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人 民 法 院 证 人 出 庭 通 知 书 ( )刑 号 : 本院受理 (被告人)犯 罪(案由)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证人准时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本院将依法强制你到庭。 注: 1、证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证人于规定时间携带出庭通知书及身份证、工作证来院报到; 3、证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出庭如实作证宣誓词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的权利 1、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保护措施包括: (一)使用化名等方法不公开个人真实信息; (二)使用隐形、变声等技术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个人特征; (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出庭作证人员及近亲属身体和住宅; (四)对其人身、重大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2、出庭作证时,对提问内容涉及出庭作证人员职务上应保守秘密的事项,或使用威胁、引诱、侮辱及诱导性语言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准许,可以拒绝回答。 3、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偿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证人的义务 1、经人民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证人应当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3、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4、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后,未经法庭允许,不得接触案情资料或私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不得在出庭作证前后旁听所出庭作证案件的庭审。 宣誓词 (证人用)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客观、如实、全面陈述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如有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宣誓人: ■ 附件2 证人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此件签字后入卷 ■ 附件3 人 民 法 院 强制证人出庭令(存根) ( ) 刑 号 本院受理 一案,已通知 作为本案证人准时出庭作证,届时被通知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特派 (执行人员的职务、姓名)强制被通知人到庭。 此令。 院长 年 月 日 (院印) 人 民 法 院 强制证人出庭令 ( ) 刑 号 本院受理 一案,通知你于 年 月 日依法出庭作证,你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派 (执行人员的职务、姓名)强制你出庭作证。 此令。 院长 年 月 日 (院印) ■ 附件4 人 民 法 院 鉴 定 人 出 庭 通 知 书 ( )刑 号 本院受理 (被告人及案由)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鉴定人准时出庭。 注意事项: 1、鉴定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鉴定人于规定时间携带出庭通知书及身份证、工作证来院报到; 3、鉴定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如实鉴定宣誓词 鉴定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鉴定人权利: 1、有权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2、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 3、对于鉴定人职权范围外或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有权依照自己的学识、经验,平等独立地发表鉴定意见。 鉴定人义务: 1、依照法定程序,遵循专业规范和科学规律作出鉴定意见。 2、对鉴定、检验意见形成的过程、科学依据及相关专业知识,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3、故意作虚假鉴定或陈述的,应负法律责任。 4、对在鉴定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5、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原因并申请改期;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将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宣誓词 (鉴定人用) 我作为本案的鉴定人,保证向法庭客观、全面、如实地说明鉴定结论。如有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鉴定及陈述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宣誓人: ■ 附件5 人 民 法 院 出庭作证告知书 ( )刑 号 (单位名称): 本院受理 (被告人及案由)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特通知你单位 作为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系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请予以协助其办理请假等事宜,并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年 月 日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印发 来源:广东高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