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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F被诉一案答辩词

 qqhetmxk 2017-08-30

(一)
首先,我们对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不幸伤害表示同情,并祝愿原告能早日康复!
其次,由于本人在开庭前仅仅收到原告的两页诉状,而未收到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故,我们无法有针对性地搜集、组织相应证据材料,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反驳甚至有可能需要提出反诉,因此,我们保留申请新的举证期限的权利。
再次,对原告诉状中所说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其责任认定,以及本案所涉车辆的投保事实,本人没有异议。
但是,就事论事。从本人开庭前所收到的诉状中,实在看不出本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实在看不出本人与本起交通事故有任何侵权责任法以及其它任何法律上的牵连。
因此,本人将视法庭审理的情况,作相应的答辩(包括提交相应的证据,或者请求新的举证期限)。
还有,本起事故发生后,本人为原告垫付了29000+2200=31200元医疗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二)
作为苏J55D28小型汽车的所有人,本人并非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同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本人依法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投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有关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所有人的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应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至于超出车辆承保范围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车辆所有人,本人因无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该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同时,本案作为交通事故,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故本人也不用承担任何无过错责任,因此,本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本人将继续视法庭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作进一步的答辩。
(三)
(通过法庭调查认定,实际情况是,XDB自作主张、先斩后奏拿走本人的汽车钥匙,留下借用的便条。后,本人方才得知,经慎重查问后,才同意出借。)
在本案中,依照法律规定,肇事司机XDB在借用本人所有的标的车时,本人特别查阅了徐的驾驶证照,其向我提供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给其的、合法有效的、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其已经超过实习期限,同时,我们也并没有发现借用人当时有饮酒、吸毒、服用麻醉或者精神药品的迹象,并没有发现借用人有任何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并未发现借用人有睡眠不足、过度疲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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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因此,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借出人,本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
更何况,本人将自有的汽车人借用人时,该车辆已经正常通过年检,而且借用当时,机动车号牌依法悬挂,依法依规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行驶证合法有效,车辆一切机件工作正常,无任何安全隐患,因此,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出借人,客观上,也无任何过失!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1条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在上述本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本人因为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四)
关于苏J55D28小型轿车安全性能的说明
根据盐城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苏J55D28小型轿车的所有安全性能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该检测报告之“检测结论”原文为“经检测,该车外检不合格,其他项目符合GB7258-2012的相关规定。”文中所言GB7258-2012,即公安部于2012年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该检测报告进一步显示:“外检项目:后视镜、外视镜,车门、车窗玻璃,以上检视内容未达要求。”至于该车外检达要求的原因,根据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第130990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的结论可知:“结合案情,该车左侧撞击痕距地面12公分,左侧前挡风玻璃撞击痕距地面46公分,左后视镜撞击痕距地面37公分,符合与行人顾正华相撞形成。”综合上述两份检验和检测报告,苏J55D28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之前及事故发生之时,车辆安全性能完全达到国家标准。因此,作为车辆所有人,本人在所出借的车辆上,无任何过失。进一步讲,本人因无任何过错,而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五)
关于鉴定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用毫无疑问属于这部分的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关于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法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进一步说,在本案中,本人因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包括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在内的任何民法或民诉法上的给付责任!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有关需要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
答辩人:QGF
代理人:宗潜
18914620678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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