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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案例网

 gsfangjw 2018-01-26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违规销售卷烟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长期以来备受争议,尤其是行为人持有零售许可证但非法销售境外生产且禁止在国内销售的卷烟时该如何判处,在实践中并无指导性先例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明确了持有零售许可证但超越经营地域和经营范围经营卷烟的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本案的裁判厘清了上述批复的前提,即行为人经营的烟草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允许销售的烟草,同时行为人需拥有合格的烟草专卖资质,否则属于非法经营违禁卷烟,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此外,本罪作为情节犯,查清非法经营数额是确认犯罪情节、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本案对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徐刑重字第1号

  • 案件类型: 刑事

  • 案由: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一审

  • 裁判日期: 2016-05-25

  • 主审法官: 戚俊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陈公明、陈某乙结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陈公明参与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3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乙参与非法经营额达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公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查被告人陈公明曾因经销走私烟等被两次行政处罚,本院酌情从重处罚;陈公明在此次庭审中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述,有一定的认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经销境外生产且禁止在国内销售的卷烟,其行为该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

被告人陈公明、陈某乙结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陈公明参与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3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乙参与非法经营额达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生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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