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的罚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选择权。然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看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的选择权。两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有可能被拒绝受理。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款、滞纳金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法》仅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由哪个主体来强制执行,并未进行明确。依据《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款、滞纳金,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非税规费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规费主要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如果缴费主体不按规定缴纳,执行主体该如何确定?相关规费中关于征收管理的规定如下:

  1.教育费附加。《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地方教育附加。《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仅规定了2%的征收标准,未对征收管理其他事项进行明确。

  3.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综上,鉴于上述四项规费的征管文件中都未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即使个别文件中明确参照流转税的征收管理,但由于其不是以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此类规费的强制执行都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实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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