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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合同如期交房,购房者如何救济?

 cduzizi 2017-07-24


案情回放

市民李某于2004年购买了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房一套,房屋总价21.6万元,交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主体完工后付款达到80%,交房时付清余款,交房时间为2005年11月30日前。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交房,并拒绝向业主支付违约金。李某于是将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被告未按时交付房屋给原告,责任在被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原告所买房屋交付原告李某所有,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案情分析

1、对法院判决的分析: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来看,开发商违约事实已定。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并无不妥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购房者不想要房子的,还可以向开发商催告交房,经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因违约而解除合同,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没有成立,财产的交付失去依据,并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上述途径,作为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

律师提醒

就本案而言,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仔细熟悉合同内容,认真审查违约条款,提防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另外,当购房者面临开发商违约的情形时,应保持冷静,积极搜集有利证据,及时求助律师,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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