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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郑州研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观点分析报告(上...

 草原狼155 2017-08-3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观点

分析报告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数据来源:无讼案例检索(www.itslaw.com/bj)

    数据收集整理: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


定稿人:栗  魁  

统稿人:李冠军

执笔人:闫夏育

参与人:张书惠 苏保伍 

         谷慧娟 马延坡  

         李建飞 张建伟 

         张宇   王晶    

         黄闯   刘宁芳



引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2016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观点分析报告》这份报告的出炉,凝聚了建纬郑州数十名专业律师的力量,体现了建纬郑州在建设工程专业方面的实力,是继《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解释、指导意见汇编》、《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法规汇编》之后,专注研究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又一力作。


如果说法律法规汇编侧重于条文理论,这份报告则是从司法实践出发,从浩如烟海的判决中寻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律性的东西,发掘法院裁判观点背后的思路,其对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企业、律师的指导意义不言而喻。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只是个开始,建纬郑州建设工程专业团队研究最新理论、探讨司法实践、知行合一的步伐刚刚开启,让我们拭目以待,携手共进!



正文

为进一步了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观点以及工程专业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以无讼案例检索为基础,在输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2016年”等关键词后,共整理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2016年度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351份,后对相关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做出如下分析报告。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2016裁判观点数据分析

(一)总体案件数据分析

1、本团队以“无讼案例检索”案件为依据,共检索出2015年度至2016年度河南省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共计351份判例,其中2015年度为220份,包括判决75份,裁定145份(裁定中涉及管辖裁定的24份)。2016年度为131份判例,包括判决73份,裁定58份(裁定中涉及管辖裁定的9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2、关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本团队对351份判决(2015年度220份,2016年度131份)进行了统计分析,按照承包人在(1)诉讼中为原告、被告;(2)在反诉中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3)在原告实际施工人起诉被告承包人等纠纷诉讼;(4)原告合法分包人起诉被告承包人等的四种诉讼情形下,以在存在反诉案件中,承包人即是原告也是被告的情况按原告和被告都统计,在存在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情况下,按原告、被告都统计。在存在分包单位起诉总包单位和发包人的情况下,按原告和被告都统计的规则处理,统计分析出如下数据:2015年度220份判决中,承包人作为原告147次,作为被告为106次,作为第三人为7次,承包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几率为67%,作为被告的几率为48%;2016年度的131份判决后,承包人作为原告80次,作为被告为50次,作为第三人为1次,承包人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几率为61%,作为被告的几率为38%;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判决类案件数据分析

1、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天数,本团队对148份判决(2015年度75份,2016年度73份)进行了统计分析,按照起算日从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如判决没有显示案件受理时间,以原审判决作出时间加15日历天计算起算时间,如没有起算时间的不做统计,截止时间以省高院判决书做出时间为准的规则处理,统计分析出如下数据:其中,2015年度,审理天数不超过90天的为3份,占比例为4%;91天至180天的为22份,占比例为29.3%;181天至270天的为18份,占比例为24%;271天至360天的为16份,占比例为21.3%;361天以上的为16份,占比例为21.3%。2016年度,审理天数不超过90天的为6份占比例为8.2%;91天至180天的为18份,占比例为25%;181天至270天的为10份,占比例为13.7%;271天至360天的为17份,占比例为23.3%;361天以上的为21份,占比例为28.8%。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2、关于施工合同案件中纠纷发生的工程类型,本团队对2015年度75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按照如一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存在多个工程类型均统计的统计规则进行处理,统计分析出如下数据:工程纠纷涉及土建部分为58次,所占几率77.3%;涉及公路工程为6次,所占几率8%;涉及市政工程为4次,所占几率5.3%;涉及水利工程及安装工程各为1次,所占几率各1.3%;涉及钢结构部分为2次,所占几率各2.7%;涉及装饰、装修部分为3次,所占几率4%;本团队对2016年度73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工程纠纷涉及土建部分为53次,所占几率72.6%;涉及公路工程为5次,所占几率7%;涉及市政工程为3次,所占几率4 %;涉及水利工程为1次,所占几率1%;安装工程为16次,所占几率22%;涉及钢结构部分为6次,所占几率各8%;涉及装饰、装修部分为5次,所占几率7%;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3、关于施工合同案件中纠纷发生的工程状态,本团队对2015年度75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完工状态下的案件为48个,所占比例为64%;未完工状态下的案件数量为24个,所占比例为32%;未实际开工状态下的案件数量为3个,所占比例为4%;本团队对2016年度73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完工状态下的案件为53个,所占比例为73%;未完工状态下的案件数量为18个,所占比例为25%;未实际开工状态下的案件数量为2个,所占比例为3%;

 



4、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本团队对2015年度75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合同有效的为55份,合同无效的为17份,合同有效所占案件比例约为73%;合同无效所占案件比例约为23%;本团队对2016年度73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合同有效的为35份,合同无效的为35份,合同有效所占案件比例约为47%;合同无效所占案件比例约为47%;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5、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一个案件中可能涉及多项无效的原因,本团队按照将多项无效原因都分别做统计的规则进行统计。在2015年的17份合同无效案例中,违反招投标法导致合同无效的次数为7次,所占比例为41%;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次数3次,所占比例为17%;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次数为4次,所占比例为24%;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的次数为6次,所占比例为35%;在2016年的35份合同无效案例中,违反招投标法导致合同无效的次数为7次,所占比例为20%;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次数为18次,所占比例为51%;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次数4次,所占比例为11%;未取得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的次数为3次,所占比例为9%;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6、关于工程款是否支持的裁判情况,鉴于有些案例中不涉及工程款,我们未进行统计,只对涉及工程款支付的案例进行了统计。在2015年度75份判决中,涉及工程款支付的案例有67份,其中判决支持的案例为61份,判决不支持的案例为6份;在2016年度73份判决中,涉及工程款支付的案例有64份,其中判决支持的案例为56份,判决不支持的案例为8份;



7、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逾期竣工问题,本团队对2015年度75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不涉及逾期竣工的为60份,涉及逾期竣工的为15份,所占比例为20%,其中15份逾期竣工违约诉讼中,支持的判例为2份,所占比例为13%;本团队对2016年度73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不涉及逾期竣工的为65份,涉及逾期竣工的为8份,所占比例为11%,其中8份逾期竣工违约诉讼中,支持的判例为3份,所占比例为38%;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8、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停工(窝工)损失的问题。在2015年度75份判决中,涉及停工(窝工)损失的案例有10份,其中判决支持的案例为6份;在2016年度73份判决中,涉及停工(窝工)损失的案例有10份,其中判决支持的案例为7份;

 




9、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工程质量索赔问题。本团队对2015年度75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不涉及工程质量的为63份,涉及工程质量的为12份,所占比例为16%,其中12份工程质量违约诉讼中,支持的判例为3份,所占比例为25%;本团队对2016年度73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不涉及工程质量的为68份,涉及工程质量的为5份,所占比例为7%,其中5份工程质量违约诉讼中,支持的判例为2份,所占比例为40%;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10、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本团队对2015年度75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不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为69份,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为6份,所占比例为8%,在6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中,支持的判例为3份,所占比例为50%;本团队对2016年度73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不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为70份,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为3份,所占比例为4%,在3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中,支持的判例为2份,所占比例为67%;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11、关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工程鉴定问题,本团队对2015年度75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不涉及工程鉴定的为37份,涉及工程鉴定的为38份,所占比例为51%,在38份工程鉴定诉讼中,按照一件案件如涉及多种类型鉴定都统计的规则处理,分析统计出如下数据,工程造价鉴定占87%,工程质量鉴定11%。本团队对2016年度73份判决进行了统计分析,其中不涉及工程鉴定的为43份,涉及工程鉴定的为30份,所占比例为41%,在30份工程鉴定诉讼中,按照一件案件如涉及多种类型鉴定都统计的规则处理,分析统计出如下数据,工程造价鉴定占93%,工程质量鉴定13%。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2016年裁判观点统计

本团队以“无讼案例检索”案件为依据,共检索出2015年度至2016年度河南省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共计351份判例,从这351份判例中,共提炼出179个司法观点,我们将这179个观点按以下进行了分类,具体如下:

 

序号

类别

数量

1

施工合同的效力

12

2

工程款支付与利息

25

3

工程质量与保修金

16

4

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

9

5

施工合同违约与索赔

10

6

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

8

7

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

8

实际施工人

11

9

工程结算

41

10

工程鉴定

21

11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

12

诉讼程序

14

13

其他

8

合计


 179

在这179个裁判观点中,我们又筛选了具有典型代表的43个观点,具体裁判观点如下表:

  

(一)关于合同效力(3个)

序号

裁判观点

1.1

施工合同无效,承发包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1.2

履约担保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当事人的串标行为导致无效,履约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的无效无过错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1.3

涉案工程是发包人的办公楼和车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二)工程款支付与利息(4个)

序号

裁判观点

2.1

社保费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支出,建筑企业收取。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虽然不是建筑企业,但其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向施工人员发放薪酬,为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和其他保障,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社保费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签订的“支付节点工程款的协议书”也无效,发包方应按照“支付节点工程款的协议书”约定的义务支付工程款

2.3

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价款不是对等的合同义务,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价款

2.4

工程在招投标时要求不计取总包管理费,且合同中也未约定,总包单位要求业主支付总承包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质量与保修金(4个)

序号

裁判观点

3.1

工程未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无经过审查的施工图纸作为依据,则工程缺少质量评定的直接依据。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

3.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以具备相应的履行条件为前提

3.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3.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出租或指定他人占用的情况下,视为擅自使用。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抗辩工程款支付,不予支持

 

(四)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4个)

序号

裁判观点

4.1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存在争议,承包人不得以此拖延工期,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后,承包人应立即退场,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此后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

合同由双方协商解除后,现场剩余材料承包人转移至其他工地的运杂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4.3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解除,因工程未完工,发包人扣留承包人质量保修金无法律依据

4.4

因发包方资金不足停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的起诉状中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确认合同在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发包人之日(起诉状副本公告送达之日)解除


(五)施工合同违约与索赔(2个)

序号

裁判观点

5.1

施工现场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发包双方,均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防止扩大损失的义务,施工机械停滞补偿范围仅限于停工前后施工所需的不能移动的尚未拆除的机械

5.2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应承担停工损失,因停工损失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且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承包人应承担不利后果


(六)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3个)

序号

裁判观点

6.1

项目部负责人私刻公司印章承接工程,公司未就该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公司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6.2

当事人称涉案证据中的公章与其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公章不一致,系其工作人员伪造,并非其真实意思为由,否认合同效力,但公章不一致并不必然说明存在伪造印章,且合同相对方及案外人无从辨别公章的真伪,当事人工作人员持有公章签订合同,也已构成表见代理

6.3

发包人技术人员在图纸会审记录表、技术交底记录、现场签证单及技术核定单等施工资料上签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人员在工程量核定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公司的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发包人承担


(七)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个)

序号

裁判观点

7.1

在合同中未明确承包人应交付竣工资料明细的,当工程和主要竣工资料均已交付后,发包人不能以未明确的从属义务对抗支付工程价款的主义务


(八)实际施工人(3个)

序号

裁判观点

8.1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是否拖欠工程款以及工程款的数额发生纠纷引发诉讼,截止判决作出时诉讼尚未终结,欠款与否及数额不明,对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可不予判决

8.2

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挂靠人收取实际施工人管理费已无合同依据,被挂靠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时不得扣除管理费

8.3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应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九)工程结算(7个)

序号

裁判观点

9.1

合同对人工费的调整有约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生效后发布的调价文件对该项目无强制约束力

9.2

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计取社保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实际施工人(个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将该部分应由施工单位职工享有的社保费用,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个人)与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应予纠正

9.3

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社会保障费却没有缴纳,建设单位应当将社会保障费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支付给施工单位

9.4

约定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包括了政策性调整,则政府调价文件不应作为人工费调价依据

9.5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中对让利的约定不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均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按照以前约定进行让利均不妥。为平衡双方利益,依据公平原则,法院可以酌定让利比例

9.6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于组织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涉及的技术措施,导致工程价款变更的,应计入结算造价

9.7

发包人称实际施工人作为个人无权主张社保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既然社保费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

 

(十)工程鉴定(5个)

序号

裁判观点

10.1

原告(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造价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申请造价鉴定,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0.2

法院应就是否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问题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未予释明的,属程序不当

10.3

在存在多枚项目部印章的情况下,承包人要求对实际施工人提交的证据中的项目部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不予支持

10.4

承包方于工程完工后提交的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经监理人签章认可的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相关联的材料可以作为司法造价鉴定的鉴材,在无相反证据时鉴定意见可被采信

10.5

鉴定机构组织各方进行现场勘验,发包人参加了现场勘验,其不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的行为,视为其认可该记录内容


(十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个)

序号

裁判观点

11.1

承包人以双方签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起诉享有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期限的证据,在建设单位无有力证据否认时,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1.2

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即退场,且双方又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日期,因此依法在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


(十二)工期(2个)

序号

裁判观点

12.1

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主张逾期竣工损失,发包人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承包人以及延误工期具体天数的举证责任

12.2

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通知停工,但根据施工日志,承包人并未因此停工,故对承包人要求的工期顺延理由,不予采信

 

(十三)其他(3个)

序号

裁判观点

13.1

虽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且该协议亦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应予以认定

13.2

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实际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管控,且工程款由施工企业收取,发票由施工企业开具,不能认定是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

13.3

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商品房折价抵偿工程款的约定,属工程款支付方式的合意,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一方向另一方一并开具了收到相应工程款的收据的,视为以房抵偿工程款的约定已实际履行

备注:因全文篇幅较长,此份大数据报告拟分上、中、下三篇进行公开发布,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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