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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干货三则之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有点绕,但一定要仔细看看)

 杨的静儿 2017-09-07

       1、 所谓帮助犯的量刑规则,是指帮助犯没有被提升为正犯,帮助犯依然是帮助犯,只是因为分则条文对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帮助犯(从犯)的从宽处罚规定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该规定就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2、在刑法分则对帮助犯设置独立的量刑规则时,不能再将帮助犯作为正犯来看待,其依然是帮助犯,只不过按照实行犯来正常处罚,不得按照从犯从宽处罚(即不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针对上述情形,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应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例如,A明知B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B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B并未利用A所提供的技术时,即使B的行为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这一结果与A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性,故A无罪。       再如,C明知D可能或将要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便主动为D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但D根本没有实施网络诈骗犯罪。一方面,D没有实施任何不法侵害行为,另一方面,C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本身不可能侵害任何法益。所以,对C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也可以认为,C的行为属于不能犯)。


        3、《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是帮助犯的正犯化,而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的行为依然是帮助行为,其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2)教唆他人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不成立教唆犯,仅成立帮助犯;单纯帮助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而没有对正犯结果起作用的,不受处罚。(3)对于实施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得依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只能直接按照《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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