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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拜拜呐!招投标法律法规重大调整!

 吴TAO 2017-08-31

8月29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其中明确,《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颁布于2011年的《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这也是继今年3月份以来的又一次修改。


本次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被修改了10项。


其中,增设“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中标人的确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标人通过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等内容的修改,将改变目前的招投标格局,影响深远。


有哪些修改内容值得关注?


 


看点一


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条款中增设“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条   款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分   析


这一条意在遏制最低价中标滥用的情况。


该变动使得没有通用技术、技能标准以及招标人提出了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使用“最低价中标”办法。


专家分析,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最低价中标”的刺激红利渐褪,其滥用反而为后期因资金短缺而引起的各色工程纠纷、以及工程质量隐患埋下了祸根。


 


看点二


“中标人的确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标人通过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


条   款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分   析


这是全部修改中变动幅度最大的。与原条文相比,新的修改旨在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还于招标人,这意味着招标人的权利更大了。


浙江省建协法务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裘红伟认为,修改使得中标方式多样化了,并且取消了重新招标的现行规定。



 


看点三


电子招标正式亮相,并将成为趋势。


条   款


第五条新增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新增电子投标的期间规定“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分   析


修改顺应了信息化、网络化的趋势,对电子招投标提出鼓励。并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看点四


创新环保将成为中标的加分项。


条   款


第十九条新增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分   析


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明确出现在条款中,并且提倡招标人设置相关方面的要求和条件,不仅是我国要大力提倡的内容之一,也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两大思路和方向。



 

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后面还有新旧条款对比图,也一目了然哦~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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