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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在哪?HR一定要清楚!

 零基础123 2017-09-11

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立是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形成了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法时间到了!!小伙伴们对于劳动关系有什么不懂的,赶紧看一下吧!



劳动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有的单位没有签合同,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实际用工,就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所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只是个认定标准和举证的问题。


理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应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辅助标准为: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1:签劳务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在2010年4月1日陈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1个月,此后都是一月一签,合同内容相同,均约定陈某为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到某有限公司的仓库看管货物,须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仓管工作守则》,劳务费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3月31日,最后一份劳务合同期满后,某有限公司不再与陈某续签。


陈某与某有限公司每月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陈某与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从2010年4月1日开始,陈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工作时间具有连续性,工作内容是看管货物,并且陈某受到某有限公司《仓管工作守则》的约束,须服从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劳务费实质是劳动所得;再次,仓库货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部分,陈某为其看管货物就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可见,某有限公司与陈某虽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具备上述通知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劳动关系。


如何区分两者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案例2:没签合同劳动关系照样能认定


■事件:未签合同职工出差发生交通事故 


今年4月6日,邢某在某科技公司找到一份业务员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4月27日,邢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到保定出差,先坐火车到了定州,后乘坐该公司工作人员范某驾驶的车辆到保定。第二天,范某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裁决书载明:范某所驾驶的车辆系该公司所有。 


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一口咬定邢某与之前的工作单位尚未交接清楚,到该公司只是熟悉了解销售业务,并非该公司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法院认定职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桥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被告提供的邢某的名片、火车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邢某到原告处工作,乘坐原告公司的车辆办理公司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告辩称邢某是到公司熟悉销售岗位业务,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否认与邢某存在劳动关系,对邢某此次出差是否经原告安排、是否从事公司业务范围,却均未做出肯定或否定回答,本院认定邢某系经原告安排出差,接受原告公司管理。




来源:工人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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