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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远康律师 2017-07-24

案情简介:福建省惠安县张坂镇玉田村孙舒杰家与孙志彬的兄长孙志明因为土地纠纷长期不和。2014年9月16日,孙舒杰家在与孙志明家交界处修建围墙地基,孙志彬手持一条直径约 2厘米的钢筋(当地俗称铁尺)前来挑衅,欲撬掉孙舒杰家围墙地基的条石,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孙志彬用铁尺殴打孙舒杰的母亲黄幼莲,孙舒杰见状上前争夺孙志彬的铁尺,孙志彬又捡地上的石块扔孙舒杰,孙舒杰手持从孙志彬手里抢过来的铁尺追赶孙志彬,追赶过程中两人先后摔倒并扭打在一起。

泉州市公安局张坂派出所接到报警,当天传唤了孙舒杰的母亲黄幼莲去询问并立为治安行政案件;十几天后通知孙舒杰作为证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在孙志彬提供解放军180医院的病历和X光摄片,声称被孙舒杰用铁尺打伤左前臂致尺骨骨折后,协调孙舒杰家给予孙志彬赔偿损失12万元。

因为孙舒杰家没有应允孙志彬的赔偿要求,2014年11月26日,张坂派出所委托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孙志彬进行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同年12月22日出具鉴定书,认定孙志彬左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但被张坂派出所称为初定和暂定伤情,据此将该案改立为刑事案件,对孙舒杰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转取保候审,经侦查移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被两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由惠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舒杰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赔偿孙志彬经济损失6万多元。

孙舒杰及其妻子冯培娟不服一审判决,以孙舒杰手持铁尺追赶孙志彬,但只追赶了几米远就扔掉了,并没有用铁尺殴打孙志彬,更没有殴打孙志彬左手前臂致其尺骨骨折造成其轻伤。孙志彬可能冒用他人的骨折摄片伪造伤情,也可能在本案发生前的其他事故中摔伤或在本案逃跑过程中自己摔倒导致骨折,一审证明没有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结论”的刑事诉讼证明要求,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提供录音证据,拟证明本案系孙志彬串通泉州市公安局张坂派出所有关民警欲行敲诈不成而制造的假案、冤案。

为此,控辩双方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展开了激烈的对抗和论辩,现将有关材料公开发布,欢迎网友亲们对本案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蓄意构陷发表各自的见解,进行讨论。

附有关材料:

一、惠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书;

二、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舒杰,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惠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家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因被指故意伤害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彬,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田村埔塘144号。

     原审被告人之妻冯培娟因其夫孙舒杰被指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1刑初3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征得孙舒杰同意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宣告原审被告人孙舒杰无罪;

    2、判决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彬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审认定被告人孙舒杰故意伤害致孙志彬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处,判决被告人孙舒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彬人民币65159.34元,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一、 综合全案证据看,除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彬自己陈述其左尺骨中段骨折和左侧鼻骨骨折系被原审被告人孙舒杰用铁尺(钢筋)打伤所致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显属孤证。

二、原审被告人孙舒杰多次辩解其没有用铁尺击打孙志彬,因此认为孙志彬左尺骨没有骨折,其提供的X光摄片是借用他人的;此外,孙志彬曾在本案发生前半个月左右在一次做工时从高处摔下,如果其左尺骨有骨折,也可能是这次摔伤造成的,故申请对孙志彬左前臂重新拍片,鉴定其左尺骨是否有骨折,若有骨折其损伤形成原因、是否铁尺击打形成?但原审法院没有要求鉴定机构对孙志彬左前臂重新拍片,只是根据原片进行重新鉴定,不能排除孙志彬借用他人片子作假,其左尺骨实际上没有骨折的嫌疑。

三、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只是认定“孙志彬的损伤符合钝器类物打撞击所致,铁尺类打击可以形成”,但并不能认定孙志彬的损伤“是否为铁尺击打形成”。而原审被告人孙舒杰多次陈述,孙志彬在逃跑过程中捡起路上的石块砸其头部,因此两次摔倒;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彬自己也承认捡石头砸孙舒杰和曾经摔倒的事实。

    这又产生了一种可能性:孙志彬在逃跑过程中自己摔倒撞击到路上的石块(钝性器物),因而导致骨折。故本案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应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孙舒杰无罪。原审判决违反了上述法条规定,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规定,对本案开庭审理,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宣告原审被告人孙舒杰无罪。

    三、由于认定原审被告人孙舒杰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志彬的民事赔偿请求就成了“无皮之毛”,无处依附,且涉案“打架事件”系其一手挑起并首先出手打人,过错在于他自己,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上诉,恳望二审依法秉公审理,作出公正的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及其家人结草衔环,万分感激!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孙舒杰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三、亲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书;

四、二审庭审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2017年7月18日上午9:30

    地点:惠安县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判:公开                    旁听人数:28人

    审判人员:陈俊鸿  吴飞普  姚顺坡  

    书记员:黄霖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孙舒杰故意伤害及附民一案

    记录如下:

    查核到庭人员情况及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上诉人到。

    审:询问上诉人身份。

    孙舒杰:孙舒杰,1977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

    审: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孙舒杰:无

    审:此次何时何故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孙舒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字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

    审:是否收到惠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孙舒杰:有

    审:是否有上诉。

    孙舒杰:有

    审:是否在3天前收到本院通知开庭的传票?

    孙舒杰:是。

    审:被上诉人身份情况。

    代理人:孙志彬,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区张坂镇玉田村埔塘144号,系本案被害人

    审:是否收到惠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代理人:有。

    审:是否在3天前收到本院通知开庭的传票?

    代理人:是。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形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上诉人孙舒杰不服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一案。本合议庭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俊鸿担任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姚顺坡、代理审判员吴飞普共同组成,书记员黄霖担任法律记录,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张伟强、代理检查员刘景兰等二人出庭履行职责,受上诉人委托,上诉人的妻子冯培娟,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事师邹丽惠出庭为上诉人辩护,受市法援助中心的指定,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德梓到庭参加诉讼。

    审: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诉讼权利(略).当事人对上述权利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均:听清了,不用。

    审:检察院对法庭准备工作是否有意见?

    检:法庭准备工作合法,检察员没有意见。

    审:法庭准备工作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查,下面宣读一审判决书,(略)

    审:上诉人你对原审判决书有何意见?你有何上述理由?

孙舒杰:我不服惠安县法判决,我有手写一份意见,我念一下。(上诉人宣读其上诉理由,略)我并没有持铁尺殴打孙志彬其伤情可能是自己摔伤或其使用别人的病历、X光片等进行造假,我多次申请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但孙志彬均拒绝进行鉴定,本案系经办案民警帮助孙志彬对我敲诈未果后制造冤案,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

    审:下面由辩护人对上诉人进行发问。

    律:无需发问

    审:下面有检察员对上述人进行讯问。

    检:(政策教育,略)案发当天你是否和被害人起争执的?

    孙:当天我们在砌墙,被害人拿一根铁尺过来一直骂,在我们做地基的地方撬地基,我妈妈有去阻挡,他有用铁尺打我妈妈,我有过去抢他的铁齿尺,他有放开铁尺,转身打了我妈妈一拳。

    ?你母亲在整个过程中是否打过孙志彬?

    孙:我没有看到。

    ?你接着说?

    孙:他打了一拳后逃跑,我当时非常生气,有追出去一段距离。

?铁尺当时在哪里?

孙:在我手上,我追了五六米左右,当时他跑得非常快,距离我非常远。

?你追的时候是否有拿工具。

孙:当时在我手上,当时他距离我非常远,我准备扔掉铁尺走的时候,他突然蹲下来拿石头扔,我当时有想上前,但是他扔石头过来,我又往后退,有反复多次,一直到拐角那边,有人在装修,他跑到一堆车后面的石头堆那边的时候就摔倒了,当时我也跑过去,但也摔倒了,他反而骑在我身上,拿石头扔我。

?孙志彬摔倒后你做了什么事?

孙:我看到他摔倒后手上抓石头,就想跑过去抢他的石头,我跑过去的时候,结果摔倒在他前面去。

?你之前说摔倒的时候是压倒在他身上?

孙:我当时是摔倒在他前面去。我当时也是和公安机关这样讲,但是公安机关不改。

?现在想清楚你是否有压在他身上?

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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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的时候,也是你自己签的笔录,你是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为准,还是今天的供述为准?

孙:我一审的时候也是这么说,我是没有压到他身上、

?根据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其有压在被害人身上,且被害人脸上的伤是其造成的。

?之后呢?

孙:我妈妈就过来了,对方爬起来又去抓石头扔,后来就跑了。

?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孙:我在做笔录当中,有一部分没有按照我的意思写。

?哪一部分?

孙:就像你说的,我是滚到他前面去,他写的是我压在对方身上。

?案发前你什么职业?

孙:乡村医生

?是在卫生所上班吗?

孙:是。

?你在哪里毕业的?

孙:泉州医专

?你有行医执照吗?

孙:有。

?讯问暂时到此。

审:代理人是否发问。

代理人:无需发问。

审:你是否有抢过孙志彬手中的钢筋?

孙:有,他打我妈妈的时候,我有去抢。

审:根据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你是追孙志彬的时候,没几步就扔掉了。

孙:在拐角之前,我就已经把钢筋扔掉了。拐角之后,我和孙志彬接触的时候就已经没有钢筋了。

?你追孙志彬时候是有向左拐,拐角之前就已经扔掉了?

孙:是。

?你确定吗?

孙:确定。

?王惠忠跟你什么关系?

孙:我妹夫。

?他和你是我有矛盾?

孙:没有。

?关系如何?

孙:还好。

?你妹夫王惠忠作证的时候,有证实你回来的时候,铁尺还拿在手上,你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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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言有什么意见?

孙:我不确定他看到什么,当时我是被邻居扶回来的,我没有拿钢筋。当时我身上都是血,傍边的邻居,几个老人去帮我扶回来的。

?证人王惠忠同样有证实你追过去,他跟到三岔路口的时候,你已经追过去了,手里还拿着钢筋。

孙:拐角当时有很多围墙,石条,当时地基也挖得很深。我不知道他怎么看到?王明法也证实看到你在左拐之后手上也拿着钢筋?

孙:对他的笔录我也是有异议的,在公安去找证人取证的时候,是非法取证的。也被我妹妹录下来,有提交给检察院和一审法院。

审:当庭陈述结束,现有双方向法庭举证,先由检察员举证。检察员是否申请出示一审的证据。

检:鉴于一审已经出示并对相关证据予以质证,不再举证。

审:检察员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

检:没有。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对原审提供的证据有没有新的意见?

孙:由我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对以下几份证据有已意见,公安机关制作的两份受案登记表,第一份登记表是在案发第二日,发案时间是2014年9月16日,9月17日泉州市公安局张坂派出所制作了受案登记表,里面写的报案内容是2014年9月16日下午,黄幼莲与同村孙志彬因土地纠纷发生纠纷,后孙舒杰与孙志彬打架,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孙舒杰与孙志彬送医治疗,当时派出所认为是行政案件,并非立为刑事案件,2014年12月23日,同样的案件,他们又制作了受案登记表,经台商投资区公安局初步鉴定,鉴定孙志彬伤情达到轻伤以上,认为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就在同一天孙舒杰被传唤到派出所做笔录,第二天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也是同一天对孙舒杰的母亲取保候审。此前案发当天已经传唤了黄幼莲,作为主要嫌疑对象,并没有传唤孙舒杰,孙舒杰是在2014年的9月27日作为证人去协助调查的,本案原本的针对对象并非孙舒杰,而是黄幼莲。既然在案发当天就已经确定黄幼莲、孙舒杰、孙志彬打架受伤,那为什么没有对孙舒杰采取措施,而是作为证人,一直到三个多月后,在伤情只是初步鉴定的时候进行处理。呈请传唤报告书同样是写经初步鉴定,鉴定结论应当是准确无误的,我不知道什么是初步鉴定?而且是三个多月以后的。在呈请出具抓获经过报告里面,是到2015年12月17日,由办案民警柳强经手出具的报告,仍然是写的法医对孙志彬的伤情暂定轻伤,伤情鉴定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不是初步或暂定的,说明本案侦查过程和立案过程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在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恳请案件终结报告书,讲到案件的来源和侦破过程。写到黄幼莲、孙舒杰被抓获后,对其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表明,二人始终没有承认他们有犯罪事实,因为这个案件能够认定有关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是孙志彬左前臂尺骨骨折,这一处轻伤,其他都是轻微伤。唯一能构成犯罪事实的,就是殴打孙志彬左前臂,但无论是孙舒杰还是黄幼莲,都没有承认这一处损伤是他们殴打的。黄幼莲是承认其持棍打孙志彬左小腿。孙舒杰始终没有承认其用钢筋铁尺殴打孙志彬,所以这个供认不讳是怎么来的?办案人员是如何认定孙舒杰和黄幼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证据证实,经办人员写出这个报告,明显就是以欺骗手段骗取领导同意将本案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样在泉州市公安局台商分局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意见里面,也是写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本案从一开始就是张坂派出所办案人员给孙舒杰设的局,也给他们的领导设的局,同时给本案的公诉机关设的局。伤情鉴定初定、暂定,可以随时调整,今天定为轻伤,明天定为重伤,从具体的证据上来看案卷101页,一份180医院的病历,即出院小结,出院诊断,孙志彬是轻型颅脑损伤,左前臂尺骨骨折,全身多处挫伤,时间是2014年9月21日出院,接下去一份泉州台商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于2014年9月22日,即孙志彬从180出院后的第二天,诊断证明书只证明其有轻微颅脑损伤,第二个是右面部皮肤裂伤,没有说到孙志彬有左前臂尺骨骨折的损伤。唯一的解释就是180医院的病历是假的。因为其刚从180医院出院,第二天去另一家医院诊断的时候,左前臂尺骨骨折就没了。且2014年9月22日出具诊断证明,公安取证时间是9月21日,在诊断证明书尚未出来前就取证了。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有说有重大问题,该鉴定所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了鉴定申请,但是出具鉴定书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2日,经历了将近一个月时间。从伤情鉴定内容看,是极为简单的鉴定,当场就可以作出结论,需要花费这么多时间?说明鉴定人员出具这份鉴定书是非常困难的,鉴定人员非常纠结,心里非常矛盾,不知道该怎么做,但鉴定内容看,是非常简单的,从鉴定书所附的所谓的伤者左前臂X光片,看不出有骨折的痕迹。该X光片是否是孙志彬的也存疑,看不出是孙志彬所有,且看不出有骨折的痕迹,这些是我对原审证据的异议。我从原审的庭审笔录中看书两个重大问题,在原审第一份笔录的第九页,原告人孙志彬说起头部被打了一下,鼻骨被打折了,接下来是左手断了,随后其就摔倒了,之后孙舒杰这一方就随意殴打,审判人员问他如何摔倒,第二个是当时地上有很多石子。审判人员问他摔倒右手是否有受伤,他说没有受伤。这里没有说明他为什么摔倒,但可以确认其摔倒了,而且摔倒现场有很多石子。根据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其也承认摔倒了,但其在公安机关说是因为孙舒杰用铁棍,铁尺打了头部右侧,导致其摔倒,由此如果按其在公安机关所说,其头部右侧被打,应当是向左倒,而非向右倒。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在庭审陈述的矛盾看,其是极不老实的人。其庭审时说往右倒,是为了规避其左尺骨骨折是摔倒所致这一事实。其向公安机关陈述说头部右侧被打导致摔倒,是为了规避自己摔倒的事实,但其两个矛盾的陈述导致其陈述不真实,依法不能采信。孙舒杰的说法是,孙志彬在逃跑过程中,因为在地上捡石子扔孙舒杰,自己摔倒的。这就是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孙志彬左尺骨骨折是否有骨折除外,第二个争议是孙志彬的骨折是怎么造成的?孙志彬完全可能是自己摔倒而造成左尺骨骨折的,刑事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和其他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原审显然没有达到这个要求,孙志彬承认自己在逃跑过程中是有摔倒的,现场有很多石子,其完全有可能是摔倒导致骨折。还有,虽然孙志彬不承认其在其他工地工作时摔倒,但审判员询问他是否有摔伤过,其承认其骑摩托车时摔到了右手手踝处,但审判员和公诉人都没有进一步询问,查明他何时摔伤,有没有其他损伤,这也是造成事实不清的地方,孙志彬左尺骨骨折也可能是那个时候造成的。故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开庭前,家属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孙舒杰的母亲黄幼莲与孙舒杰的姑姑孙惠娥去找本案办案民警柳强退调取保候审保证金时和办案民警柳强的一大段对话,可以证实办案民警柳强帮孙志彬向黄幼莲及其家人敲诈勒索不成后,对黄幼莲说,如果你不把钱给孙志彬,我就会把你儿子搞去坐牢。这份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本案是所谓的被害人串通本案的办案机关,对孙舒杰及其家人敲诈勒索不成后,制造的假案。

审:出庭检察员是否有相应的质证意见?

检:检察员等会综合进行答辩。

审:上诉人及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以证实是否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孙:没有。

辩: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供录音光盘,及书面录音内容,辩护人申请当庭播放录音。

审:下面休庭十分钟。

审:现在继续开庭,刚才辩护人向本庭当庭出示了录音材料与书面文字记录,因为材料事先已提交,相关承办人已听取录音内容,录音材料是上诉人一方提供。出庭检察员对该份材料有何意见?

检: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提供证据,但应经过侦查机关依法核实。鉴于上诉人今天提出的录音证据形式上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经过侦查机关的确认,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检察员认为不足采信。

辨:检察人员已经明确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提供证据,就意味着我们提供证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性没有问题。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由司法机关承担的,被告人有陈述、辩解的权利,没有举证的义务,但有举证的权利。检察员称我们有举证的权利,但又对我们举证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其意见是不能成立的。关于真实性的问题,我们提交的证据并非一天,两天的,检察院也阅卷了,且超过阅卷时间长达一个月时间,法律规定二审阅卷时间是一个月,而检察院阅卷将近两个月,在我们提出强烈异议后才将案卷退回审判机关,使本案今天得以开庭。检察院知道我们提出这份证据,对证据真实性如果有怀疑就应当及时查证,但他们却对该份证据不去核实,今天又来提出异议,我们表示强烈抗议。辩护人认为检察员提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都不能成立。如果法院对该份证据有异议,应当通知办案民警柳强出庭接受质询,但司法机关没有通知,这个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承担。且庭审前已经向合议庭提出,对本案所谓的被害人孙志彬重新拍片鉴定的申请,本案合议庭也没有处理,这些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对我们提出的鉴定、请求不重视,百般推脱,为此我也和承办法官发生多次争执。我们去泉州市人民法院阅卷,去催促开庭还受到多名审判人员的围攻,这个情况我们也向人民检察院口头反映了。 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再次提请出庭检察人员履行该项职责。

    辩:我们要求重新鉴定,重新拍片。我们怀疑这个X光片不是孙志彬的。

    审:辩护人现在是要申请办案民警柳强

    辩:这些是你们要考虑的,如果我们提供证据,你们有怀疑,你们就要通知办案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而不是对我们的证据提出异议。如果你不通知其出庭接受质询,就必须采纳我们的证据。

   审:对于辩护人提出申请办案民警柳强出庭作证,合议庭庭前进行了合议,认为 本案侦查人员一审时已经依法出庭作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存在制造冤案、取证违法的情形,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辩:我们提出抗议,一审通知其出庭是针对违法取证的问题,而现在是针对我们提供的新证据,针对他在帮助孙志彬敲诈勒索不成后报复孙舒杰,制造假案,徇私枉法的问题。如果对我们的证据有异议,应当通知其出庭,如果不通知,应当认可我们的证据。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

    辩:结合我们对检察院证据的质疑,以及我们提供的证据,我认为我们的反驳证据非常充分。如果孙志彬不敢重新拍片鉴定,其就没有受过左尺骨的损伤。如果你们不通知办案民警柳强接受质询,就应采信我们提供的录音光盘。

    审:你提出鉴定书所附的伤者X光片看不出骨折痕迹,是否有相关依据?

    辩:你自己看,如果你认为这个X光片能看出骨折的痕迹,请当庭指出来!

    ?:你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你是否医生?

    辩:我不是医生,但我有权质疑。如果你看出来,你指出来。你还可以通知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来接受质询。我不懂,你同样也不懂,你无权暗箱操作,胡乱审查。我们根本就怀疑片不是孙志彬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重新拍片。

    ?:你提出孙志彬是冒用他人的伤情,是否有相关证据?

    辩:刚才当事人已经说了,180医院院长是孙志彬侄儿的干爹,他是有条件冒用别人的摄片做鉴定,只要有这个可能性,司法机关就必须核实。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就是要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举证责任由司法机关承担提供的。刚才我的当事人也提出来了,180医院的院长是孙志彬侄子的干爹,孙志彬就有这个条件。刑事被告人有申辩的权利,没有举证的义务。现在最好的审查方式就是进行重新拍片,重新鉴定。

    审:辩护人,你主张重新鉴定,需要重新拍片,是否有法律规定?

    辩:法律只是规定大的方面,不可能每个方面都规定到。根据案情需要,根据本案争议焦点必须重新拍片!现在只要通知孙志彬,就能做到这个,如果做不到,就是心虚。现在不但孙志彬心虚,审判员也心虚。

    审:对于是否重新鉴定,法庭会结合相关证据,决定是否重新鉴定。

    辩:不光要重新鉴定,重要的是要重新拍片。本案检察官除了出庭外,还要监督审判活动,本案开庭前,我们专门反映过,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种种活动,涉嫌袒护包庇原审枉法裁判, 希望你们监督,你们也表示会依照法律规定监督,现在就是要你们监督的地方。

    审: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供?

    辩:其他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果,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由上诉人自行辩护

    孙:关于我摔倒的时候是否有压在孙志彬身上,我当时就有让公安机关改,他就没有改,办案民警柳强去看守所给我做笔录的时候,我就因为这个事情不签字。当时是办案民警柳强等强迫我签字。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还我清白,判我无罪。

    审:下面由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冯陪娟:(宣读辩护词,略)提供书面辩护意见请附卷归档,给予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邹丽惠:我完全同意孙舒杰家属提出的辩护意见和质疑,请司法机关解答这些问题。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解答这些问题,就说明本案的证据和原审的判决均存在严重的问题。我刚才质证的过程和举证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辩论的过程。我认为本案一审判决是明显的认定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这是对一审判决的评价。根据我们二审提供的新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本案是由于原侦查机关的经办单位,也就是泉州市公安局张坂派出所的有关人员,为了帮助孙志彬敲诈勒索不成后,对孙舒杰进行报复。他们一开始查的是孙舒杰的母亲黄幼莲。在黄幼莲扣不上罪名后,转为报复孙舒杰。如果这个事实查证属实的话,本案就不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徇私枉法,采取伪造证据的方式。我们怀疑X光片子不是孙志彬本人的,所以要求重新拍片,现在不是派出所和孙志彬本人抵制了,本案合议庭也公开抵制。如果认为我看不懂X光片,可以叫有专门知识的人出来解答,最好的方法就是对孙志彬重新拍片。如果不敢对其重新拍片,又认定其有骨折,就明显是徇私枉法,作为审判人员,没有必要这样去做。我的意见归结为两点,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辩护人这边有证据证明本案有当事人制作或者提供伪证,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徇私枉法的重大嫌疑。请本案合议庭严肃对待,还请本案出庭检察员加强监督。你们不仅是公诉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你们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肩负着监督审判活动的重任。本案合议庭存在严重审判不公的迹象。从我阅卷、要求开庭、申请重新拍片鉴定,不断与主审法官和其背后的一些人发生激烈争吵,从而要向检察院投诉。今天审判长也不顾法律规定,强行压制我们的正当要求,再次要求出庭检察员加强监督。如果你们力量不够,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否则你们将为本案付出代价,现在是办案审判责任终身制,没有必要为袒护包庇别人搭上自己的前途和乌纱帽。

    审: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意见。

    代理人:(宣读代理词,略)

    审:下面由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检:本案中认定上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今天庭审中检察院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本案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案被害人陈述,法医学鉴定等都能互相印证、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根据目前本案的证据材料,经审查,一审法庭查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链完备,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证实本案伤害过程,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多方在犯罪时间,地点,伤情上的相互佐证。本案一审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查证属实。上述人的上述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规范,采信证据依法依规,目前采信的各种证据均来源合法,可信度高。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证人笔录均依法排除。关于上述人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经一审法院依法通知,相关证人并未到庭,一审期间,其相关理由及辩解意见合理部分均予以采信。一审法庭举证,质证过程客观合法,一审对伤情证据采信过程合法,一审委托天行鉴定所鉴定,证实孙志彬的损伤符合钝器类打击所成,铁尺类打击可以形成 ,孙志彬伤情鉴定是依照孙舒杰申请启动,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结果客观有效。结合上述证据,被害人左手伤情是案发当日形成的基本事实可以确定。经审查,未发现伤情鉴定方面存在瑕疵或者违法。其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其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伤害行为,并致被害人轻伤一处,轻微伤三处,其行为与伤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也没有否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孙舒杰持械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本案是民间矛盾引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本应互相理解,以解决问题,消除矛盾为主要目的,案发至今孙舒杰未道歉,赔偿,否认资本犯罪过程,否认持械,其辩解中途丢弃铁尺与查明事实不符,认罪态度不好,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本案证据方面,关于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由于其形成合法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采信。二审阅卷及今天的庭审均合法依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伤情鉴定合法依规,应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这一程序是合法的,一审鉴定可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立案,刑事强制措施等提出的理由与基本法律规定不符,不够专业。请辩护人依法依规进行辩护,才是对上诉人负责。综上,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在第一轮辩论中,双方经明确阐述了其观点,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上述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孙:我一审期间有递交法院相关证人证实我在拐角后的一些情况,但被拒绝了。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辩:针对检察员的意见进行反驳,其认为一审证据达成证据锁链,是严重不尊重事实,本案认定孙舒杰用铁尺殴打孙志彬,导致其左前臂尺骨骨折,唯一的依据只有孙志彬的陈述,是孤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虽然鉴定结论认定孙志彬左尺骨有骨折,而且是与以2014年9月16日的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并不能认定是铁尺打击造成,最多只是讲到符合钝器击打造成,但不能肯定是铁尺造成。王明法、王惠忠的笔录也没有直接证明孙舒杰用铁尺殴打了孙志彬,只是说看到孙舒杰提着铁尺回来,你们认为孙舒杰不老实。一审认定孙舒杰用铁尺殴打孙志彬导致其骨折,实际上是根据一系列的表象作出的推断:即孙舒杰有持铁尺去追赶,你不承认你提着铁尺回来说半路就扔掉了,但是王明法、王惠忠是你亲戚,他们都证实你提着铁尺回来,你说话不老实,你既然有持铁尺回来,你又不敢承认,就推定孙志彬的伤情是其造成的。撇开孙志彬的伤情有案发前造成的可能性不说,如果当天没有发生孙志彬自己在逃跑过程中摔倒的事实,在孙志彬确实有骨折,而且孙舒杰确实提着铁尺去追赶,还说了谎话,这种推断可以赞成,问题是现在连孙志彬自己都承认其在逃跑过程中摔倒了,而且摔倒的现场就有很多石头,他摔倒撞到石头,这是不是钝器打击?什么叫钝器?只要不是锐利的东西,无论是石头,还是铁棍,都是钝器类的。既然鉴定不能肯定就是铁尺打的,就不可能排除这个可能性。一审就故意规避了这个事实。孙志彬无论是在接受公安询问调查,还是一审陈述都承认其有摔倒,只不过辩解是被孙舒杰打了头部右侧导致摔倒。如果其真的是被孙舒杰打击头部右侧摔倒,也是孙舒杰的责任,但这个说法也只是孙志彬一个人的说法,同样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与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自相矛盾。如果是其是被殴打头部右侧,其应当是向左倒。但其为了规避其左手骨折是摔倒造成的事实,在一审庭中说是向右倒的,其既然想规避这个事实,就说明这个事实不能成立。其为了规避自己摔倒造成骨折的责任,就说自己是被孙舒杰打了头部的右侧才倒地的。这些是自相矛盾的,都是为了在推卸责任,其陈述不能采信。如果其摔倒是孙舒杰打击造成,其头部损伤不是零点几厘米裂伤的问题,应当是头骨凹陷甚至脑浆都被打出来。孙志彬自己说他个头大,是做粗工的,孙舒杰空手打不过他,既然是这样,其如果被孙舒杰持铁尺打,头盖骨应当被打凹陷,甚至脑浆都被打出来,而不仅仅是皮肤裂伤,故其陈述不可信。其有摔倒,现场有石子,不能排除其是摔倒造成骨折的。更何况说其左尺骨骨折是孙舒杰打断,只有孙志彬一个人的说法,证人都是证实没有看到孙舒杰持铁棍殴打孙志彬。本案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结论。一审认定其持械追赶,与持械打人,是不同的概念。其有持械追,其没有否认,即使其持铁棍回来,也不能证明其有用铁棍打人。一审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请检察人员实事求是。对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还有提出的重新鉴定的要求,检察员认为真实性不能确定,应由司法机关确认,那就请检察员继续查,如果你不去查,就是渎职。既然其认为证据没有经过其侦查,不能认定,就请检察员继续查,你如果不去查,被告人和其家属有权控告你渎职。既然孙志彬当天就去检查,为什么两个多月后才去申请鉴定?检察员认为伤情鉴定要等伤情稳定后才进行鉴定,说我不专业?应当是你不专业!伤情鉴定有两种,一种是轻微伤、轻伤、重伤等损伤程度鉴定,还有一种是伤残鉴定。只有伤残鉴定才需要等伤情稳定后才进行鉴定,有一些重伤治疗结束痊愈了,有可能不构成伤残。相反的,轻伤、重伤等鉴定必须越早鉴定越好,最好是当天鉴定,否则可能因为时间流逝,痕迹消失而影响鉴定的正确性。认定孙志彬所谓左尺骨骨折的鉴定应越早鉴定越好,而不是等到伤情稳定。故不是我不专业,而是检察人员不专业;或者其实际上很专业,而为了袒护一审的枉法裁判,所以故作糊涂 。故检察员刚才的意见都不能成立。

    审:检察员是否有新的意见?

    检:按照辩护人的说法,对王惠忠、王明法证实孙舒杰手上持铁尺是确认了吗?

    辩:我没有确认,我只是说即使按照你的观点,你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最多只能证实其有持铁尺回来,但没有看到孙舒杰打。我并未肯定你的说法!即使证明上诉人有拿铁尺回来,也不能证明其有用铁尺打孙志彬。孙志彬自己也承认其有摔倒,其完全有可能因为摔倒,撞击石子造成。

    检:辩护人认为伤情时间越久,越鉴定不出来,为什么辩护人还要求重新鉴定?

    辩:这些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承担,因为本案伤情鉴定出来后,上诉人就已经申请重新拍片重新鉴定了。但开始是孙志彬和派出所反对,后是原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现在又是你们不干,所以这些责任应该由司法机关承担。

    检:辩护人不单是对鉴定知识不专业,而且是法律知识也不专业。

    辩:我再重复强调一遍,刑事案件举证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承担,如果因为你们的渎职失职造成孙志彬左尺骨骨折现在鉴定不出来,责任应当由司法机关承担!你们不敢重新拍片就证明你们心虚,徇私枉法!

    审:法庭辩论结束,相关争议焦点合议庭将在合议后进行认定。下面上诉人最后陈述。

    孙:请求查明事实,还我清白,判我无罪。

    代理人:没有意见。

    审:现在闭庭,请法警将上诉人带回看守所。

    (手书)请上诉人把他庭审发言的书面材料提供给法庭。

                                   邹丽惠2017.07.18

    (手书)辩护人冯培娟  因为时间关系无法将辩护意见一一解读,故附上辩护意见共壹拾叁页,望审判长,检察官认真审阅,以证明法律公平,公正,公开!

                                     冯培娟  201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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