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入组5个半衰期内,或直到预期药效作用恢复至基线30天之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了其他研究药物。 |
2 | 患者参与另一项QAW039试验(即,患者接受研究药物[活性(QAW039),安慰剂或其他]。 |
3 | 具有对于研究药物任何成分或与QAW039有关的药物发生超敏反应的病史。 |
4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具有有临床意义的ECG异常例如(但不限于)持续性心室性心动过速,或有临床意义的二度或三度AV阻滞(无起搏器)。 |
5 | 患者具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已知具有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家族史。 |
6 | 患者在访视1或访视101时静息 QTcF(Fridericia)≥450 msec(男性)或≥460 msec(女性)。 |
7 | 患者在接受任何已知延长QT间期的药物或其他试剂。 |
8 | 除皮肤局部基底细胞癌以外,患者任何器官具有恶性肿瘤病史,不论是否接受过治疗,也不论是否具有转移癌局部复发证据。 |
9 | 妊娠或哺乳(泌乳)女性,其中妊娠定义为受孕后并直到妊娠终止,并经hCG实验室检查结果阳性确认的女性。 |
10 | 具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定义为所有在生理学上能够妊娠的女性,除非她们在研究治疗期间采用高效避孕方法。 |
11 | 患者在访视1之前6个月内吸过烟或吸入过任何物质(除哮喘药物外),或具有大于10包年的吸烟史(注:10包年=1包/天x10年,或1/2包/天x20年)。 |
12 | 患者在访视1之前6周内发生过哮喘发作/加重,需要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住院或急救室抢救。如果患者在筛选期间发生哮喘发作/加重,需要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住院或急救室抢救,可在该次加重恢复后6周,再次对患者筛选。 |
13 | 患者在访视1的4周之内发生过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患者如在筛选期间发生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可在呼吸道感染或哮喘加重恢复后4周再次筛选患者 |
14 | 患者具有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研究评估或参与研究最佳条件的任何呼吸道慢性病症。 |
15 | 患者具有非哮喘慢性肺部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支气管扩张、(可以允许不具有临床意义的支气管扩张,前提是具有近期[访视101之前3个月之内]的CT扫描证据)、结节病、间质性肺病、囊性纤维化和结核病。 |
16 | 患者具有未获得控制的糖尿病,在访视1实验室检测时HbA1c 试验结果≥8% |
17 | 患者在访视1实验室检测时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异常值,包括(但不限于):白细胞计数<2500细胞/μl;AST或ALT>2.0X ULN或总胆红素>1.3X ULN;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55 mL/分钟/1.73 m2(根据肾病研究中的饮食改良(MDRD方程)或Bedside Schwartz方程) |
18 |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具有有临床意义的病症例如(但不限于)不稳定性缺血性心脏病、NYHA Ⅲ/Ⅳ类左心室衰竭、心律失常、未控制的高血压、脑血管疾病、神经退化性疾病、或其他神经性疾病、未获得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和亢进和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低钾血症、高肾上腺素状态或眼科疾病,或者患者具有可能损害患者安全性或依从性,干扰研究评估或妨碍完成的医学状况。 |
19 | 患者在访视1的12个月内具有心肌梗塞病史。 |
20 | 患者有严重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神经退化性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和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 |
21 | 患者访视1之前12个月之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
22 | 患者体重<30 kg。 |
23 | 如患者在接受方案中表5-3中所列类别的任何药物,应被排除,除非他们符合方案中表5-3中规定的标准。 |
24 | 如患者在接受方案中表5-1所列药物,应被排除,除非药物在规定时段内达到稳定,并且指定条件获得满足。 |
25 | 患者在访视1前3个月之内开始了免疫治疗,或脱敏疗法治疗过敏,或预期维持剂量在研究期间。 |
26 | 患者已知有不遵从医嘱史,或不能够或不愿意填写患者电子日志,或不能够或不愿意使用eDiary装置记录电子峰流量,或不能在导入期间显示良好的eDiary依从性(定义为eDiary依从性>75%)。 |
27 | 不能够遵循所有研究要求,并在治疗导入期间显示不具有良好的医嘱依从性(依从率>=80% ) |
28 | 研究者认为,患者具有任何使患者不能够理解该项研究性质、范围和可能后果的医学或心理学状况。 |
29 | 患者具有不能吞咽药片的历史。 |
30 | 患者在访视101 的6个月之内接受过甲氨蝶呤、金盐、醋竹桃霉素、环孢霉素、硫唑嘌呤或任何实验性抗炎治疗。 |
31 | 患者在访视101的12个月内定期使用口服或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非哮喘疾病,或在1个月之内使用任何关节内或短效,肌内糖皮质激素,或在3个月之内使用肌内,长效糖皮质激素。 |
32 | 患者具有肝病史,或当前在接受肝病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急慢性肝炎、硬化或肝衰竭。 |
33 | 患者具有免疫缺陷疾病或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史。 |
34 | 患者在使用每天>20 mg辛伐他汀,>40 mg阿伐他汀,>40 mg普伐他汀或>2 mg匹伐他汀。研究期间将允许使用剂量小于等于这些剂量的他汀以及其他他汀。 |
35 | 患者在接受任何他汀治疗,访视1时CK 水平>2xUL |
36 | 患者在使用利福平、丙磺舒、利托那韦和丙戊酸(即,阻断几个重要的QAW039消除通路的药物[大范围的UGT抑制和/或OAT3,OATP1B3,MXR和 P-gp抑制])。 |
37 | 不允许直接与该项研究管理有关联的任何个体作为研究受试者。 |
38 | 不允许研究工作人员家庭成员参与该项研究。 |
39 | 乳糖或牛奶过敏史。 |
40 | 除哮喘之外,患者有其他可导致嗜酸性粒细胞升高疾病的病史(例如,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综合症、变应性肉芽肿性血管炎、嗜酸性粒细胞性食管炎)。在访视1之前6个月内已知有寄生虫感染的患者也要排除。 |
41 | 年龄12 到<18 岁的低于体重年龄第3rd 百分位数值的患者(基于当地生长曲线表或如果当地生长曲线表不适用,则采用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生长曲线表(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