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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非正义性”的批判与重建路径——基于“排座位”的分析

 GXF360 2017-08-09



●李冬

摘要:班级管理中,排座位受到各方的关注,然而,在班级管理中其“非正义性”极易遭到诟病。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学校教育中排座位“非正义性”的现实症候主要表现为身份先行和成绩挂帅,前者是社会不平等在教育中的投射,后者是功利主义在教育中的附体。排座位的深层本质是教室中的利益分配,其“非正义”的根源在于“无关因素”对“相关因素”的僭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启示了重建排座位正义的两条原则:其一,排座位应根据平等自由原则,由学生自己协商决定;其二,若有不平等之处,则只能是为了改善学习最不利者的处境这一目的。

关键词:排座位;正义;正义论;功利主义

排座位,在座位相对固定的班级里,是一件大事。在教室这样一个特殊的空间里,如何排座位不仅关系到学生的课堂学习情绪、态度、效率,而且关系到与此相关的其他学习生活问题。许多班主任在排座位时十分苦恼,不仅难以满足学生提出的要求,甚至要考虑来自外部如领导、亲朋的特别嘱咐,使座位的排定成为一项需要多方考虑的艰难任务。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易受到各个相关群体的一致关注,其“非正义性”问题也凸显出来。那么,学校教育中排座位的“非正义性”究竟存在哪些现实症候?导致这些非正义性症候的深层根源是什么?排座位应该根据何种原则?如何走向正义?本文拟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以上问题做出分析。

一、学校教育中排座位“非正义性”的现实症候

学校教育中常见两种备受诟病却依然有着相当程度采用率的排座位方式:第一,根据学生的身份背景排座位;第二,根据学习成绩好坏排座位。这两种排座位方式的“非正义性”在于,第一种方式完全屈从于权力、金钱或者人情,遵循身份先行的排座位原则,是社会不平等在教育中的投射;第二种方式遵循的是一种功利主义原则,是功利主义在教育中的附体。

(一)身份先行:社会不平等的教育投射

很多学校教室里的座位由班主任独自决定如何排列。当新学期座位表排好公布,大家发现:校领导或更高层领导的孩子排在前排中间位置,较低级别领导的孩子排在稍差但依然优越的位置,校内老师的孩子也排在相近的位置。而那些既非领导老师子女又与班主任没有特殊关系的学生,则毫无悬念地排在教室的各个“犄角旮旯”里。这种情况虽然极端,却并不远离我们的学校教育现实。事实上,学生的身份,或者更准确地说学生家长的身份,在很多班主任眼中乃是排座位的首要考虑因素。身份地位较高的学生自然排在公认的优良位置,身份地位较低的学生则只能接受排在边缘位置的命运。简言之,这是一种身份先行的排座位方式。

根据学生的身份背景来排座位,这种方式的“非正义性”显而易见,它是社会不平等在教育中的投射。社会分层既是社会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竞争的自然结果,社会分层本身并不先天地具有非正义性。但是,社会阶层的固化阻碍了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等方式获得阶层上升的平等机会,则已经是一种社会不平等。这种社会不平等不应该体现在教育中。每一个学生在学校里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既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平等原则要求班主任在排座位时,不论学生的地位、财富和与自己的关系,一律平等对待。班主任为了讨好在地位、财富上占据优势的家长而把其孩子的座位安排在好的位置,实质上是自觉地将社会不平等复制到教育中。这种放弃教育自身的尊严以换取个人私利的做法,造成了对地位、财富处于弱势学生的歧视。这种做法违背教育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正义精神。

(二)成绩挂帅:功利主义的教育附体

很多班主任老师也能意识到身份先行排座位方式的非正义性,于是采取在很多人看来较为公平正义的方式,即根据成绩好坏排定座位。在他们看来,作为学生,学习成绩是判定其在班级中享有何种地位的第一因素,因此根据学习成绩排座位是十分合理乃至十分雄辩的。这种方式将学习成绩较好与较有希望学好的学生排在优良的位置,并且尽量将他们排在一起;而将学习成绩差、学习能力弱、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学生排在教室的边缘位置。如此排座位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让学习好的与能学好的在一起相互帮助促进,实在没有希望的就让他们在一边自生自灭吧,免得妨碍前者学习。这样一来,整个班级就能达到可期望的最好学习结果。如果将学习结果作为班级利益,那么这种做法就达到了班级的利益最大化。而这正符合功利主义原则,可以说是功利主义原则在教育中的附体。

这里以穆勒的功利主义来做一分析。穆勒将“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作为道德基础。其功利主义主张,一切行为的对错都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对于社会来说,评判一项制度或举措好与坏的标准是它是否增进幸福的总量。幸福总量在实际计算中只能表现为幸福净余额,也就是幸福量减去不幸量所得的余额。而穆勒认为,幸福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利益,那么最大幸福原理也就要求进行所谓的利益计算。为了直观有效地说明其最大幸福原理,穆勒构想出一位不偏不倚的旁观者。“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1]这种“不偏不倚”指示人们,如果某种做法有利于实现最大幸福净余额,那么就应该毫不犹豫付诸行动。不偏不倚的旁观者就如同“神”,“统一和体验别人的欲望,仿佛这些欲望是他自己的一样”。[2]“神”的存在似乎取消了个人,个人已经失去存在的必要,人类已经融合为一个社会巨人,社会巨人代替所有的个人来对总体利益进行平衡调度,以实现社会整体的最大幸福。根据以上对穆勒功利主义的分析,在班级利益问题上,以下取舍原则最为合理:“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资源的分配方式取决于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多数人的利益。何种教育资源分配方式能够增加大众的平均利益,那么它就决定了我们是否该牺牲个人利益以换取全组利益。效果论认为只要这种牺牲有益于增进全班的平均利益,就应该积极运用。”[3]

然而,功利主义原则的问题同样出在其最大幸福净余额的计算方式上。按照穆勒功利主义的原理,是否增加幸福净余额成为行动的最高价值标准,只要是能够增进幸福净余额的行为,都是合理、正当的。危险在此显露无遗:即便是不道德的行为,只要它带来的利益大于其损害,净余额依然是正向的。这种计算方式推到极端情形,便有了功利主义的反对者常用的那个例子:五个病危的人分别需要健康的心、肝、脾、肺、肾才能存活,而一个健康的人正好拥有他们需要的五脏,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健康者的五脏分别移植给这五个人以救活他们?道德直觉告诉我们,这样做是错误的。但是按照功利主义的原理来进行计算,这一个年轻人的牺牲,换回了五个人的生命,利益总量增加了,这么做便是合理的。罗尔斯正是针对这一关键问题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功利主义)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4]

可见,在排座位这个问题上,牺牲少数学习成绩较差学生的利益,将他们排在教室的边缘位置,是不正当的。而且,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排座位时不能依据功利主义原则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即便在不牺牲成绩较差学生的前提下,也不应该将相对好的位置排给成绩好的学生。正如《学会生存》所问的:“有些人在社会文化方面具有优越的条件,善于语言和抽象思维表达。甚至还有一些人具有超过平均水平的智商。从人道主义和道德的观点来看,这些人比他们的同班更应该值得培养吗?”[5]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成绩好仅仅是因为其某些方面自然天赋较高,而“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6]因此,由于一个学生成绩好就将优势的座位排给他,是缺乏正当理由的。

二、学校教育中排座位“非正义性”的深层根源

(一)排座位的深层本质:利益分配

学校教育中排座位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排座位本质上是教育中的利益分配。分析座位的利益本质首先需要理解教室的布局。在中国,中小学教室布局普遍是传统的“秧田式”,即学生座位面对黑板排成整齐的长方形,讲台位于黑板之前。这种布局明显赋予了黑板和讲台在教室中的中心地位,因为讲授的内容要写在黑板上,而基于此,老师往往站在讲台上讲课。那么学生也就只有集中精神抬头望向黑板、老师,才是理想的听课方式。并非所有的课堂都是这种情形,但从教室布局考虑,这种情形较为普遍。

排座位背后的第一种利益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位置意味着上课时与黑板和老师的距离与角度的不同。而距离与角度,往往被认为与上课听课的效率相关。在一般观念里,离黑板与老师越近,越能清晰地听到老师讲课的内容,越能清楚地看到老师的板书,也拥有更多地和老师进行眼神和语言交流的机会,学生能从课堂讲授中收获到的东西也就越多。以这种收获为标准,教室里大致形成了一个以老师为圆心向外发散的同心圆结构,离圆心越近,课堂收获越大,反之越小。

排座位背后的第二种利益分配方式与第一种不同,并非取决于位置本身,而是由位置周围的同学圈决定的。在“秧田式”教室里,学生的交往范围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向四周发散,也就意味着他(她)的大部分活动都将在一个较小的同学圈里进行。因此,一种观念认为,前后左右同学的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品德修养将会互相影响,因而,座位处在周围同学都品学兼优的位置,更有利于学生的学习进步和品德培养。反之,与学习成绩差、学习态度不端正、品行有问题的同学坐在一起,将会受到负面影响。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是也。可见,在这种观念里,周围座位坐的是哪些同学,往往意味着一种小学习环境和氛围。

排座位背后所隐含的利益分配本质,大体由以上两点体现。教室内优越位置是有限的,一间教室内不可能所有学生都能享受最佳的相对黑板和老师的距离与角度,也不可能所有学生都能坐在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里。也就是说,教室里的客观环境呈现一种“中等匮乏”状态。而“中等匮乏”正是罗尔斯正义环境的客观特点。当教室里的学生并未形成良好自觉的互帮互助品德,而各自在意自身能否在排座位中取得更大利益的时候,教室内相互冷淡的主观环境也形成了。这样,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环境基本形成,运用其正义理论来分析排座位问题,也就成为可能。

(二)非正义的根源:“无关因素”对“相关因素”的僭越

既然一间教室内的优良资源有限,客观上不可能满足所有人对于个人利益的诉求,但总要根据某种原则将相对较好的位置与相对较差的位置排给不同的学生。所以,学校教育中排座位非正义性的根源就在于,拥有排座位权力的人(通常是班主任)采用了主观意见,将真正应该对排座位产生决定影响的客观、内在的因素排除在外,而将与此无关的主观、外在因素包含在内。质言之,是将与排座位无关的“无关因素”僭越于与之有关的“相关因素”之上。

所谓“相关因素”,是指某学生可以被排在某位置的客观、内在的理由。比如,张同学的眼睛高度近视,只有坐在距离黑板三米内的距离才能看清上面的文字,如果没有其他同学比张同学的视力更差,那么出于张同学生理上的原因,他可以被排在前排。又如,李同学的身高过于矮小,如果坐在后排就必须站起来才能越过前排同学的阻挡看到黑板,那么,出于对李同学生理原因的考虑,他可以被排在前排。与此类似的相关因素还有听力以及其他生理上的客观因素。这些因素与学生在课堂上能否充分享受教育资源直接相关,只有根据这些相关因素排座位,才能避免不正义。不幸的是,当前排座位的根据常常是一些无关因素,如前文所说的身份地位、学习成绩等。这些因素客观上与学生应该被排在什么位置并无关联,只是班主任根据自己的主观因素任意使用自己的权力。事实上每一个学生拥有坐在任意位置的权利,班主任作为一个班级管理者,只有在全体学生的授权下,才能承担权衡全体学生情况并根据相关因素排出座位的责任。由此可见,排座位非正义性的根源正是在班主任的掌控下无关因素对相关因素的僭越。

三、走向正义的排座位:基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启示

前文提到,当客观环境和主观环境都具备的时候,罗尔斯正义理论语境中的正义的环境形成了。在这里,就可以运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来对排座位应遵循的原则做一分析。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非凭空提出来的,除了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可以说二十世纪下半叶发展成熟的罗氏正义理论是对过去两千多年西方正义理论的继承、批判和超越。在此基础上可以从理论上更好地理解罗尔斯的理论贡献:设想一种恰当的最初状况,在这个恰当的最初状况那里,拥有直觉判断力的人将会一致订立一种公平的基本契约。这个恰当的最初状况,罗尔斯称之为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处于无知之幕背后,根据合理的推理规则,必然得出两个正义原则。在排座位问题上,可以做一应用。

(一)“正义”的流变:从强者的利益到公共福祉的制度保障

政治哲学著作《坏世界研究》的封面图片设计富有深意:画面上许多人抱在一起,每个人都努力使自己的四肢安放到某个位置,严格说来可以用时下流行的一个词形容,叫“纠结”在一起。“纠结”的原因是为了在资源有限的世界里占据、争夺生存空间,“纠结”的结果是每个人都无法做到自由舒展自己的生活。按照书中的观点,“只要具备人人自私和资源稀缺这两个条件,世界就是个坏世界。”[7]坏世界的一大特征,就是正义的缺位与不正义的横行。从人类历史上看,不正义肆虐人群的局面在过去几千年一直是主流。

然而在不正义作为社会秩序底色的漫长时代,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往往不愿意承认自己的非正义性,反而采用某种方式将其不正义美化装扮为“正义”。这一做法被柏拉图揭示出来:在《理想国》中,当被问到何为正义的问题时,与苏格拉底对话的色拉叙马霍斯理直气壮地宣布“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8]色拉叙马霍斯所谓的“强者”,就是指统治阶层。这种代表强者利益的“正义”的不正义性是显而易见的,苏格拉底随后就做出了让色拉叙马霍斯哑口无言的证明。遗憾的是,尽管《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轻而易举驳斥了“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观点,在真实的社会历史进程中,这种正义形态却事实上占据了主流。强者永远将有利地位紧紧攫取在手中,发挥自己的力量强制推行自己所宣布的“正义”秩序,出于弱势地位的被统治者便只能遭受奴役、压迫与剥削。

出于其自身的哲学和政治学考虑,柏拉图虽然驳斥了那种非正义的正义观,却没有在《理想国》中提出一种超越时代的正义观点;这个任务落到了其弟子亚里士多德身上。亚里士多德讨论公正(也有译作正义),关注到了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分配公正问题。他明确指出:“这样的情况常常会发生:对于好东西,总是不公正的人所占的过多,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所占的过少。在坏的东西方面正好反过来。”[9]换言之,在资源有限的时代,有利的资源总是被一部分人占有享受,其他人则对此可望而不可即,只能落入不利地位。亚里士多德的判断简明有效,让“强者”试图文饰的非正义性明明白白地呈现在所有人面前。基于对分配公正问题的分析,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关于分配公正的观点,“公正在于成比例”,[10]即按照不同人的德性所配得的比例获得利益。亚里士多德在其德性伦理学的思路上提出以德性作为配得利益的依据,既超越了古希腊时代的不正义局面,也道出了柏拉图所不曾涉及的正义观念,无疑是有价值的。然而,亚里士多德以德性为依据界定分配正义的做法,事实上极大地简化了分配正义问题的复杂性,未能在实践层面对当时的时代有所裨益。况且,亚里士多德将奴隶视为非人的观点广受诟病,这一时代局限性更决定了他不可能走入现代意义上的正义思考高度中。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对罗尔斯的一些启示。那就是:作为分配依据的德性,与以往的“强者”强力根本不同,强力是某种外在的东西,德性却是人的内在品质;德性之所以成为“配得”的依据,理由在于拥有德性的人是待人公正、友善、仁慈的,有德之人是众人公认对于群体有着正面裨益的人。不难看出,这种观念已经初具公共福祉观念的萌芽,而公共福祉正是现代社会正义的目的诉求。当然,由亚里士多德正义观念无法直接通达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因为前者的社会政治基础是贵族统治,国家权力本质上属于那一小部分统治阶级,而后者的社会政治基础是自由以及随之而来的民主。自由与民主观念的确立要归功于以卢梭为代表的现代启蒙思想家。

只有自由的人联合起来才能为群体的共同利益亦即公共福祉制定保障制度。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人生来是自由的”[11]这一现代自由观念,并且以此为起点,在理论上还原自由人联合组成国家权力的过程:为了更好地生存,每一个自由人联合起来,缔结契约,自愿转让部分天然权利给集体,集体组成政府来为所有人的公共福祉服务。政府亦即国家的权力来自每一个自由个体,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会为了所有人的公共福祉考虑从而制定合理的社会制度。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正义制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谋划:为所有拥有自由的人提供一种外在的制度,以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在其中依靠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生活。换言之,现代正义制度的作用是避免任何人由于外在的不平等(比如出身贫寒)而失去平等创造幸福的机会。

罗尔斯对现代正义观念所做的贡献在于,他用一种创造性的方式,给出了如何制定具体的正义制度的路径。在罗尔斯时代之前的正义,虽然无论在观念还是制度层面都有了一定的建树,但是它们并不足够完善,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即便在宣称正义的欧美国家,依然存在着大量的不平等现象。并且,这些不平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足够合理的正义制度。比如,美国的种族歧视由来已久,白种人即便拥有基本的现代正义观念,却迷惘于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即我为什么要和黑人在社会上享受同等的待遇?罗尔斯用一种釜底抽薪的方式睿智地消解了以上带有种族歧视思维的偏见:假如,你在出生之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白人还是黑人,你还愿意社会制度是偏向于白人同时歧视黑人的制度吗?这就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之思维起点的通俗表达,更多的论述以下展开。

(二)作为理论基础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

在罗尔斯那里,原初状态不是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状况,而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做此假设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这一状态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12]在排座位的情境里,可以设想这样的原初状态: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而且,也没有人知道他的特殊的善的观念与其特殊心理倾向。

罗尔斯补充说:“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因而为达此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将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们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13]据此,原初状态的特殊条件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使人们处于一种平等地位上,谁也不知道自己在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方面处于何种特殊地位,这就为有理性的人做出导向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奠定了基础。

接下来,罗尔斯认为,根据一般心理学原则,人们会采取类似于“风险规避原则”的“最大最小值原则”作为推理的规则。“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次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14]在排座位情境中,如果将包括第二部分所考察的两种方式在内的多种排座位方式作为选择对象,那么,根据最大最小值规则,人们将会选择一个其最坏结果优于其他最坏结果的排座位方式,以保证当自己的实际处境最坏时,能获得相对最好的处境。

(三)走向正义的排座位: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的应用

根据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和最大最小值规则,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两个原则将是最合理的选择。正义的两个原则的陈述是: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5]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首先,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6]

其中第一个原则被简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里的第一部分被简称为差别原则,第二部分被简称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应用到排座位问题上,可以理解为,所有学生对任意座位的资格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意味着,除非学生之间自己经过自由平等协商达成座位排列的一致意见,否则班主任没有任何理由以自己的特定方式排定座位。座位是学生的座位,不是班主任的座位,只有学生才有权利决定任何座位的归属。每个学生都可以表达自己对任意座位的意愿,只要他取得别人的同意,不妨碍别人。这应是排座位最应遵循的平等自由原则。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分为两部分,在排座位问题上可以运用的是其第一部分差别原则。“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如果这一目的可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达到,差别原则就是可允许的,否则就是不允许的。”[17]在班级这样一个教学组织里,最不利者应是那些学习成绩差、学习能力低的学生。根据差别原则,排座位时如果存在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唯一合法理由就是改善学习方面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亦即说,可以改善他们的学习条件和环境,给予他们更大的学习进步可能。如果这一目的可以通过重视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较好的学生来达到,那么排座位时可以允许成绩优异者优先;但若这种方式达不到这个结果,则断不可行。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里,第一个原则是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的。因此,在排座位问题上,也应注意相应的优先次序。

必须说明的是,罗尔斯正义原则应用到排座位问题上,也仅仅是提供了两条原则而已,并非给出如何排座位的具体方式。或者,毋宁说,面对现行学校教育中排座位的“非正义”性,正义原则无意给出自己的一种固定排座位方式,而是作为一种对照的理念、原则,揭示出各种随意排座位方式的“非正义”性,进而给出重建正义排座位方式的原则。至于具体的每一个班级内如何排座位是正义的,则要根据班级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兼顾各方权衡分析而给出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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