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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筹划(二)

 安之若素藏书阁 2017-08-21


  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可以延迟纳税,相当于使用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

  案例

  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

  2000万元,其中,有三笔共计1200万元,10日内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购销双方协商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 万元两年后结清。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0 万元,毛利率为15%,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对上述销售业务采用了分期收款方式。

  方案一,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计提销项税额:2000÷(1+17%)×17%=290.6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90.60-150=140.60(万元)

  依据企业毛利计算所得税:2000÷(1+17%)×15%×25%=64.10(万元)

  方案二,企业对未收到的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当期销项税额:1200÷(1+17%)×17%=174.36(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174.36-150=24.36(万元)

  依据毛利率计算所得税:1200÷(1+17%)×15%×25%=38.46(万元)

  由于收入确认的方法不同,方案二较方案一少垫付增值税:140.60-24.36=116.24(万元),少垫付所得税:64.10-38.46=25.64(万元)。

  由此,企业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避免垫付税款。

  2.扣除项目的筹划

  (1)期间费用的筹划

  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第一,原则上遵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抵扣,避免因纳税调整而增加企业税负;

  第二,区分不同费用项目的核算范围,使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得以充分抵扣;

  第三,费用的合理转化,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通过会计处理,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加大扣除项目总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这类费用一般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第一,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合理加大费用开支。

  第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包括研发费用等,应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成本项目的筹划

  第一,合理处理成本的归属对象和归属期间。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二,成本结转处理方法的筹划。成本结转处理方法主要有:在产品不计算成本法、约当产量法、在产品按完工产品计算法、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等。

  第三,成本核算方法的筹划。成本核算方法主要有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三种基本方法。

  第四,成本费用在存货、资本化对象或期间费用之间的选择。

  (3)固定资产的筹划

  第一,能够费用化或计入存货的成本费用不要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重要因素,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四大因素:应计提折旧额、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净残值,计提折旧时应充分考虑这四种因素的影响。

  第三,对于不能计提折旧又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加快处理,尽量实现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案例

  A企业处于正常纳税年度,2013年12月份购进一项固定资产,原值为40万元,预计残值率为3%,折旧年限为5年。现有两种折旧方法可供企业选择:一是平均年限法;二是双倍余额递减法。请问企业应选择哪一种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预计净残值:400000*3%=12000元

  年折旧额:(40000012000)/5=388000/5=77600元

  折旧可抵税额=77600*25%=19400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 400000*40%=160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 (400000-160000)*40%=96000元

  第三年折旧额: (240000-96000)*40%=57600元

  第四、五年折旧额:

  (144000-57600-12000)/2=37200元

  同样算法,折旧可抵税额分别为 40000,24000,14400,9300,9300

  第四,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筹划。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改良在税收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相比较而言,维修费用能够尽快实现税前扣除,而改良支出需要计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实现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不得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案例

  甲企业对旧生产设备进行大修,大修过程中所耗材料费、配件费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支付工人工资6.4万元,总花费100万元,而整台设备原值为198万元。

  总的修理支出大于设备原值(计税基础)的50%。按照税法规定,凡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的,一律作为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应将100万元费用计入该设备原值,在以后的使用期限内逐年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的50%为99万元,与现有花费相当,如果进行税收筹划则能节约税金。具体安排如下:节省修理支出至99万元以下,就可以视为日常维修处理,增值税13.6万元可以列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企业可少缴增值税13.6万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36万元,同时99万元修理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获得递减纳税的好处。

  第五,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的选择。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主要有购置、经营性租入和融资租入等。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A企业由于扩大生产,现急需一台生产设备。此设备可以通过经营性租赁租入,也可以购置。企业所得税税率25%,贴现率10%。

  (1)经营性租赁租入每年租金15万元,假定每年年末支付,共租5年。

  (2)购置买价60万元,5年提完折旧,每年12万元,假定没有残值,也没有维修费。已知PVIFA(5,10%)=3.791

  方案一:经营性租赁租入。每年租金15万元,假定每年年末支付,共租5年。

  净现值=-15×PVIFA(5,10%)×(1-25%)

  =-15×3.791×(1-25%)=-42.65(万元)

  方案二:购置。买价60万元,5年提完折旧,每年12万元,假定没有残值,也没有维修费。

  净现值=-60+12×25%×PVIFA(5,10%)

  =-60+12×3.791×25%

  =-48.63(万元)

  可见,方案一具有明显的税收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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