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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核算的建筑项目,取得分包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处理账务?

 碧天连叶283 2017-07-31


案例:工程总包方的一个简易计税项目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万,同时取得1张分包方发票,分包方开具的是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5万,总包方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以上业务,我们首先应明确两个问题:

一、因为该工程项目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因此总包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于“建筑服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可以差额征税。

为了核算简单,假设该单位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上述业务的收入部分,工程总包方应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5048.55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34951.45

对于总包方取得的分包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种处理方法。

A、总包方将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退回给分包方,要求其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换取发票后,总包方可据此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5242.72(=850000÷1.03)

       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24757.28

       贷:应付账款              850000

总包方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如下:

同时,总包方应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如下:

最后,总包方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如下:

B、总包方将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后,放弃抵扣的权利,不申报进项税额。

这种处理方法,总包方会计凭证参考A的处理方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填报方法和A处理方式完全一样,但是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表填报如下(只填写35栏,其他栏次不填):

C、总包方将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后,先计入进项税额,申报进项税,然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处理方法,总包方的会计处理比较繁琐,具体分录如下:

第一步:进项税额抵扣

借:主营业务成本  825242.72(=850000÷1.03)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4757.28

       贷:应付账款              850000

第二步: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757.28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757.28

第三步:分离可扣除项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 24757.28

       贷:主营业务成本  24757.28

(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一般计借方红字)

关于申报表的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填报方法和A处理方式完全一样,但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填写方法不同,应按下列格式填写:

第三种处理方法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申报表填写,都特别麻烦,但是符合财会(2016)22号文及其后期发布的解读文件中对于“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纳税人是否可以对取得的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既不更换成普通发票,也不进行认证处理,而直接采取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呢?

个人不建议这样处理,毕竟,这样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形成滞留票,从而产生税务信息预警,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   作者:张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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