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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不同,处理不当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刘刘4615 2017-08-02
原创   2017-07-31    俞学军      财乐汇共习社
                    
          
                   


税会差异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经济博弈关系。


税法与会计制度作为两个不同的领域,虽然存在密切联系,但由于各自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掌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然后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直以来,税会差异都是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 2017年7月19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第 14 号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颠覆性改变,新准则将对各行各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自2017开年以来,中国会计准则变革势如破竹。3月至7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五项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准则修订和增补,财务人充分认识和有效把握会计准则的新变化与发展趋势,对于财务报告信息质量的提高和企业决策都有十分重要的的意义。



以销售额的收入确认为例,收入金额原则上以从对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但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两者关联又不同。最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或者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销售额会重新调整,税务和会计发生不同。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金额的原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金额的确认原则: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或劳务收入的金额。
即:合同或协议的价款是小企业确认收入金额的依据,不作调整。
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金额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收入金额的确认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或劳务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相对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多了对不公允项的调整。
三、增值税对销售额的确认原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及价格偏低或偏高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按照以下调整方法调整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四、视同销售情况下收入的确认
视同销售是实际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但税法上规定为销售,应缴纳税款的情形。在增值税的规定中,以下情形属于视同销售则有11类情形。在此不一一列示。
另外还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退回等会计处理及增值税的规定,明晰不同,以确保不因税会差异造成企业税务风险。


2016年以来,发票升级版、全面“营改增”、金三上线等三大工程的实施,对企业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发票处理及会计核算等财务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和影响。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之间核算差异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最正确的处理方法方式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在财乐汇共习社直播间,为大家进行系列分享,解决现实中的工作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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