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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资管产品增值税ABC

 刘刘4615 2017-08-14


导语

“资产管理产品”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中,当时只是明确了资管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而让“资管产品”声名大噪的,是2016年12月出台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该政策中有一句话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这句话引起了整个资管行业的振动,并掀起了业界专业人士的热议讨论。


紧随其后,2017年1月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将“一句话规定”的执行日期推迟到2017年7月1日,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将对此出台征管细则。于是,大家开始焦灼等待细则的出台。终于在2017年6月30日,等来了又一重磅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不过这个政策并不算是征管细则,而是在140号文“一句话规定”基础上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税方法、资管管理人及资管产品的范围、核算要求及申报方式等。

那么,56号文又给资管行业带来了什么样的振动呢?今天,华政小编就来谈一谈资管产品增值税,抛个砖,引……几滴汗……


A、投资人VS 管理人

资管产品中,有两方产生收益的主体:投资人和管理人。

投资人,顾名思义即出钱的一方。投资人将资金交付给管理人,获取资管产品投资收益。根据140号文规定,投资人需根据资管产品合同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来判定其是否缴纳增值税。小编认为,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固定收益、浮动收益或有“保本”字样的,均视为保本类资管产品。


管理人,通常为资管产品的发行主体。根据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也就是说,管理人除了需就自营业务收益缴纳增值税之外,还需要就资管产品资金运营收益缴纳增值税。那么资管产品增值税怎么交呢?根据56号文规定,管理人对资管产品运营收益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自有资金投资收益VS资管产品资金投资收益

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资管产品资金运营收益的纳税主体,政策给予了3%的简易计税政策,但该政策并不适用于管理人运用自有资金获取的投资收益。


管理人自有资金投资收益应按36号文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主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6%的税率。

C、表内核算VS表外核算

资管业务通常情况下在表外核算,管理人需梳理应税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之间的差异,并据此调整会计核算规则。

但对于管理人发行的保本类资管产品(如银行发行的保本理财),根据监管要求需在表内核算。针对表内核算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将其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分别核算,则可适用3%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分析的资管产品增值税中的几个基本涉税事项。写到这里,小编突感有人在流汗,转眼一看,是管理人:

第一滴汗对资管产品的运营收益要缴纳增值税了,那么在资管产品的运营收益中,哪些属于应税?哪些属于免税?哪些属于不征税?这些免税、应税、不征税的各类收益是否分别核算?不同资管产品运营产生的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益是否可以互抵?


第二滴汗:管理那么多支资管产品,有直接投资的,有购买其他资管产品的,那么对于多层嵌套的资管产品如何纳税?对于直接将资管资金委托其他主体进行投资,无任何产品依托的,是委托人来缴税还是受托人来缴税呢?


第三滴汗:融资人一直追着要发票,发票到底要怎么开具呢?


第四滴汗:表内业务一直在定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现在表外的资管业务也要交增值税了,那么如何将表外应缴纳的增值税纳入到表内一并申报缴纳呢?


第五滴汗:管理人收取的报酬已经很低了,还要负担三个点的增值税,那岂不是要亏了?我得赶紧召集业务部门,抓紧商量产品定价策略,能否将税负转移出去呢?


「最后」

 华政小编对管理人的处境深有同感,但不用担心,华政税务精英们已经制定好了一套全面的、细致的、实操性强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应对方案,快来联系华政小编吧,小编让您不再流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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