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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山东巡抚与东河总督的权限之争——山东巡抚与黄河之二

 思明居士 2017-09-14

阅读|山东巡抚与东河总督的权限之争——山东巡抚与黄河之二

作者 | 高中华

伴随着黄河流向之争,清政府内部还有一场督府变址之议,以及山东、河南两省河工是否由两省巡抚兼办的争论。这场争论的实质,也是一场利益之争,主要起因于治河权的分化。

清朝前期,黄河管理实行分级、分段的军事管理。分级,就是分为河、道、厅、汛和堡五级,河是最高行政级别,堡是最小管理单位;分段,就是划分成不同的区域进行管理。治河最高官吏为河督(又名河台),下属有管河道、同知、主簿和县丞等。其中,东河总督(全称河南山东河道总督)专管山东和河南段黄河水道。嘉庆年间,山东下设一道即兖沂曹道,驻兖州,辖曹县、单县段黄河,内设道员2人,下设曹河厅、曹考厅和粮河厅三个厅,厅级文职长官为同知或通判,武职为守备或协办守备。厅下设曹中汛、曹单汛等,汛级文官为主簿和县丞,主簿和县丞也是县令佐官,便于调动地方力量,武官分千总、把总、分防外委和外委四级。

咸丰五年之后,山东河务管理仍承前清旧制,略作变化。河政体制的一个主要变化是在东河河督属下增设河南山东道,驻济宁,辖运河及郯、沂等地,以加强地方对河务的管理。河督有专属军队,厅级和汛级武官具体负责统领河营兵。从山东来看,计有本标中、左、右三营、及济宁城守营与驻守运河、黄河、淮河和豫河各营,共8个营,有兵3000余人,河兵略多于堡夫。咸丰十年,兰阳汛以下撤防,河兵减少。东河总督属于北河道的曹考厅下设漕上汛,加上兰阳下汛和考城汛的人数,河兵和堡夫总数各为192员和206员。当时全国河兵、堡夫的总数各为7500多名和3200多名,山东所占比例甚微,足见清政府对山东河务尚未给予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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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五年黄河改道山东前,山东河防基本上由东河总督负责,实行军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咸丰五年之后,中央政府在治黄过程中,基本延承了清朝前期沿河督抚(主要指两江总督、山东巡抚、安徽巡抚、河南巡抚)和东河总督并治的管理体制。

由于治河权的分化,从而出现了利益分化和冲突矛盾。同治十一年,直隶省东明石庄户黄河决口就是一例。起初,黄河决口不过是“系串滩之水,仅有大河一二分溜势,(次年)二三月以后漫水益涸,口门甚窄,本非必不可办之工”。但当时奉命堵口的漕运总督文彬为驱河南流,移祸于人,竟然谎称“筑堤堵口之举,时日既迫,形势又复变更,难以兴办”,一味拖延,仅就山东“酌修堤工以防漫水”。至年底,“口门竟成全河直下之势,水窄处数里宽,宽处数十里至百余里远,汪洋浩瀚,直注东南,大势不可收拾”。即使是新河道一线贯穿的河南、直隶和山东三地,由于清政府实行一分为三的地方分治政策,令各地各行其是,尤其直隶、山东交界之地,两省诉讼不休,祸端酝酿,因为“山东德州一带,毗连直境,该处河堤各工,于畿辅民生利害,殊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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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治河权的分化,造成了河督、沿河督抚之间的利益矛盾,并造成了无穷贻害。中央政府逐渐意识到治河权之分化不利于黄河治理,遂加以改制,在实施东河总督与山东巡抚联合治河的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山东巡抚管理黄河的权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山东巡抚对运河管理权限不断增大。咸丰十一年,清政府下令将南河总督裁撤,仅留东河总督,黄河以北运河段遂归山东巡抚兼管。这是将黄河北运河段归山东巡抚管辖之始。为疏浚山东运河段,清政府于光绪十七年 “议将黄河南岸山东运河归山东巡抚兼管”,但受到一些官僚的反对,故未能实行。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下令废除漕运后,山东段运河尽归山东巡抚自管。直到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下令将运河道撤消,该河段兖沂曹济道的权力移交运河工程局,并由山东巡抚兼管。其次,山东巡抚对黄河下游修防权限不断增大。起初,黄河下游的修防权由山东巡抚与河道总督共同兼管。光绪元年,山东巡抚丁宝桢奏准将“山东黄河工程统归山东巡抚管理,自后一切责任与河道总督无涉”。不久,东河官衙迁出山东,由山东济宁迁至河南开封,东河总督对黄河下游的管理渐为松弛。

光绪二十二年,山东巡抚李秉衡奏请将河督督府移回济宁,专治山东河务,竟遭到东河河督任道镕则力阻,称两省“官吏不相属,号令不能行,必致不便,河督几同虚设,同时筹办河款及两省河工,亦难分支”。督府移驻之议遂被搁置。自中央政府将漕运改为海运,河督地位开始下降,光绪帝于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下令将河督裁撤。不过,这一裁撤尚不及一月——九月维新变法失败后,慈禧太后下令复设河督一职。因为与运河有关的官僚集团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不会轻弃对运河的管理权。至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复令裁撤东河总督,河道事务归山东巡抚兼管。光绪三十年,山东巡抚周馥奏准将黄河两岸菏泽、濮阳21州县改为兼河之缺,原设同、通、佐二等官,酌量移往河干,以辅助州县不及之处,加强州县一级河政管理。自此,山东巡抚兼办黄河下游之责也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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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改道山东后,山东黄河段的河务渐由山东巡抚兼任,清廷多次谕令山东巡抚于绵延千里、险工日出的黄河堤防,务必尽力治河。当时,山东地方事务繁重,如练兵、筹饷、察吏、安民、盐务和漕运等,尤其战事频繁,更使地方官员捉襟见肘。咸同以后,山东初为太平军北伐经由之地、捻军主要活动之地,继为甲午战争的主战场和义和团运动的主要起源地,均使历任巡抚“政务殷繁,未遑兼顾”,何曾顾及“河渠之法与行水之法”,对黄河河道之曲直与地势高下及挑坝镶扫之事,亦如云雾一般。历任山东巡抚忙于多项政务,以致顾此失彼,于地方营委也是“近河者少,远河者多”,“心分于民事,智困于簿书”。光绪二十四年黄河决口时,山东巡抚张汝梅正忙于检查地方兵团,加上外国列强为争夺租界权引发的危机,更使其无法专心河务。所以,一些山东巡抚曾提议添设河道总督专心河务,并建议将山东黄河划归东河总督专管,自有其迫不得已的苦衷。

咸丰五年后,清政府更替调换东河总督和山东巡抚日渐频繁,于治河极为不利。据《清代职官年表》统计,从咸丰五年到光绪二十八年的48年中,清政府先后更换了18任东河总督,除许振祎任职近七年外,其他短的不及一年,甚至有一年连换三任。再如山东巡抚一职,从咸丰五年到清亡,也是更换多人,平均任期只有两年半。由于清政府更换官员频繁,致其席不暇暖,根本无暇探究河工治理,或不识水性,或不通治法,只会因循守成,得过且过,河务安得而理?更何况当时的清政府用人并非全以才论人。正是由于河官更换频繁,加之所用非人,致使河务一时难见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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