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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的judicial opinion

 qymq 2017-08-11
1. 司法意见占据普通法体系的核心;
2. 但是不是所有的判决都会附带司法意见;
3. 法官被禁止向陪审团提供司法意见;
4. 司法意见很少但是非常重要,司法意见建构了普通法体系,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法律;
5. 英国的是每一位法官都会提供自己的意见,往后的律师和法官再去整合;美国的司法意见则是全体法官的多数意见;
6. 司法意见中应该包含了大量的案件事实;应该说明哪些是实质性相关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如何被用来决定案件;
7. 司法意见一个最受诟病的地方在于很多时候,法官只是将自己的作出此判决的理由伪装成更被大众所接收,更符合法律要求的或受到更少阻力的理由,即先立后证。
8. 这是说法官对案件作出的判决是基于他的第一反应,是法律以外的因素促使了他去作出这样的判断,而往后的回溯案件事实和遵循法律条文都只是为了让这个判断披上法律的外衣;
9. 为什么不是每件案子都有司法意见:并不具有可行性;在刑事案件中,第一,即使提供了司法意见也很难让陪审团十二人达成一致,第二,陪审团制度本就要求陪审团能够排斥一切外来评价对其自我判断的影响而纯粹基于案件事实和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
10. 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是多对一的关系,也就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这是说,判决结果具有延伸性和普适性,判决结果基于但不限于案件事实,是从案件中抽象出来的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原理原则,因而他也可以适用于其他类似的案件;
11. 我们不允许法官随意给出司法意见是因为法院需要对这个判决理由负责,需要知道这个理由会成为被援引的理由,会限制后来的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时的自由权,对后来的案件判决产生巨大影响。这时即使给出司法意见,法官也会面临这样一个困境:既然给出理由必然会限制往后判决的自由权,那么是给出一个相对宽泛的理由以给往后的案件判决增加指引性与透明度还是给出一个相对狭窄的理由以为日后的判决留下更大的自由权呢?
12. 而且有的时候法官并不希望他给出的意见被援引,因为很多时候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并没有太多考虑该理由的普遍性和可被援引性,只是纯粹为了解决当下案件和维护受害人利益或者平衡当事双方而给出的“短浅的理由”,对于能否被援引,法官们是不乐意去承认的,因为这意味着责任和负担。
13. 以上这个现象之所以出现并在加强,是因为上诉案件几乎高于法官数量两倍地增长,所以法官为了提高效率,不得不做出一个只重当下效果而不考虑未来影响的理由,而出于职业责任感,他们通常又禁止这样的理由被援引。这样便引起了很大争议:法院有权力禁止它的判决理由被援引吗?这个行为会助长法院书写判决时的草率和随意吗?
14. 肖尔认为,即使存在这么多争议,但是起码书写这样的半吊子理由也能够使这个似乎已经失控的普通法体系看起来正常一些,而且这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利益还有为自己往后作出判决留下更大的空间。只要法官不是在利用这个手段来偷懒,只要上诉案件与日俱增而法官数量几乎保持不变这个事实没有改变,我们就不应该反对法官这个做法~~~
15. 现在环境下,司法意见中的判决理由和附带意见之间的界限正在模糊化,附带意见的作用正在加强。
16. 尽管附带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一个律师能够指出一个有权威或者有影响力的法院使用的准确语言(即使是附带意见)也会为自己加分哒!
17. 因为判决理由通常要比案件的内涵要大,所以有一股附带意见的气息;
18. 大家都在增加对附带理由的使用却极力想否认自己的这个倾向而证明对方的这一意图;‘
19. 正因为法院给出的理由过于宽广,可以被用于众多类型的案件,所以当律师不愿意遵从时,便会将其辩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附带理由;
20. 严格区分holding与dicta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徒劳无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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