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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依法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GXF360 2017-07-24

工会依法维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陈继虎

(528400 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 广东 中山)

摘 要:当前,我国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权利方面存在较多的问题:工会参与立法和参与政策制定不到位,难以做到从“源头维权”;思想认识不统一和体制、机制上存在诸多问题;劳动争议数量增幅较大,基层工会调解难度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三方协调”原则存在弱化趋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位不够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缺乏力度;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保障与实际需求不匹配等等问题突出。本文针对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工会依法维权;劳动争议;《工会法》;《劳动法》

一、工会依法维权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工会参与立法和参与政策制定不到位,难以做到从源头上维权

工会参与立法和政策制订可以从根本上对职工权益进行维权保护,工会参与立法既是工会的义务,也是体现工会工作法制化核心的关键。实践中,工会参与相关法律制订和修改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对此,我国立法层面还未对工会参与相关法律制定、修改的程序进行细致的规范。工会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介入只停留在表面。有些涉及职工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是否有工会参与并反映出工会的意见也无法明确。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没有体现工会的意见,无法真正实现对职工的合法权益源头意义上的保护。此外,由于相关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缺乏主动征求工会意见的规范及作法,工会自身组织、机制等各方面不健全等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在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源头上解决工会维权。

2.思想认识不统一和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

工会维权实践中,工会一方“热”而政府和企业方“冷”的问题真实存在:劳资双方不能对的争议进行真正的平等协商并达到一致意见;集体合同制度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企业和政府对工会角色定位、工作方式不认可;行政部门认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只适合民营企业,对国有、集体企业不合适等等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职工自身也缺乏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基础认知,认为企业集体合同不够成熟,集体协商是“形象工程”无法切实帮助员工争取个人利益也是影响工会维权的重要因素。

其二,依据《劳动法》等先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但是很多企业劳资双方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老板代表资方或工会主席或职工代表由老板“亲信”担任,表面上双方协商,实际上是单方利益的操纵,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双方、平等协商。

其三,由于人事关系或利益关系等实际控制关系的掣肘,多数职工代表或工会人员的工作会受到人事关系或组织关系“上级领导”的限制,直接影响工会的法定职权的有效地落实。当前,工会内部的组织系统、工作制度及工作方式等方面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利益保护等维权领域中均表现出不适应。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基层工会调解难度加大,劳动争议仲裁等三方协调原则存在弱化趋势

目前,得益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员工整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升,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呈现出群体化、复杂化和趋势化的特征。其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导致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指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实践证明“三方协调机制”能够有效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能够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尚未完善建立,仅在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程序中均象征性的借鉴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法,试图以三方协商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由于目前工会组织职能虚置、员工维权能力有限(客观上存在法律专业能力不足、经济能力有限等限制)等原因,三方协调机制中,政府部门主导、资方和工会职能均不同程度的受到限制,使得三方协调原则流于形式并有弱化的趋势。

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位不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缺乏力度

《劳动法》、《工会法》实施后工会监督职责得以明确,总工会依据“劳动法”第88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督促体系及职能。对于用人单位违法侵权行为,工会的职权只能进行建议,无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和制约。由于工会缺乏有效的措施履行监督用人单位侵权违法行为,仅可向劳动部门报告,而劳动监察机构同样存在人员少任务重,工作人员积极性差等问题,导致有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工会维权无力,直接影响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5.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

2012年上海率先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志愿团”,其他地区亦陆续成立“工会顾问律师团”、“工会维权律师团”等类似组织。各级工会正尝试以专业律师介入的方式解决工会自身人力不足的困境,以上作法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提高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效性和社会影响力,并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其中面临的困难亦较多,比较集中的是工会维权律师经费保障不足,律师积极性有限。由于企业工会只能的虚置,导致工会维权律师开展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协助职工维权的功能。

二、工会依法维工作困境的解决思路

(1)工会参与立法及政策制定是工会发挥维护职工权利职能的源头和关键,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首先应优先保障工会参与其中,最大限度度的做到“源头维权”。同时,在工会“源头维权”程序上要设立反馈体系。加强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听取经过工会的意见,并对相关意见的处置给出明确答复及处理,对于被依法采纳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工会;未采纳的意见应进行必要的情况说明,以便工会及时了解真实的原因。工会自身亦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立法,以提升工会源头维权的能力,真正将工会“源头维权”落到实处。

(2)思想认识上,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发挥工会维权的职能,把工会维权作为解决劳动争议、和谐劳资关系重要一环对待。政府及职能部门应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作法得以落实并长期的保持。此外,各级工会也应顺势而为,做好内部系统建设、改善工作方法最大程度地做好与政府及相关职能的配合,以强化工会维权的地位及功能,避免出现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工作中被边缘化和职能虚置的情况。

(3)适度调整现有“三方协调机制”,具体作法可按以下方式操作:首先,在基层建立劳动争议协调体系,先在基层实现劳动争议案进行三方调解,以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其次,通过宣传和实际工作明确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和“守护神”的身份,充分保障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的权利。第三,劳动行政部门要重视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作用,真正意义的落实“三方协调”原则。将基层调解劳动争议作为主战场,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中的作用。

(4)增加经费保障,为工会律师开展工作设立“绿色通道”。律师参与工会维权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提升工会工作能力和维权效果,同时,还有宣传工会维权职能、普及基础维权法律知识以及在全社会建立职工维权共同体意识和保障职工权益法律信仰等深层次的作用。律师参与工会维权不能仅靠部分律师短期、小范围的“公益”、“免费”的心态去维持,更应靠切实的体制、机制进行保障,否则,难免虎头蛇尾、难以为继。这方面工会可以尝试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对接,通过司法援助、财政部门及会费支持等多部门联动的方式实现对工会律师工作的长效保障机制。此外,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及司法机关应为工会律师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公权力的支持,帮助律师顺利开展工会维权工作,进一步保障工会律师的工作效果。

三、结论

综上所述,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既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质属性的应有之义,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下,全社会对广大职工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共同期盼。为此,《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工会依法维权提供了制度保障,更有全体工会组织、成员的共同努力和实践。工会维权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是,不容否认工会依法维权和履行职责的能力与党和国家及全体职工客观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工会依法维权的诸多领域值得深入的研讨和分析。

参考文献:

[1]闫峰,袁敬伟.浅析我国工会组织依法维权[J].吉林建筑大学学报,2017(01)

[2]周琳.工会职工维权服务领域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0)

[3]赵蕴文,褚奕.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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