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如下图: 一、司法局作为法定普法机关及律师管理机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应完善提高。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吴某作出“停业”处罚,《处罚决定书》既然已经列明“听取了陈述、申辩”,应再列明告知了被处罚人听证的权利为宜。 2、该《处罚决定书》虽列明了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然而该“四十九条”有两款规定,第一款规定了九种违法情形,笼统适用该四十九条有适用法律不明之嫌。 笔者认为,《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情形应适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之规定。 3、该《处罚决定书》在文末交代救济权利时,虽交代了六十日的申请行政复议期,却没有交代行政诉讼起诉期。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为六个月。 二、变造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具有公文法律效力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 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经审查立案起诉材料,决定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诉讼相关事项所使用的法律文书(给被告的是应诉通知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作用有二:一是表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审理该纠纷,诉讼程序由此启动;二是书面告知原告在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是一份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所谓变造,是指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吴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结束语 律师作为从事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有着高于常人的特殊职业伦理规范要求,不仅是依法为他人提供法律支持,自身更要模范的遵守法律规定和自身职业操守。 良好的律师队伍,不仅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必须。司法部门作为专门的律师管理部门,严惩害群之马,整顿行业环境,责无旁贷,同时自身也应提高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 知法者更应守法,违法者应受制裁。从《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尺度看,乐山司法局选择适用了该违法情形最轻的行政处罚标准,可能是基于教育目的吧。 欢迎法律人士留言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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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刘政人性本恶 > 《法官与律师、法律人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