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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哪个大——史话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

 冬可燃冰 2022-03-11

元明清的运河管理机构主要有漕运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为保证运河、漕运畅通。明清时期管理运河漕运、河道等有关事务的最高衙署均设立在运河沿线重镇。

漕运、治河机构正式建立后,曾有过合并、短期裁撤。如明代万历七年(1579年),漕运总督“加兼管河道”,河漕合并,合并后南方由漕运总督负责治河,山东、直隶则交巡抚“兼管河道”2;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罢设总督”,治河与防务交由地方巡抚负责。

漕、河分明——史话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

漕运总督府

漕运官员的设立始于唐代,主要职责是将各地征集的粮食、贡品等验收、保管、运输,并组织人力押送、护运,管理漕运船舻,还监督沿运河百姓不得盗用漕河之水“溉田”,以保证运河的水量。

北宋设“发运使司”,置发运使、副使、判官等官员。沿运河各地均设分司,置漕臣。各地漕臣负责本地漕粮的集运,听候调用。

元代前期,基本无运河漕运,京城元大都需要的南方漕米、贡品,主要靠海运。京杭运河开通后,南方漕米才通过运河运往京师。起初,漕运均交各省巡抚派员负责,沿运河漕运则有行都水监协助。元惠宗至元二年(1336年),在“京畿都漕运司添设提调官、运副、运判各一员”,负责管理漕运,这个机构驻节京师,大凡具体的漕运、防务仍由各行省负责。

明代初年曾仿元制,洪武年间(1368-1398年)“尝置京畿都漕运司,设漕运使”,负责南方粮米贡品的河运事宜。漕运使正四品,下设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牍(从九品)等官员。永乐年间(1403~1424年),“设漕运总兵官,以平江伯陈瑄治漕”,总兵官为军职,此即以军兵代理漕运防护事宜。至景泰二年(1452年),“因漕运不继,始命副都御史王竑总督,因兼巡抚淮、扬、庐、风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这是正式设立的漕运总督,正二品,并兼任当地巡抚,官衙设在淮安。

成化年间(1465~1487年),任命的漕运总督不再兼任巡抚,嘉靖四十年(1561年),“改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漕运总督兼任漕运军职,成为明代后期及清代常见的模式,军政合一在漕运管理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漕运管理的稳定,体现着漕运机构的重要地位与特色,是发展漕运、促进沿河经济繁荣的组织保障。

漕、河分明——史话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

清政府基本上继承明代的漕运组织管理制度,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即以漕运总督为核心,顺治元年(1644年)置,官秩从一品,长驻准安,总理各直省粮储,转漕以输京师。“掌督理漕挽,以足国储。凡收粮、起运、过淮、抵通皆以时稽覈催攒,综其政令”,“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等省文武官员经理漕务者,皆属管辖”。其下属防务机构“标兵及左右营如制,将领九或八人,兵共四千有奇。

明初因漕运总督制度未十分完善,府署位置也多有变化:起初“其署在旧城南府街”,“万历七年(1579年)都御史凌云翼移治于淮安卫,是为今之总漕公署,即元廉访司署又总管府也”,此后位置就确定下来,一直延续到清代。

漕运总督府的设置,对周围街道布局有一定的影响,据乾隆《淮安府志》载,淮安旧城主要有三条南北方向的街道:中长街(自南门抵漕院,过县学前,直抵北门)、东长街(亘南北,抵城下)、西长街(亘南北,抵城下);东西方向也有三条主要干道:东门街(自东门过府前抵西城下)、县前街(东至东长街,西抵城隅)、西门街(自西门抵西长街中),向西延伸为漕院前街(东自青龙桥,西抵西长街)。将这些街道以淮安1945年城图为底图绘出,可见漕运总督府最后雄踞淮安旧城中心,南邻镇淮楼,北靠淮安府署。与南门形成了一条重要的南北轴线,使得中长街在漕运总督府前折而向西连接北门;东西主要街道两条位于漕运总督府,且相距很近,一条位于总督府后淮安府署前。这样的街道分布可以看出漕运总督府地位之重。

有关漕运总督府的建筑设置,天启《淮安府志》载,漕运总督府中轴线上设大门、二门、大堂、二堂、大观楼、淮河节楼、后院等;东侧有官厅、书更吏办公处、东林书屋、正值堂、水土祠、一览亭等;西侧有官厅、百录堂、师竹斋、来鹤轩等;在大门外东西两侧各有一座牌坊,大门对面有照壁,大门前还有元代从波斯运来的青石狮子一对,乾隆《淮安府志》中的记载与此基本相仿。当地文物部门主要对中轴线进行了考古挖掘,考古挖掘及现存遗址情况与文献记载基本吻合。

漕、河分明——史话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

河道总督府

河道总督是管理运河水运水利的官员。水运水利的设官制度比较早,唐宋元三代均设“都水监”,以统筹治水,管理河道。

至正六年,五月,“以连年河决为患,置都水监,以专疏塞之责……至正八年(1348年)二月,河水为患,诏于济宁、郓城立行都水监。十一年(1351年)二月,立河防提举司,隶行都水监,掌巡视河道,从五品”。

这当为最早的运河、黄河河道管理防务机构,其职员范围是,督卒治河,调集人员物料,节制管河官员,及巡抚三司军卫,提督军务,护运道,缉“盗贼”等,以确保“河道安流,运无误”。明代河道总督府设在济宁,成化七年(1471年),始称其职官为总督河道,或叫河道总督。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隆庆四年(1570年)加提督军务”。

清初河道总督仍驻济宁,“顺治元年(164年)因明旧设河营,随总督河道都御史驻扎济宁州,领以副将、游击、守备、千总、把总。每营经制马步兵一千名,领以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存城分汛,统于河标”。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山东河道由山东巡抚管理。雍正二年(1724年),又以河南堤工紧要,设副总河一人,管理河南河务,驻山东济宁州,以总河兼理南北两河,副总河专管北河。四年(1726年),山东河务改由副总河监管。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分管南北两河。八年(1730年),以直隶河工紧要,增设河道水利总督一人,驻扎天津。乾隆二年(1737年),裁直隶河道水利总督,河道事务归直隶总督兼管。“自是,北河、南河、东河为三督”,共同“掌治河渠,以时疏浚堤防,综其政令,营制视漕督”。

漕、河分明——史话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

咸丰十年(1860年),江南河道总督裁撇,南河事务改由漕运总督兼管,由于清代黄、淮、运的许多问题交织在一起,所以黄、淮、运管理机构难以截然分开,其建制一直延续到清光绪罢河停运。

济宁元明清三朝都有治运机构的设置,对城市建设产生一定影响。“总督河院在州治东,或日元总管府旧治,明永乐九年(1376年)工部尚书宋礼建。

弘治年间尚书陈某、隆庆间都御史翁大立重修”。其下属的各级各类机构很多,总督河道衙门在济宁设置的下属机构有运河道署、运河同知署、泉河通判署、管河通判署等;服务于漕运的军事机构有运河兵备道署、运河标营署、守备署、卫署等;此外,还有朝廷派驻的巡漕使院、抚按察院、布政司行台、按察司行台、治水行台等机构。元明清三代驻济宁的各级各类治运、司运机构数量很多。因而,济宁有“七十二衙门”之说。

漕、河分明——史话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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