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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俺家祖传的地契和房契

 天山逸客图书馆 2017-09-06

                      晒晒俺家祖传的地契和房契

文本框:  
乾隆三十二年(1767)地契













2009年清明节前,回老家拆除祖居坍塌的西厢房,在厢房南间搁棚上发现一木匣,里边装满了祖传的地契房契等物品。经清点,地契43张,房契2张,其它收据、欠条、账簿等一宗。契约囊括了从满清乾隆至宣统七个皇朝和民国时期的地契房契,其中乾隆朝地契1张;嘉庆朝地契5张;道光朝地契10张、房契1张:咸丰朝地契1张;同治朝地契1张;光绪朝地契9张;宣统朝地契1张;中华民国地契15张、房契1张。最早的一张是乾隆三十二年(1767)的地契,最晚的是民国三十二年(1943)的地契。这些契约大多都是南昌村王氏家族进行土地交易时订立的。经过上百年的自然保存,有的契约薄如蝉翼,有的已被虫蛀,还有的有些破损。由于年代久远,大多纸张已经泛黄,但地契上的字体内容清晰可见,个别印章已模糊不清。

这些契约,多数都是毛笔小楷写在宣纸或者棉纸上的“民契”,学术界称“白契”。只有少量的印刷体契约是土地交易中官府批准的“官契”,也称“红契”。 所谓的“白契”,是清代土地买卖契约的表现形式,是与官府盖印契约相对应的契约形式。“白契”不仅常见于清代的土地买卖契约中,而且也流行于清代的房屋买卖等契约中。从严格意义来讲,“白契”是一份不完备的契约形式,或者可以说是红契的初始阶段。“白契”由于是民间私人间达成土地买卖合意后自行订立的契约,所以它一方面具备契约的根本要素——双方合意,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向国家纳税的法律义务。例:

乾隆三十二年(1767)三月,山东平度州长乐乡药石社河南村(现大泽山镇南昌村)王文强卖给王文显一段场院的地契,是一份非常典型的“白契”,也是一份民间签订的非常难得的土地契约文书实物。契式如下:

立卖约人王文强,因无钱使用将自己西场一段,计地税分二分五厘。说和人王廷显两家说允,情愿卖与王文显名下,永远为业,言定卖银三两整,当交不欠。若有违碍有文强一面承当,粮银海沧灶银。恐后无凭,立死契存验。

东至业主,西至王云,南至道,北至王福伸。

说和人 王廷显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初三日立

卖约人 王文强

借字人 王文杰    

经查阅《王氏宗谱》,契约中的场院买主王文显,乃我第十二世先祖。卖约人王文强、借字人王文杰虽无记载,可能也是王氏家族分支中同辈份人。因为,旧时平度农村土地、房屋等买卖,都有约定俗成的规矩,先近亲兄弟,再本家族,然后才是外人。

土地,是统治者和平民百姓的财富象征,清朝由于私有土地的流转速度越来越快,至乾隆年间,富者益富,贫者益贫。为此,朝廷在民事立法中对土地等愈加重视。这些因素决定了清代的契约法对土地买卖进行调节时,必须严格和可行。而在实际执行中,如文本框:  
清朝平度州刻有汉满文的大印














何面对土地买卖中存在的两种契约——“红契”和“白契”的社会实际情况。州、县官员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所以清代从初期到中期的土地买卖中,红、白两契并存现象也就在社会上普遍存在,上述“白契”就是例证。

所谓“红契”,是指买卖双方不仅具有土地买卖的书面契约,而且该契约还送交官府、缴纳税银后,由官府粘贴交税凭证——契尾,加盖官印。这种以纳税为标志,以官府为买卖效力的维护者,以契尾为证明的土地买卖契约,在清代约定俗称为“红契”。在许多时候,国家要求这种契约的载体必须是官方所颁发的标准纸张和版式,所以“红契”又称为“官契”。红契并不仅限于官契,如果老百姓之间自备纸张、订立土地买卖契约后,经过交税和加盖官府大印,同样也是红契,这种红契与官版纸张的官契在效力上是完全一致的。

收藏的契约里,最早的“官契”是嘉庆八年(1803)十月二十七日,右下方盖有平度州满汉文大印,左下方夹缝也盖有平度州印已模糊不清。这是一张印刷制式《绝卖文契》,契中附有土地买卖条例。契式如下:

绝卖文契

立绝卖文契:张合,今因乏用凭说合刘正说允,将自己承粮地情愿出卖与赵喜龙名下,永远为业。三面言定共卖价银二两二钱整,其银当日交足,自卖之后任凭业主承粮,并无伯叔兄弟告我告赎情事,恐后无凭,立此存照。

计嗣:  X 段共中亩玖分。折税亩X,内正屋X间,侧屋X间。

东至河,西至刘正,南至崖,北至崖。   河南村

嘉庆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立绝卖契  张合

                        说和:刘正  立字:王茂

                        中间:王林     

《绝卖契约》左侧附有《条例》:

条例列后

——契内填注数目具用大写,不得用手书小字,以及填注涂抹,致起日后争端。

——契内数目不填注之处,具大圈填实,不得擅留空白,亦不得全行涂抹,致滋借端添改舞弊......

——契请定价值立契之后,协同原主、中人前往该地丈量亩、分,确数量与契载相符,并查明四至,尘落上名,然后凭中置押交价。如有不遵草率成交,以致错误,事后控争者不准。

——成交后即赴本州投税,如有藏匿原契将银数改少,另立假契,希图偷税者,察出将追税契价,照例一半入官。该州查到契内如无添、改、空、抹等事,立即将原契一并粘连契尾钤印戳给,不得任听衙役留难......(标点符号编者加)

 

红契在土地买卖合同中之所以成其为红契,是因为契尾的存在;没有了契尾这样一个纳税凭证,土地买卖契约就只能是白契。契尾既是红契的一部分,又因为其具有独特的作用而独立于红契。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皇帝下诏由各省布政司统一印刷格式契尾,并一一编号,颁发各州县填用。百姓验契投税后,收税州县将契价、税银数目填写在契尾上,发给买主收执、并粘贴于民契下方,同时在契尾与契约粘贴处加盖官印。

由于契尾不仅仅是土地买卖契约的纳税凭证,而且也是区分红契与白契的根本标志,因而在清代,契约法对契尾的规范和保护也堪称周密。《户部则例》中明确规定:“凡民间置买田宅,于立契之后,限一年内呈明纳税,倘有逾限不报者,照例究追。”为了加大对持有白契、拒不纳税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户部则例》还规定:“凡置买田房不赴官纳税、请粘契尾者,即行治罪,并追契价一半入官。仍令补纳正税。”然而,白契现象盛行于民间土地买卖的社会现实,让统治者开始反省:能否在坚持“维护红契、打击白契”原则的前提下,在实践中稍稍灵活地变通。

文本框:  
清光绪年间土地买卖“官契”













   收藏的清代契约中,嘉庆十一年(1806)山东布政使司颁发的印刷体地契,是规格较高的一张“官契”,契约中印有自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开始实行的,民间土地交易的有关规定,大印已无法辨认。到了道光、光绪年间,“官契”的格式都是一致的,契约不再盖平度县的官印了,而是盖有“平度县长乐镇土地陈报办事处‘验讫’”椭圆型小型公章。这可能是县府为方便百姓,在乡镇设立的土地管理办事处。

民国时期的地契,以“白契”居多,“官契”只有一份并很有价值。此契使用宣纸活字印刷,宽35cm ,长45cm,框朱红宽边,上方印有“卖契”两个大字,每字两旁用朱红麦穗装饰。卖契内开头印有民国初年“山东国税厅筹备处”的有关规定,再是买卖双方,土地买卖及上缴税银情况。填报时间为“中华民国”一二年(1923)一月十八日,这是一份发给业户的收执。右侧夹缝有编号等,可能县土地管理部门已将其归档备查。左侧盖有平度县朱红方印,已模糊不清。难得的是在“卖契”前,粘连着前清道光元年(1820)、道光二年(1821)关于此幅土地买卖的“官契”,并盖有平度州满汉文朱红大印五枚,其中两枚很清晰。

从收藏的“白契”中可以看到,清至民国期间,民间土地买卖的手续格式:先由卖主申明自原出让()土地的原由,田契的内容应具有买卖人双方的姓名,卖方应写明土地的数量、坐落、编号、四至八到、卖价。田地上有无附属物,如房屋、水井、青苗、树木等。赋税额交割后则由买主(业户)承担。卖方还应申明卖方是自愿出让的,并无前后重复交易情事,产权纯属卖主所有,如发生意外争执,统由卖方负责,不涉买方之责。还须有中见人(公证人),书写人签押。最后由卖主签押,记明年月日。出让的土地今后将由业户管业。这就完成了买卖土地所订立的契约文书“私契”,或称白契的所有程序。这种土地买卖是一次性卖断,永不偿找赎回,订立的土地买卖契约称之死契或绝契。据说,当时民间还存在着一种“活契”,这样的土地买卖不是一次性卖断,可以取赎。此外还有找契,押契等等买卖方式。但在本人收藏中未发现此类契约。

官契的程式则是:私人土地买卖手续完成后,还需找到村庄等负责人办理土地过户交割的法定手续,由负责人一人随同业户去州县办理正式过户手续。在印成官契纸、契尾上填写私契已载明的内容,并缴纳契税,由州县发给官契和契尾,一式三件联套当面在骑缝处盖上州县大印,取得官方的认可始算正式完成土地买卖和地权交割法定手续。契尾前半幅给业户收执,后半幅归州县存档备案,再由州县负责造册登记送布政司查核。业户必须将私契(白契)、官契(红契)、契尾(契税单)粘贴在一起,作为完整土地买卖的凭证。契尾由清政府(布政使司印制,州县翻印)统一印制,但印刷格式和内容因时固地略有不同,其基本内容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田宅的数额、坐落;田宅的价银;该交契税银;卖主、买主(业户)姓名;契尾的编号;年 月日;户房吏、承办人签押;州县印。

清代、民国时期地契、房契的收藏,对于研究当时民间土地买卖及官方对土地买卖的管理有了深入了解,并为追溯南昌村王氏家族的发展史提供了翔实的实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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