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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之道丨刑事证据如何形成证据链?这篇文章供你参考

 赛雪岩 2017-09-17


形成证据链的证据

至少包括两项独立来源的证据



形成证据链的证据至少为两项,那么这两项以上证据的来源是否必须为独立来源的呢?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认为印证“主要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如果两项证据不是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即一项证据是根据另一项证据提供的信息线索发现的,那么这两项证据之间必然会具有内在联系且具有共同的指向,能够相互印证,否则无法根据一项证据发现另一项证据。


☞例如被告人口供供述了其作案工具埋藏的地点、工具的特征等信息,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该地点找到了符合被告人供述的特征的工具,被告人供述和作案工具的埋藏地点和特征能够协调一致,能够相互验证。但是能否根据这两项证据印证即认定案件事实值得怀疑,因为作案工具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发现的,如果无法确定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那么依据被告人供述发现的作案工具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也就无法确定;同时作案工具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发现的,二者不能为彼此提供真实性的证明,否则将等同于自我证明其真实性,这显然与证明的基本原理相悖。因而被告人供述以及据此发现的作案工具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需要其他独立来源的证据的印证,确认被告人供述及据此发现的作案工具与案件其他证据具有内在联系、协调一致,相互验证的,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来源不具有独立性的证据不能为彼此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支撑,其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与其他通过独立来源获得的证据印证才能确认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故而构成证据链的证据必须至少有两项独立来源获得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证据链中至少有一项核心证据



构成证据链的证据为两项以上的证据,其中有些证据包含的事实信息距离案件待证事实很近,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强;有些证据蕴含的事实信息与案件待证事实相距甚远,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弱。证据链中接近案件待证事实、证明力强的证据称为核心证据,其余的证据称为非核心证据。刑事诉讼涉及对被告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剥夺,一旦错判或误判对被告人造成严重的损害,为防止误判或错判需要设置严格的证明标准。因此证据链中至少要有一项证明力强的核心证据,否则即使非核心证据数量很多,也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例如张某被指控涉嫌盗窃罪,在被害人家中提取的被告人张某的指纹和毛发、被害人邻居李某作出的证明张某在案发时间曾出现在盗窃现场的证言、在张某家中发现的被盗财物等证据,对张某实施盗窃行为证明作用很强,属于核心证据;而张某邻居关于张某在盗窃发生后购买全新的昂贵西装的证言、公诉方提供的郑某在8年前曾经2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证据、张某的朋友赵某关于向来吝啬的张某在案件发生以后曾经邀请自己去高档餐厅就餐的证言、被害人居住小区保安关于张某在案发前曾经去过该小区的证言等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较小,对证明张某实施盗窃行为的作用微弱,属于非核心证据。


本案中,如果要达到证明张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明标准,证据链中至少要有一项上述核心证据,同时附有一项或数项其他证据,这些证据都指向张某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认定张某曾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


出现“反印证”应以新印证消除



如果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发现矛盾或疑点即出现“反印证”现象的,应当提供新的证据印证以消除矛盾或疑点。在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印证,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不能仅仅片面重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综合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查判断,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疑点的,应当通过增加新的印证消除矛盾或疑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片面重视控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相互印证,而忽视辩护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种倾向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或误判,造成冤假错案,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案中,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认为,“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辩护人认为该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但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本案中证明被告人无罪的DNA鉴定证据显然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相互矛盾,属于合理怀疑,但是一审法院以“不排除被害人可能与他人接触留下DNA的可能性”为理由将该疑点排除,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对该合理怀疑应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出新的证据增强印证,例如提出证明《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是伪造的或该报告的结论是不可靠的证据,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形成新的印证,正向消除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和疑点,而不能简单地以存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能性就将疑点排除;二审法院以DNA鉴定结论与案件没有关联将该证据排除在案件之外,DNA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死亡前曾与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接触,强奸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可能并非被告人所为,这与案件的关联性很强,不应当排除在案件之外。


对于某项待证事实,可能同时存在证明该事实成立和不成立的证据,在审理案件时应该结合两方面的证据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重视证明事实成立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或者注重于寻找有罪证据的印证关系,而忽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对于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或疑点需要慎重对待,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供新的证据印证,以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消除疑点,否则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文 | 马贵翔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徐加祥 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

来源 | 《刑事司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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