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这是首次

 育则维善余言 2016-01-17

新闻背景

法制晚报快讯(特稿记者辰光)以往法院的判决书上都只会体现审判者的一种意见,并且这种意见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日前,南京一家法院在判决书上列出了审判委员会的三种意见,此判决书迅速走红。


《法制晚报》记者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份载有审委会三种意见的判决书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案件的原、被告原曾是同学,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分别购买了两套房产。2008年起,被告怀疑原告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一度关系紧张。2008年11月夫妻二人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两套房产变更登记,双方还签订了两份“约定”,约定两处房产为被告一人所有,在房产局双方办理了非转移类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上述两套房屋登记的产权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


2015年3月,原告诉至玄武法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两套房产。因为在两套房产中,其中一套房产是被告父亲以工龄及待遇作为条件购买的房产,而另外一套则是由长辈出资购买。所以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两套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原、被告签订的“房产归徐某壹人所有”的约定以及所办理的非转移类权属过户登记的性质作何理解。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了该案件后,查明了案件的情况,随后把案件提交给了该院的审判委员会,而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对该案件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按照夫妻双方的约定,房产属于被告一人的财产。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属于夫妻间的房产赠与纠纷,因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所以依法撤销赠与,原被告重新分配房产。第三种意见是案件中的房产属于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离婚析产时应适用赠与基础丧失规则,双方各分50%的份额。

在判决书中,法官详细的记录了这三种意见,同时判决书还对这三种意见的形成原因进行了解释。在判决书结尾写道:“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同意第二种观点。”最终,该案件判决原被告重新分割房产。


周恺评论

不同意见好:评南京玄武区法院的不同意见判决书


司法圣地,江苏也。新异的判决书不绝于耳,从彭宇、胚胎案、再到刚刚公布的玄武区法院的判决书,说明这真是一块司法创新的宝地。当然,创新就意味着可能失败。虽然上述探索,有的并不成功,但证明了他们是真创新。开风气之先,江苏功莫大焉。
这是一个普通离婚案而已:男原被女。已经折腾了好几次了。女方怀疑男方外遇,总闹离婚。男方为了表忠心,将两套房子都过户到女方名下,希望挽回家庭。但几经努力还是不能让女方释疑。现在,男方已对婚姻不抱希望,但起诉想讨回两个房子。就这么个案子。
中国法院一向讲求整体性,所以从不公布不同意见。这次又是一个南京的基层法院干了吃螃蟹的事情:玄武区法院破例在判决书中公开了三种不同的判决意见。这在中国是第一次,看见真的判决书,还有些小激动。


一、合议笔录和审委会纪录的公开化。
如果你有机会看到法院卷宗的附卷,就会发现,这些不同意见始终都存在,不过一直秘不示人。大家都知道,中国法院的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律师们一直嚷嚷的阅卷权只是阅正卷,副卷是不公开的。大家都说判决书说理差,其实你打开副卷看看,其中的合议笔录说理往往有亮点。还有审委会的记录也是如此。只不过他们一向秘不示人。看着这份判决书,让我仿佛觉得在看合议笔录。只不过比普通的合议笔录更详细规整。这当然不奇怪,这份判决书一定是反复修饰的。


二、说人话,而不是机器话。
判决书的语言大有进步。非常自然,套话废话少了。不说那种一看就仿佛是机器或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语言了。


三、变意见秘密为姓名秘密。
我发现,这篇判决书虽然公开了三种意见,但不知道发表意见的人。以前,按照法院的规定,只能公布统一的法院意见,不同意见只能记在合议笔录中,不能对外公开,属于“意见秘密”,现在的确进步了,变成“姓名秘密”了。而美国法院各个法官都会具名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所以书面上看起来就有些怪怪的。
由于这次公布的不是合议庭不同意见,而是审委会的不同意见。所以前面是审委会意见一、审委会意见二、审委会意见三,后面是审判长陈文军、陪审员封波、徐莹莹。后面这三个人和判决都有什么关系呢?虽然这种状态一直如此,我们也都心知肚明,甚至这在中国是一种完全合法的状态,但看起来还是不舒服。就像人穿着一层衣服,再薄也好。其实,何必不公布一下,哪一种意见是合议庭的意见呢?否则看起来后面署名的三个人像打酱油的。


五、三种意见中最后一个太散漫。
第一种和第二种意见还算靠谱,第三种太散漫。这种意见在研讨会上发表还可能,在真刀真枪的判决中发表,提出意见的人自己都应该知道纯属说说而已。判决最讲究法律依据,没有这个,一切免谈。不过,合议、审委会中这样的意见也不罕见,持这种意见的多半也不会当真,知道最后肯定不会这样判。


六、能够引述学者著述非常好。
在判决书中,引述了王泽鉴、杨立新著述中的论述作为依据,这是非常好的。


七、目前法律规定的混乱是各种不同意见存在的客观条件。
在婚姻财产制度方面,由于司法解释事实上取得了任意修法的权利,现在这方面的规定是越来越混乱。就像判决书里说的“双方都提供了支持自己主张的判决”。理念究竟是什么呢?“个人主义”还是“家庭主义”?一会儿父母买房只归自己的子女,一会儿丈夫债务妻子也要承担,一会儿又是什么其他的规定,都要搞晕了。这也是这篇判决书中三种意见可以展开争论的客观条件。否则,法院恐怕也不会选这个案件。


八、情理与法律仍是“两张皮”。
情理是司法的灵魂。但情理是法律中的情理,情理不是哭哭啼啼,不是劝人向善,必须与法律结合。不能法律是法律,最后加一段“别打架了,好好过日子的”话,就叫讲情理了。判决书中有几点比较煽情的叙述都属于这种情况。
“一段持续20多年的婚姻,必有它值得纪念的岁月和存在于各自记忆中的因由。婚姻可以解体,爱情可以不在,但亲情仍可延续。”(婚都离了,还延续什么亲情?)
其他还有几段,我也不喜欢。这是煽情,不是情理。法官该讲的情理是与分析案件有关的。比如,通过情理追寻原被告签订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时的内心意思。这才是法官该干的事情。
我觉得,玄武区法院的法官是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从他们在判决书中表现出的理论水平可以相信。


九、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案子,所以才会拿出来“冒险”。


这个案子最终判决只是恢复了夫妻平分的状态。男方比较满意。女方因为没让男方父母进来捣乱,估计也不久有太大意见。

发表评论请点击阅读原文,移步法律读库微社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