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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最大烂尾项目“香墅湾”有了新动静

 道德是底线 2017-09-12

【以下信息来源“台州日报”,由楼盘网于2017-09-11 17:28:39整理提供】

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墅湾”项目自救事宜整体方案暨债务清偿及后续开发与监督执行方案

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新宏业公司”)“香墅湾”项目部分债权人代表及新宏业公司相关人员自2016年6月自发组成自救小组拟定各类别债权清偿方案实施自救,各类别债权清偿方案已获得该类别多数债权人签字认可;自救事宜后期经“香墅湾”项目债权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完善,并征求债权人代表、债务人代表、各相关方意见,自救小组现将“香墅湾”项目整体自救方案公布如下:

一、“香墅湾”项目自救原则

本次自救遵循台州市政府成立的台州市新宏业香墅湾项目债务危机处置工作组及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四大原则执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坚持安置房优先和债权人权益最大保障原则;坚持债权人自救为主和政府支持、法院帮助相结合原则。

二、“香墅湾”项目债权清偿方案

(一)债权认定

“香墅湾”项目债权金额根据台州市政府会议纪要确定“往息抵本”、“不另计利息、违约金”等原则,综合台州市政府成立的台州市新宏业香墅湾项目债务危机处置工作组、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债权认定方式、认定结果以及新宏业公司提供资料、各类别债权受偿方案债权人签字确认情况等确定。

债权人若对债权类别及债权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救小组提出。

(二)各类别债权清偿方案

1.安置房建设及无偿返还

安置房地块与商品房地块同时恢复施工建设,商品房销售批次及各批次领取预售/销售许可证时间由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安置房地块建设进度决定。

“香墅湾”项目第一批清偿款项将先行留存约1.2亿元在监管账户用于偿付新宏业公司应承担的安置费、50%物业维修基金、十年物业管理费及安置房办证费用。

2.政府相关部门费用

政府相关部门费用包括新宏业公司拖欠的税费、人防费、开发区代付安置费等,相关费用由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帮助协调确定。

3.员工工资

“香墅湾”项目第一批清偿款项分配时一次性、全额支付(清偿比例100%)。

4.工程款

“香墅湾”项目第一批清偿款项分配时受偿30%,第二批清偿款项分配时受偿30%,第三批清偿款项分配时受偿40%。

第三批清偿部分款项,工程款债权人有权选择根据市场价格以排屋抵偿债权。

5.担保债权

(1)土地抵押担保债权:1、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本金4.23亿元减免至2.5亿元受偿,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香墅湾”项目根据项目进度领取第一期预售许可证,于“香墅湾”项目领取第二期预售许可证前受偿1亿元,于“香墅湾”项目领取第三期预售许可证前受偿1.5亿元;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抵押借款债权本金0.561亿元按本方案确定的个人借款以房抵债受偿方式选购排屋受偿。2、光大银行台州分行0.4亿元抵押债权本金按前述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减免比例、受偿批次及受偿比例同等受偿。

(2)新宏业公司股权担保债权:李新月债权本金0.33亿元减免至0.17亿元受偿,于“香墅湾”项目领取第一期房屋预售许可证后12个月内受偿。

6.购房款

购房户可以选择现金受偿或以房抵债:

A、现金受偿:按债权金额的30%受偿,于“香墅湾”项目第三期清偿款项分配时受偿。(受偿比例为30%)

B、以房抵债:“香墅湾”项目建设的第一期房屋(1#、2#、3#、5#楼)交付购房户,购房户以摇号方式选购房屋,其中1#、2#、3#楼房屋均价为11000元/㎡(一房一价),5#楼房屋均价为12000元/㎡(一房一价),地下车位均价13.8万元/个,地下夹层0.25万元/㎡;已付购房款最高折抵选购房屋总价的30%,超过部分可以前述方式选购第二套房屋,以此类推。(前述抵债房屋均价可能会根据最终确定的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条款相应调整)(受偿比例可达100%,但需另行支付总房款的70%,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的可申请银行按揭)

7.借款债权

(1)个人借款

个人借款债权金额按台州市政府成立的台州市新宏业香墅湾项目债务危机处置工作组确定的“往息抵本”方式确定,借款债权人可以选择现金受偿或以房抵债:

B、以房抵债:根据债权金额以摇号方式选购相应房屋;其中200万元以下借款债权人有权选购13#、15#、16#及第一期(1#、2#、3#、5#楼)剩余部分房屋,房屋均价为12000元/㎡(一房一价),债权最高折抵选定房屋总价的30%;200万元以上(含本数)借款债权人有权选购排屋,房屋均价为23000元/㎡(一房一价),债权最高折抵选定房屋总价的40%;折抵后若有剩余,该借款债权人有权以摇号方式选购同等户型的第二套房屋,但最高折抵比例不能超过前述比例,以此类推。地下车位均价13.8万元/个,地下夹层0.25万元/㎡。(前述抵债房屋均价可能会根据最终确定的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条款相应调整)(受偿比例可达100%,200万元以下需另行支付总房款的70%,200万元以上需另行支付总房款的60%,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的可申请银行按揭)

(2)金融机构债权

银行、小贷公司等借款债权受偿方案原则上参照个人借款债权执行,由自救小组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与银行、小贷公司等借款债权人协商确定。

8.其他债权

其他债权包括新宏业公司拖欠的设计费、广告费、监理费等,因部分债权涉及后续继续履行,对于该类别债权由自救小组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与相关债权人协商确定清偿方案。

(三)清偿款项分配

新宏业公司房屋抵债及销售(下统称“销售”)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房屋销售将与安置房建设进度挂钩,原则上分三批销售分三批清偿,即:第一批清偿款项为第二批房屋销售前收取的房屋销售价款;第二批清偿款项为第三批房屋销售前收取的房屋销售价款;第三批清偿款项为第三批销售房屋收取的房屋销售价款。

上述债权清偿完毕后,若“香墅湾”项目销售款项在偿付后续建设等成本、费用后仍有结余,结余部分款项由自救小组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椒江区人民法院指导依法进行分配。若“香墅湾”项目销售价款不足支付现金受偿债权及后续建设成本、费用的,未能足额受偿部分债权人清偿方案届时将由自救小组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椒江区人民法院指导下与未能受偿部分债权人另行协商确定。

上述清偿方案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与新宏业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同意对涉及新宏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相关人员予以谅解。

三、“香墅湾”项目后续开发方案

1.后续规划方案

新宏业公司“香墅湾”项目建设、规划方案不作调整,若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香墅湾”项目将根据法律、政策相应调整。

2.建设单位

新宏业公司与原施工单位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建设施工合同,“香墅湾”项目后续拟由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建设施工;施工合同待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后对外公布,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垫资成本按8%/年计算。

3.监理单位

“香墅湾”项目建设由原监理单位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监理职责。

4.销售单位

“香墅湾”项目拟委托方远房产进行销售(待定);销售方案最终将根据购房户及个人借款债权人债权受偿方案选择情况综合确定。

5.物业单位

“香墅湾”项目拟聘请方远物业公司作为项目物业服务单位。

6.后续相关合同签署

上述建设、监理、销售、物业服务等合同将由自救小组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导及中介机构协助下以新宏业公司名义与相关单位进行签订。

四、“香墅湾”项目后续管理及监督方案

(一)新宏业公司股东调整方案

因新宏业公司股东涉及债务及诉讼,新宏业公司股东资格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鉴于新宏业公司资不抵债,新宏业公司资产归新宏业公司全体债权人所有;经新宏业公司股东同意,新宏业公司股权归新宏业公司全体债权人所有。为便于办理工商变更及后续银行按揭以及“香墅湾”项目日常运作,新宏业公司股权拟由方远集团或由自救小组成员代表代持。

股权代持方不可撤销地将股权委托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股权代持人仅作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但应根据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签署文件。

(二)新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整方案

因新宏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要求,新宏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自救小组组长担任。

新宏业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职权不可撤销地委托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法定代表人名义上代表新宏业公司,但应根据自救小组和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三)“香墅湾”项目自救方案信息披露及监督

“香墅湾”项目自救事宜将通过登报、公告(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楼公告板)、自救小组各类别债权人代表通知等方式向“香墅湾”项目全体债权人披露自救方案履行情况。

“香墅湾”项目自救事宜接受全体债权人监督,债权人可向自救小组组长、自救小组各类别债权人代表提出监督意见或向“香墅湾”项目自救方案监督信箱(设置于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楼)书面提交监督意见。

(四)“香墅湾”项目日常监督及管理机构

“香墅湾”项目设置自救小组作为日常监督及管理机构,自救小组由担保债权人代表(1名,由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购房户债权人代表(1名,由方林琪担任)、借款债权人代表(2名,由王小林、梁霞担任)、前期工程款债权人代表(1名,由王秩东担任)、后续施工监督代表(1名,由陶永明担任)、后续销售监督代表(1名,由张俊杰担任)、“香墅湾”项目对外协调及债权人沟通主要代表(1名,由王雄文担任)、政府特殊债权人代表(1名,由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债务人代表(1名,由徐辉担任,协助“香墅湾”自救方案实施,但不享有表决权)共计10名人员组成;王雄文任自救小组组长,负责自救小组会议召集及自救小组决议事项执行;张俊杰担任新宏业公司监事。

债权人对自救小组成员有异议或自救小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自救小组成员将根据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予以更换。

自救小组负责“香墅湾”项目自救方案执行、监督及新宏业公司经营事项决策;自救小组讨论事项应由过半数代表同意,但须经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五)“香墅湾”项目财务管理及最终决策权

新宏业公司将根据公司运营需要聘请会计、出纳等财务及行政人员;抵押债权人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人员对新宏业公司财务进行监管;新宏业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香墅湾”项目自救进行跟踪审计。

新宏业公司公章由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保管。

“香墅湾”项目全部销售款项及收入汇入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设监管账户,任何款项支付应事先经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椒江区人民法院签署批准。

本自救方案经台州市新宏业香墅湾项目债务危机处置工作组、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椒江区人民法院同意后对外公布。本自救方案由自救小组负责解释。

各债权人应于本方案公布后七日内至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楼对本方案进行签字确认;逾期未签字的,债权人债权清偿原则上按本方案执行,届时将由自救小组在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椒江区人民法院指导下依法进行确定。

(以下无正文)

台州市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墅湾”项目自救小组

2017年9月11日

鉴证单位:

台州市新宏业香墅湾项目债务危机处置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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