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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知识丨古人是如何买卖房产的

 昵称503199 2022-08-09 发布于湖北

自古以来房屋一直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一纸房产证,到底有多重要?古代的人们是如何买卖房产的?几百年前的“房产证”“土地证”又是啥样?

01

从房契到房产证的演变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在中国古代,用于证明房屋买卖的凭证是房契。房契是契约的一种,按照今天的标准去看应该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古代的房契往往只有一份,并且只会写明出卖方是谁,中间人、经手人是谁,一般不会出现买方的名字,并在买卖完成后将房契交由买方收藏。因此,在中国古代,房契一旦丢失,捡到房契的人完全可以以此自称买方,要求房屋的居住者腾退,即便对簿公堂,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如果不能请到中间人、经手人,甚至是原房主作证,也可能很难打赢官司。

古代的房契模式基本相同,一般均采用如下格式:立典卖房屋文契(卖方姓名),今将坐落(具体地址)房屋(户型、面积、间数、新旧程度和装修等情况)凭中(房产经纪人的姓名或者见证人的姓名),议价出典,由买方管业(只写买方姓或完全不写),三面议明时值(出售价格),当日一并收足,并无短缺。其房并无重叠交易,亦无他人争执,如有等情,由典卖人理论,与现业者无干。空口无凭,立此文契为证。(契约的底下是售房人签字、见证人签字、经纪人签字,并注明签约日期,买方一般不签字)。

02

“白契”变“红契”不是无偿的

为了加强管理,宋、元、明、清等官府都开展了给房契备案的工作。而随着官府的介入,古代契约开始有了变化,未向官府备案的称为“白契”(也称草契),经过官府备案登记的称为“红契”。买卖双方订立“白契”后,经过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相应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红契”,并由买方保存,作为房屋所有权凭证。

契约向官府备案并不是无偿的。买卖双方要去衙门购买官方印刷的格式合同;按照要求签订完毕之后,需要持签好的契约到官府办理交纳契税的手续。当然,还少不了给官府内办事的胥吏们敬送红包,不然这些人可能会故意刁难,拖沓处理。如此一来,导致买房卖房的人们不愿意到官府备案。

因此,古代房地产市场上的大多数交易都没有在官方留下记录,在这种情形之下,房屋所有人手中持有的“白契”,就变成了房屋唯一的产权证明,一旦丢失,后果不堪设想。

03

清朝时出现分期付款

满清前期朝廷对旗人施行的是免费分房政策,原则上,一品官分20间,二品官分15间,三品官分12间,四品官分10间,五品官分7间,六品官分4间,八品官分3间,九品官和没有品级、没有工作的普通旗人每人分两间,只要是旗人,人人有房住。

后来公房不够分了,旗人内部苦乐不均,清廷开始搞“房改”,免费分房变成了福利购房——朝廷按优惠价把公房卖给旗人,一家只许买一所,不许多买,不许骗购。然而即使按优惠价,也有一些旗人买不起,不能一次缴清房款,于是从乾隆年间起允许分期付款,房款在千两以上的,可以首付一半,剩下的8年之内付清。嘉庆即位后,旗人分期购房成为定例,无论总价多少,都是首付一半,还款期限则视房款而定,500两以上的7年付清,300两以上的6年付清,100两以上的5年付清,如果房款在100两以下,限4年付清。

乾嘉时期旗人分期购买公房无需付给朝廷利息,只要在朝廷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就行了,这也算是朝廷对旗人的一项优惠政策。

进入民国,分期购房不常见,按揭购房却在上海出现过。民国16年,著名中医陈存仁在上海老城区买房,一幢两层小楼,卖方喊价25000块大洋,陈存仁手头只有5000块,从朋友那儿借了10000块,钱还是不够,只好先签房契,然后拿着房契去某个钱庄求助。钱庄用房契做抵押,替陈存仁付清了余款,陈存仁住进新房之后,再向钱庄还本付息。什么时候清账,什么时候拿走房契,这就是典型的按揭购房,只不过当时办理按揭的是钱庄,而不是银行。也有银行提供按揭服务的,像在上海开设分行的花旗银行和香港国民商业储蓄银行,都有按揭项目。

整个民国,可以按揭购房的城市只有上海。民国时期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一枝独秀,房价畸高,原因之一就是可以按揭。凭房契作为房屋所有权凭证的局面,是在民国32年开始出现变化的。这一年,上海市政府仿照租界当局给业主发“土地执照”的做法,在上海全市范围内推出“执业证”制度,土地或房屋的所有人可以拿着地契、房契到土地局办理“土地执业证”或“房屋执业证”。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曾经一度颁发过“房产执照”。1950年夏,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改运动,1952年土改基本完成,政府开始向房屋所有人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很多地方开始换发房产证和土地证。1997年,国家要求各地统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发布于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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