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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发票之我见

 kouyongli 2017-09-01

最近中国税务报一篇《失控发票进项转出并补税 还收不收滞纳金?》在朋友圈广泛转载,引起了不少反响,结合失控发票实践处理,我也就失控发票定义、处理规定及难点来说几句。

一、失控发票定义与采集范围

失控发票从字面意思理解是失去控制的发票。失控书面定义仅在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全文废止)出现过,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在实践中,失控发票主要采集的数据是走逃或失联,同时存在明显进销不符的企业,如进项发票为黄金,粮食等,销项发票为煤炭、钢材等,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应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录入防伪税控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要求,税务机关要严格失控发票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擅自扩大失控发票的范围。对于擅自扩大范围采集失控发票数据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失控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是这样展示的。

           二、失控发票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规定,属于“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经核实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实践处理难点

(一)税务机关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下发以前,为保证国家税款不损失,让下游企业不能抵扣,失控发票是主管税务机关常见的处理手段。总局76号公告及其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46号)出台后,对应的失控发票将会减少,而另外一种不得抵扣税款的“异常发票”会大幅增加。

目前,涉及失控发票的税收政策较多。总局先后六个文件规定了 “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失控发票移交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或由稽查部门组织协查,通过检查判断是否能够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但税总发〔2017〕26号文件又规定委托协查必先立案,未经立案的,一律不得发起委托协查。造成失控发票处理中“管”、“查”两个环节工作衔接不畅。对于期盼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抵扣税款的企业……。实际上对于发出去的函,对方基本上也是不回函,毕竟失控发票是他们录的。

(二)企业

受票方实际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其取得发票为失控发票时,发票对应的认证属期已过去几个月了,甚至有的失控发票是一年前认证通过的发票。对这些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修改相应属期的报表,金税三期系统自动计算应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正常开业的企业一般很痛快就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因为企业清楚,实际抵扣的发票大部分是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的,赶紧补税,只要不按虚开交稽查处理就万事大吉了。但是存在真实业务,非主观故意购买方发票的纳税人就对交滞纳金有意见了,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指出,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需要缴纳滞纳金。但税务机关在为企业做补充申报的时候,因失控发票作为不应抵扣的凭证,从抵扣当月就侵占了国家税款,系统会自动产生滞纳金,如果不加滞纳金,需要做不加收滞纳金审批,一般没有人愿意承担这个风险。其实纳税人也不必纠结滞纳金的问题,如果不想负担这笔滞纳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待将来税务机关查明失控真正原因,申请退还滞纳金即可。

《失控发票进项转出并补税 还收不收滞纳金?》作者认为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失控发票,要分取得虚开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等情形分清情况处理,只是理想情况,在实践中根本不可能实现。因为稽查力量与趋增的失控发票数量是极不匹配的,换句话说,失控发票都要去定性,说不定你那份发票就要等到猴年马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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