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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13表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具体内容 | 成文的罪刑法定 | (1)成文法主义;(2)禁止习惯法 | 事前的罪刑法定 |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 严格的罪刑法定 |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
确定的罪刑法定 | (1)明确性; (2)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4)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 在中国境内犯罪 | 属地管辖 |
在中国境外犯罪 |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境外犯罪) | 保护管辖(外国人对中国人犯罪) |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客观规则) 概念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因果关系的“因”特指犯罪行为,“果”特指犯罪结果。 | 因果关系的特例 | 条件说的特例 | 假定的因果关系 | 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虽然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但此处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 两个条件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开枪,击中丙的心脏,丙死亡。 | 重叠的因果关系 | 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乙各投放50%致死的毒药,丙死亡。 |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 在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场合,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为白血病患者,不知情的乙以轻伤故意割破甲皮肤,甲流血死亡。 | 因果关系的认定 |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介入因素(独立、异常的介入因素中断行为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不中断) |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 例如:甲对乙的住宅放火,乙为救出婴儿冲入住宅被火烧死。乙的死亡由甲的放火行为造成,与甲的放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 第三人的行为 | 例如:甲砍伤乙后,乙被其他人送往医院,医生重大失误致乙死亡。 | 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此种情形又称事前故意) | 自然事件 | 例如:甲欲杀害其女友,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暴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甲的行为与女友死亡无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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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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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 | 条件:1、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2、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 简单记:瞄错人,想打甲,却瞄准乙 处理:按照一个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 案例:甲要杀乙,误把丙打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
打击错误 | 条件:1、行为本身误差2、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3、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法益 简单记:“偏离的箭”,瞄对人,打错了。瞄准甲,射箭,结果打中乙 处理:1、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2、具体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且法益主体也没有变化,才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案例:甲瞄准乙,射击,却打死了丙。 1、法定符合说:甲乙都是人,不区分乙丙,甲想杀人,也杀人了,有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2、具体符合说:乙是乙,丙是丙,甲乙不是同一法益主体,因此对丙的死亡不是故意,而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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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 又称单一行为 条件:1、对结果有预料;2、对危险实现的过程认识错误。 处理:故意犯罪既遂 案例:甲把乙推入河中,意图淹死乙,结果乙被河水冻死 |
事前故意 | 条件:1、故意实施第一个行为,以为结果已实现;2、为毁灭证据实施第二个行为,第二个行为造成后果。 简单记:计划一步登天,结果第二步才到达。 处理:前后两个行为在一个犯罪故意下进行,成立一个故意犯罪的既遂 案例:甲计划毒死乙,然后推下山崖毁尸灭迹。事实上乙只是被迷晕了,乙是坠崖死的。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
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 | 条件:1、第一种情况是预备行为导致所追求的结果实现,成立故意犯罪的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2、第二种情况是计划先后实施数个行为,实施第一个行为就导致了所追求的结果出现。 简单记:计划两步走,结果一步登天 处理:1、第一种情况成立故意犯罪的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2、第二种情况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案例:甲计划迷晕乙,然后将乙推下山崖摔死乙。事实上乙是被迷药毒死的。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
对象错误 |
条件:1、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甲乙侵害,2、甲乙对象的法益不同。 |
1、在故意与结果相重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故意与结果没有重合,故意的犯罪未遂,结果的犯罪过失 | 案例:1、想偷钱,偷到了枪。盗窃罪的法益是财产,盗窃枪支罪的法益是财产和枪支管理秩序,在财产法益的范围内重合,构成盗窃罪。 2、把人当狼狗杀了。故意的内容是毁坏他人财物,结果是他人死亡,构成毁坏他人财物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既遂。 |
打击错误 | 条件:1、行为本身偏差;2、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对象不一致;3、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所体现的法益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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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故意过失对比区别 罪过形式 | 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
直接故意 | 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发生 | 积极追求 | 认识到必然发生 | 仍然“行为”, 视为“希望” | 间接故意 | 认识到可能发生 | 放任,发生不违背意志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认识到可能发生,本应避免 | 不想发生,发生违背意志 | 疏忽大意的过失 | 没有预见到,但应当预见到 | 不想发生 | 意外事件 | 没有预见到,且无法预见到 | 不想发生 | 不可抗力 | 预见到,但无法避免 | 不想发生 |
6.未遂与中止的特定情节比较 情节 | 未遂 | 中止 | 抓捕风险 | 因害怕现场的抓捕而放弃 | 因害怕将来可能被抓捕而放弃 | 行为对象错误 | 对象特定不存在而放弃 | 对象不特定,因对具体对象的嫌恶而放弃 | 目的实现 | 行为构成之外的目的实现后放弃的 | 行为构成之外的目的未实现,放弃目的的同时放弃行为的 | 对象达不到预期 | 行为计划有确定的数量等级,因达不到预期而放弃的 | 行为计划未有一定的预期数量等级而放弃的 |
7.共同犯罪中事实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区分 案情 | 查证情况 | 结论 | 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开的 | 甲、乙是共同正犯,即使无法查明原因,甲、乙依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 | 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因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二人都无罪 | 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 | 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二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有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 | 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因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二人都无罪 |
8.不作为共同犯罪中的正犯与共犯 共犯 | 正犯 | 例子 | 结论 | 作为 帮助犯 | 不作为实行犯 | 母亲甲不愿抚养婴儿,让保姆乙将婴儿抛弃在孤儿院门口 | 甲构成遗弃罪(正犯、不作为) 乙构成遗弃罪(帮助犯、作为) | 不作为帮助犯 | 作为 实行犯 | 小偷甲以分成方式让仓库保管员乙行个方便,乙装作不知,甲盗窃顺利盗窃成功 | 甲构成盗窃罪(正犯、作为) 乙构成盗窃罪(帮助犯、不作为) | 作为 教唆犯 | 不作为实行犯 | 甲因过失导致丙重伤,在将丙送往医院之时,乙劝说甲放弃救助,结果导致丙死亡 |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正犯、不作为),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犯,作为形式) | 不存在“不作为的教唆犯” |
9.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的区别
| 社区矫正 | 禁止令 | 性质 | 刑罚执行方式 | 保安处分措施 | 特点 | 非监禁、不关押 |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可能出题点:不能限制犯罪人的正常生活) | 适用 | 管制、缓刑、假释 | 管制、缓刑 | 期限 | 与管制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假释考验期限相同 | 既可与管制期限、缓刑考验期限,也可以短于二者 | 执行机构 | 社区矫正机构 | 社区矫正机构 |
10.刑期起算总结 刑种 | 刑期起算 | 管制 |
判决执行之日 | 拘役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判决确定之日 | 死缓 | 2年考验期间 | 减为有期徒刑 | 2年死缓考验期满之日 |
剥夺政治权利 | 独立适用 | 判决确定之日 | 附加管制适用 | 与管制同时起算、执行(判决执行之日) | 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 (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 判决生效之日 | 驱逐 出境 | 独立适用 | 判决确定之日 | 附加适用 | 主刑执行完毕之日 |
11.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再犯新罪,“先减后并”
| 发现漏罪 | 再犯新罪 |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 | 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0年 | 实际执行刑期可能超出20年 |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 | 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25年 | 实际执行刑期可能超出25年 |
12.缓刑、假释、限制减刑的禁止对象与适用对象 缓刑 |
禁止 对象 | 累犯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假释 |
累犯 |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包含死缓)的犯罪分子 |
限制减刑 | 适用 对象 | 累犯 (被判处死缓) |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
13..刑法追诉期限 法定最高刑 | 追诉期限 |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X<5) | 5 |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5≤X<10) | 10 |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X≥10) | 15 | 无期徒刑或死刑 | 20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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