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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权兑现

 万多馆 2017-09-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从12月7日起,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案卷将向公众开放: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在诉讼过程中到法院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同时,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也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笔者认为,这是当事人及其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案卷查阅权的最终实现,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为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而作出的实质性规定,是权利从无形到有形的具体体现。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规定查阅案卷材料的具体程序。造成的结果是权利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行使,也缺少必要的救济手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办案人员往往出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而忽视当事人查阅案卷的应有之权,不告知当事人这项权利。查卷的诉讼代理人在实现这一权利的时候也面临着许多实际的困难,可谓“壁垒森严”,在场所和时间上都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 

    实际上,法官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也比较大,查阅权行使得极不规范。同法院比较熟悉的律师可以随时去查阅,甚至不用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从而不利于诉讼中另一方的权益,难以确保公正、公平。而另一些律师为了查阅案卷只好看法官脸色行事,不能名正言顺地行使权利,这也很容易助长法院的不正之风,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其公正裁决的形象大打折扣。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有这一权利的规定,但缺少程序上的具体内容,真正实现起来很困难,几乎形同虚设。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查阅案卷的时间、范围和手续。只需要出示律师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一份阅卷单后就可以查阅案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都可以摘抄或复印。通过这样明确的规定,律师可以名正言顺地去查阅案卷,而不必考虑非法律因素的挚肘。 

    从这一司法解释中我们也看到了我国法律在程序上的更加完善。不过,这仅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内容,对于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程序上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例如,《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但遗憾的是,在具体执行中辩护律师也是因为缺少具体的程序性保护而不能很好行使这一权利。遭到的阻力更多,包括来自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检察院等部门的影响和阻挠,对于这些阻挠辩护律师也无可奈何。 

    希望继《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后,还会有更多更具体的其他程序性法律或司法解释出现。这样实体法中的权利才会真正地从无形走向有形,我们的社会才是真正健全和完善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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