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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一周年专刊】盐都法院发布五篇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thw8080 2017-07-31

3月31日,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一周年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盐都法院发布了五篇行政案件典型案例,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案例吧。

1

赵某诉人社部门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基本案情:2009年4月23日,赵某因公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法院强制执行,赵某仍未获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6月25日,赵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门认为赵某的工伤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实施之前,不符合先行支付的条件。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工伤认定虽然在保险法实施之前,但申请先行支付事项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因此判决人社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属于垫付性质,是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的有效办法,也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人性化、救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均未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只适用于2011年7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人社部门先行支付的义务,故在2011年7月1日后满足人社部门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的条件时,人社部门均应履行该义务。本案的判决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依法充分保障了赵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判决生效后,人社部门及时先行支付了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

余某诉公安机关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0日,余某女儿向公安局电话报警称家中有人闹事,公安局出警处理。2015年12月16日,余某向公安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公安局调查处理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冲进其家中损毁财物等行为。公安局对2015年12月10日在余某家中的部分在场人员进行调查后,未告知余某,却将案件移交纪检部门。余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余某以财产权和人身权遭受侵害为由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部分人员进行调查后将案件移交纪检部门,但并未将余某报案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余某,公安局未能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法院判决要求公安局对余某提交的立案查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工作不仅要求结果公正,也要求程序合法合规,程序正当是保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公正规范的前提。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力量,在行政执法办案中有着较多的行政强制权,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强制权的行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行政办案程序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后,不仅要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还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案件的处理情况,这样才能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

某消防公司不服人社部门协助当事人确认用工主体后认定工伤案

基本案情:花某在某消防公司承建的消防工程做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2014年8月22日,花某以某建工集团作为用工主体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该工程非某建工集团承建,遂向花某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后为了尽到审慎义务,人社部门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确认该消防工程由某消防公司承建,并将该信息及时告知花某。2015年12月15日,花某以某消防公司为用工主体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某消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花某受伤后在一年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因某消防公司与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第一次工伤认定申请用工主体申请错误,申请时所耽误的时间不应归责于花某。在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后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帮助劳动者调查用工单位的行为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某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工程分包、转包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混乱,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往往不能及时准确获知用工主体信息。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程序终止后,人社部门向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函,帮助职工确认用人单位,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职权有积极地借鉴意义。

4

葛某工伤保险待遇当庭协调处理案

基本案情:葛某系大丰某机械公司职工,上班途中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葛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葛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大丰某机械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的法律释明,大丰某机械公司表示愿意与葛某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大丰某机械公司当庭给付部分赔偿款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经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耗时往往长达一年左右,如果用人单位一旦恶意复议、诉讼,则长达二至三年。高成本的工伤维权费用致使相当一部分受伤害的职工,以牺牲权利换取尽早拿到打折扣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此同时,劳动者因为事故伤害不能及时拿到治疗及赔偿费用,导致劳资关系矛盾、社会矛盾大量增加。为此,本着减少劳动者的讼累,缓解双方矛盾,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引入行政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解的柔性、灵活性,给劳资双方搭建平台,消除对立情绪,促进当事人合意及解决纠纷,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5

105名村民诉国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105名村民对国土部门挂牌出让的土地权属有争议,书面申请国土部门调查处理,国土部门收到申请后未及时答复,105名村民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105名村民向国土部门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国土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国土部门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慢作为损害的是公众利益,破坏的是社会秩序,会对群众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激发群体性矛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对案件受理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国土部门收到要求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本案国土部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年多时间才作出受理决定显然是履职慢作为。法院确认国土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对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及时作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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