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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之烟草

 九天御风002 2017-07-26
 

每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非法经营案件中,经常出现的就是——非法经营烟草!烟草,烟草,还是烟草。

许多因素助推非法卷烟交易的发展,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推动因素是高额利润的诱惑——烟草产品很容易运输和隐藏,且少量卷烟就能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由于不同地区的烟草政策和税费差异较大,违法分子看到非法卷烟交易有利可图,决定铤而走险。
烟民们也深知税费是卷烟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在购买逃税卷烟的时候,没有几个人会因国家税收减少而觉得良心上不安。大部分非法卷烟经营者虽然明知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并不认为他们的做法会给国家和地区带来多大的危害。在他们看来,自己仅仅是努力维持生计而已。
为了能让更多人了解和明白合法与非法之间的性价比,检察机关必须切实担当起经济发展安全保障的重大责任,用最直接的方式告诉你,我们会义无反顾的指控犯罪,将违法犯罪送上法庭。
案件导入
河北省的陈某在广西寻找销售非法卷烟的卖家,后经被告人张某介绍认识了防城港市销售非法卷烟的何某。

在明知何某与陈某之间在从事非法卷烟买卖的情况下,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多次利用其所经营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某货运服务部,将何某托运的非法卷烟以物流的方式运送给河北省石家庄市的陈某,并收取相应的运费。

为了交易安全,陈某与何某第一次做非法卷烟交易时,陈某将货款32200元转到张某银行账户,待收到香烟后,再由张某将款项支付给何某。经查,何某通过南宁市西乡塘区某货运服务部托运给陈某的香烟总计人民币617240元。
张某
我是做正当货运生意的,何某托运的物品包装完好,在没有开拆的情况下,我根本不知道何某托运的物品是香烟。
陈某、何某的证言以及银行流水证实在陈、何第一次交易,双方没有完全取得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张某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号代收货款,帮助双方完成交易。在张某承运何某多次托运货物过程中,曾两次在湖北省境内被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受到行政处罚,之后何某继续非法托运香烟,张某也没有进一步检查或者拒绝承运。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张某明知何某托运的物品是香烟,且为非法经营香烟提供运输帮助。
公诉人
张某
在整个烟草交易过程中,我只负责运输,没有参与经营。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而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中任何一环节的行为:购买、运输、销售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只要被告人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包括非法收购、非法运输、非法销售等)的犯罪活动,就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犯罪。
公诉人
张某
对于陈某和何某之间的交易,我没有参与利益分配,我收取的是正常的运费,怎么能说我是共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承揽托运业务收取运费,为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运输,数额达人民币6172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一款,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判决
近日,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写在后面
非法卷烟交易分子很像合法经营的商人那样善于算计,只有业务经营的成本和风险远远低于所获得的经营利润,他们才会进行投资并付出努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卷烟贸易的惩罚很轻,违法分子看到非法卷烟交易有利可图,坚定了铤而走险的决心。一场非法经营之烟草的案件就此落幕,可能会有人觉得处理非法经营案件会浪费时间和人力,经历了行政和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但是效果却不是那么明显。面对质疑,无论世事多么纷繁复杂,司法机关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不会改变,针对反复发生、长期难以根治的顽症固疾,我们会继续采取硬招实招,强化治本之策,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郭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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