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小薛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2017年3月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 小薛违反协议约定或毕业后未到单位报到的, 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5万元。
点 评 三方就业协议是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 它是明确毕业生、 用人单位、 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方就业协议之所以可以约定违约金, 原因在于, 无论是用人单位, 还是毕业生, 在招聘或求职当中都花费了大量的成本。 如果一方肆意违约而不带惩罚, 这会降低三方就业协议的效用。
一是公平原则。《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对民事合同的公平性原则都有相关规定。 但是实践当中, 不少用人单位利用招聘中的优势地位, 只约定毕业生违反或解除三方就业协议的违约责任,不约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二是违约金与损失相当的原则。 《合同法》 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法第114条进一步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上述规定, 违约金的标准要根据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 如果畸高或畸低, 引发争议后都可以作出调整。 另外, 因三方就业协议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作者:鲁志峰 编辑:李明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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