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类型 | 内容 | 例外及其他 |
公开审判制度 | ①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裁判文书(全部公开) ②公开对象:社会、媒体、公众。允许旁听和报道。 | 例外: ①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注意: 开庭审理≠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不开庭审理 |
回避制度 | ①适用对象:参与本案审理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检查人员、勘验人、执行人员) 诉讼代理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②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 | 回避的决定权: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③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④检察人员的回避:检察长-检委会; ⑤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检察长; |
合议制度 | 内容: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分为混合合议制(审判员和陪审员)和单一合议制(只有审判员)。 | 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 ①发回重审的案件;②再审的案件。 合议庭的评议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报请审判委员会。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合议笔录,对裁判持不同意见审判人员需要在裁判书上签字。 |
独任制 | 内容: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制度。 类型:①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③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④督促程序。 |
两审终审制度 | 两审终审的例外: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③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④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 ⑤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⑥小额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