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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逃债,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天佑大家 2019-08-03

景来律师导读

债务人有的因欠缺偿还债务的能力拖而不还,还有的债务人更可恶,恶意逃债,还放出大话: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墙内解决不了,要看看墙外有什么办法?下面,笔者给各位小主支几个大招。(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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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位权”讨债法,即要考察有无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可能。

债权人是对次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是债权的法定移转,并非传统民法的代位权,最关键的,是要掌握次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因为,现行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不可杀回马枪规则”,当次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债权人不能回头再找债务人清偿。

第二、“撤销权”债法,即要考察有无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可能。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第三人恢复与债务人原先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并不能得到清偿。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可以设计“组合拳”。例如,债务人甲欠债权人乙50万元货款,甲对第三人丙赠与50万元,已经划到丙的账上。在符合条件时,乙请求撤销甲对丙的赠与,丙负有给付甲50万元的义务,在丙未为给付之前,乙可起诉丙,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把这50万直接给自己。

第三、“留置权”债法,即要考察有无行使商事留置权的可能。

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定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不过,不能恶意促成留置权的成立。比如,甲公司欠乙的货款,乙公司从甲处借一物,进行商事留置,尽管目前缺少具体规定,但不应当支持这种行为。

第四、“连带者”债法,即要考察有无连带责任者。

多注意考察有无合伙经营的事实。就个人的经验来看,很多合作经营属于合伙(很多合伙合同写成合作协议),合伙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

对以上四种路径或措施的具体操作流程还有不明白的小主,可以电话详细咨询笔者。

最后请各位小主记住,不要绝望,天无绝人之路。

作者:宋依军,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5852407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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