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签订的劳动合同 能否被国外司法机关认可 主持人: 我公司有部分外派员工,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他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海外工作期间,他们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我公司支付其加班费。而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他们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我们应如何处理该问题? 江苏某企业读者 孙先生 孙先生: 各国通行原则是对劳动以及社会保障实行强制管辖。一方面,在法律适用依据方面仅适用国内法, 即依据用工所在地法确定用工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前述法律规定通常为强制性,即原则上不允许雇主与雇员通过约定排除当地法律的适用。由于不定时工作制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如果用工地法律不允许该项制度,则你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不能阻止用工地法律的适用,公司方有承担违反工作时间要求的法律责任。鉴于各国劳动法对劳工工时管制比较严格,违反当地劳动法,可能面临较高的处罚。因此对于外派员工,应熟悉用工当地的法律规定并予以遵守,同时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不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在用工地可能不能适用,但是在我国则可以适用,以此对员工的行为有所制约。 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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