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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与提成律师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低调的粗人 2017-08-03

1、如果从一般层面来看来处理,会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会不加思索地认定:是。

2、从行业习惯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则:不一定。关键看对于个体的工作时间、工作意志、工作报酬,有没有实质的控制、管理。有,则是,例如公司化的律师所对于授薪律师,则属于劳动关系;没有,则不是,例如挂靠律师、纯提成律师,与律师所只是平等、松散、彼此之间无人身依属关系。

3、从法治、宪政的高度来看,需要保持律师的意志自由、人身关系自由、劳动自由,来对抗公权力、对抗专制,需要特别注意维护律师忠实于委托人,来排除法律与委托人之外的意志和财务等干扰。这样一来就不能一刀切来认定律师与律师所的劳动关系、进行劳动关系监管。律师只能依附、归属于一个单位,那种地方必然滑向人治,或者说是“可玩控的法治”。

4、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目前正处于拔河状态。律师行业是由司法部及其下属司法厅、司法局管理的,不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系列管理的。基于部门权力扩张的本能和追求,人社部门和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当然是渴望所有的律师所与执业律师均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大部分律师所的合伙人/设立人,以及一些具有独立执业能力的律师,则不喜欢不愿意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人哪,一有长期饭票,还能够保持良好的竞争心态?不变成俄罗斯大妈?

5、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留有争议。律师不能够直接收取委托人的钱,得通过律师所。字面意义上说,律师甚至于不能够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得先由律师所接受委托、再由律师所指派律师出任代理人。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律师所实体化、律师虚化的假象。2008年修改律师法,允许设立个人所,部分解决了单干律师自设律师所处理委托关系的问题。

6、中国特色的律师行业管理让这个问题成为难题。司法局与律师协会双层监管,加上律师所的签约、发票、收支等管理。貌似谁都管、谁都管一份,遇到律师病、伤、残、亡的承担经济责任时,谁都推。直到社保缴费制推出,大家都松了口气,建立起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来豁免单位经济责任的机制。而社保是什么鬼?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基于劳动关系为劳动者而购买的啦!所以,律师与律师所的关系,就含糊不清啦。有个别极品,平时不鸟律师所,出了车祸就主张劳动关系赖上律师所。

7、中外有别。好像英美法系的律师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律师执业保险去处理的,购买保险的时候其身份是“自雇人士”,似乎不存在律师与律师所的劳动关系(旺律师的印象而已,需要行家补充回答)。

8、现实做法。为了加强竞争力,大陆的律师行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律师所公司化模式,以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人身关系。我在广东佛山南海区千灯湖广东金融高新区设立的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曾经采取混合制(部分是挂靠、部分是授薪),后来发现矛盾重重、竞争力不强,现在一律采取一体化、专业且紧密相连模式,盈达律师所与律师和雇员切实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工资奖金津贴,五险一金、商业保险、律师执业保险全部一起上。出来走,大家都实诚一些、坦然一些,是不是劳动关系,通过契约定下来,一门心思干好工作对得住委托人就是啦。

9、未来预测。法律、政府、律师协会,倾向于把律师所做实。律师,本来就不是什么自由职业(一接受委托,法律与委托关系约束之下,面临竞争,比谁都不自由),今后连自由的假像、面纱都木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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